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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共同富裕”

张占斌:准确理解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

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也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

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是要把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考虑进来。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自觉主动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等问题。既要不断增加经济收入,又要确保精神是富有的、生态环境是友好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共同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不是没有差别的同步富裕、同等富裕,不是劫富济贫,不是养懒人,不是城乡和地区差异彻底消失,而是通过共同努力、共同奋斗、共同发展来共同分享整个国家进步的成果,也就是全民富裕、全面富裕、共建富裕、逐步富裕。

共同富裕既是奋斗的目标又是历史发展过程,要把握好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要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和财力可持续的基础之上,重点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我们要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充分估计,不能做超越阶段的事情,要量力而行,不能犯急于求成的毛病,不能脱离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不能超越发展水平。

共同富裕要强调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坚持全国一盘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脱贫攻坚作为重中之重,使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就是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一项重大举措。

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有系统观念,要从战略高度进行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要始终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不断地、逐步地解决好这个问题。要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加强促进共同富裕舆论引导,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良好舆论环境。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思考这个问题,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度把握这个问题。

 (经济日报 2021年8月25日)

 

黄群慧: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这个特征使得中国式现代化显著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因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一定具有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个重要特征,这内嵌于社会主义的本质、目标和原则之中,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共同富裕可以是一个状态或结果,也可以是一个过程或行为。作为一种状态或结果,共同富裕意味着全体人民都过上富裕美好的生活,是全社会所有人的整体富裕。共同富裕,与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反义”,与平均主义的“均富”不“同义”。共同富裕所描述的不是少数人富裕、贫富差距巨大的状态,也不是平均主义的同等富裕、一样富裕的情况。作为一个过程或者行为,共同富裕意味共同致富和共同发展,全体人民都有追求发展、勤劳致富的共同权利和机会,通过共同努力和共同奋斗的过程,最终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发展。共同富裕也不是没有差别的同步富裕,可以一部人先富裕起来,先富带动后富。

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重要特征,共同富裕作为一种状态或结果,体现为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作为一个过程或行为,体现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路径。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要求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个目标,一方面是要实现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的发达状态,即“富裕”,另一方面是要让现代化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满足全体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即“共同”。从实现路径看,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以共享发展理念为指导,形成人人参与发展过程、人人享有发展成果的公平普惠的环境条件和制度体系,动态把握发展生产力与消除两极分化两方面的现代化战略任务,形成既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发展又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的现代化政策体系。

 (光明日报 2021年9月7日)

 

张文武:优化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

首先,实施常态化激励的组合式财税制度。优化现有慈善捐赠的税收减免政策,试行“无门槛+累进式”减免措施,将税收减免惠及面由企业扩展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在严格审核和数据统计的基础上推出慈善捐赠的全额应税减免,允许个人所得税申报中予以减免,同时根据慈善捐赠额度高低采取阶梯式比例进行累进,多捐多减、多捐多退,形成常态化税收激励;设立“信用式+关联性”财政引导资金。依托财政转移支付、引导扶持基金等,对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行为及其累积进行扶持引导,试点推行第三方测算的“慈善捐助信用积分制”,关联财政资金划拨,激励第三次分配参与主体;设立三次分配储备金。参照无偿献血优先权思路,由财政部主管抽取一定比例的年度慈善捐赠设立三次分配储备金,定向面对慈善捐赠主体提供临时纾困解难资金,形成基于捐赠历史和慈善信用为基础的常态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产生正向激励。

其次,构建精准化匹配的准公共信息平台。加快建设慈善捐赠溯源系统,提供依托捐赠主体注册制的半开放综合信息查询,同时参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定期发布慈善捐赠重大事项和周期报表等,提高信息公开度和透明度;搭建慈善捐赠供需匹配平台,通过实名制方式注册使用,为捐赠、受捐提供精准查询渠道,同时增加审核信息发布、过程和结果追踪评价功能,提升慈善捐赠信息的完整度;设立慈善捐赠大数据处理中心,通过对全国范围内慈善捐赠供需数据收集、处理、运算,为慈善捐赠提供趋势预测、风险评估、效应测算等支撑,提高第三次分配的精准度。

再次,完善网络化链接的三次分配治理体系。完善第三次分配的组织体系,中央层面成立国家三次分配监督委员会,顶层设计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政策蓝图。地方层面加快专业组织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实行注册准入制统一由国家三次分配监督委员会指导管辖,同时加强慈善机构的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领导下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最终目的;加快第三次分配的法治建设,尽早启动慈善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订工作,明确第三次分配的权责利以及其他准则,为第三次分配提供红线保障;强化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三次分配的基层网络,提高全民重视三次分配、参与三次分配的思想意识,同时加大媒体宣传力度,构建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互促循环的良好生态体系。

 (南京日报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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