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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我省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地方立法工作的建议

四川省委党校课题组

红色文化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进程中所凝结的宝贵精神财富,传承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厚基因的秉性。省委党校课题组对我省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及立法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发现,我省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地方立法存在系统性专门立法缺失、现有地方性法规难以实现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课题组建议,要坚持立法先行,推进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地方立法,尽快制定《四川省红色文化传承发展条例》,重点是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发展机制,实现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四个全覆盖”,明确相关主体责任机制,健全激励机制。

 红色文化生动形象地展示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气神和价值诉求,激励着全体中华儿女在新的征程上砥砺前行,并为党史学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革命精神教育等主题教育提供鲜活教材,为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供给丰厚滋养。省委党校课题组对我省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及立法情况进行了调研,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地方立法现状

    四川是红色文化大省,红色文化资源覆盖全省21个市州。红色旅游资源特别丰富,红色旅游产业在四川旅游产业中占据显著地位。当前,全省有红色旅游景点120多个,其中,被列入国家第一批红色旅游景点23个、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19个、省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01个。四川省红色文化资源类型多样,包括遗址遗迹、纪念馆堂、烈士陵墓、碑林石刻、文艺作品等。红色文化资源在旅游和教育开发利用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

    在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立法方面,全国已有黑龙江、内蒙古、山东、山西、江苏、安徽、重庆、湖北、陕西、宁夏等10个省区市制定并实施了20部相关红色文化地方立法,我省已出台并实施了地方性立法3部,即《广元市红色革命遗址遗迹保护条例》(2021年1月1日施行)、《巴中市红军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12月18日实施)和《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3年8月1日施行)。红色文化保护地方立法的出台与当地红色文化资源丰沛度有关。例如,巴中市作为革命老区,红色文化资源最丰富,各类国家级和省级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科普教育基地共13个,居全省之首,并最早制定了相关地方立法。广元市有各类省级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10个,制定了最新的地方立法。达州市的红色文化资源数量虽然在全省位居前列,有11个,但并未出台相关地方立法。由此可见,我省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地方立法已经开始个别化、单项性逐步展开。

    二、我省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地方立法的不足之处

    总体来说,我省在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地方立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两方面不足:

    一是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系统性专门立法缺失。这是各省普遍存在的问题。尽管我省3部地方性法规分别涉及红色革命遗址遗迹、红军文物,或笼统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保护,但并未专门就红色文化传承发展进行系统立法。《四川省革命文物条例》于2020年开展立法调研,但迄今尚未出台。全国唯一一部对红色文化进行专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020年12月27日通过,2021年1月1日实施)在专门化创新方面值得借鉴,但对于红色文化发展方面的规定仍显不足,并不能完全体现《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全面传承发展红色文化”精神。

    二是现有地方性法规难以实现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的法治保障。目前,我省对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主要依据《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难以全面保障红色文化传承发展。第一,功能配置不全。二者偏重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进行规范,并未涉及红色文化资源的利用与传承,不能充分实现红色文化资源的教育功能和彰显其时代价值。第二,认定标准不清。我省红色文化资源数量大、种类多、分布广,存在保护利用难度大、底数不清、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第三,立法范围过窄。前者只规定了文物的管理与保护,将革命遗址遗迹、纪念堂馆、石刻雕塑、烈士陵园等红色文化纳入保护范围,而后者则负责对曲艺、戏剧类红色文化资源的保护。除此之外,大部分红色文化资源的传承发展缺乏具体的法规调整。第四,责任界定不明。二者都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职责,但在红色文化资源的认定、传承与发展方面,还需要文化与旅游主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交通运输、财政、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部门协作推进,现行法规对此类职责配置并未涉及,形成了责任真空地带。

    三、对策建议

    我省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强化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地方立法保障,加紧推进制定《四川省红色文化传承发展条例》工作。

    (一)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级推进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地方立法领导小组,提升领导层级和力度,全面统筹领导红色文化传承发展条例制定工作。强化立法调研,摸清家底,全面梳理和掌握我省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红色文化样态,分析研究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基本立法规律。

    (二)创新发展机制,实现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四个全覆盖”。一是“范围全覆盖”,拓展红色文化传承发展范围,在现有的文化表现形式上增加音乐、戏剧、影视剧、文学作品等,实现对红色文化全样态的依法传承发展。二是“使命全覆盖”,与时俱进完善红色文化传承发展规划,明确阶段性任务和长远目标,履行对红色文化全生命周期的传承发展使命。三是“主体全覆盖”,建立健全多样化发展机制,对不同的受教育对象展开类型化红色教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和退休前,必须到特定场所进行革命纪念活动,重点行业或大型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大中小学生每年在清明节、重要纪念日前后举行纪念活动,实现红色文化发展重点人群全覆盖。四是“研究全覆盖”,强化红色文化研究工作。推进红色文化研究工作系统化、纵深化、长效化、常态化,确保红色文化永葆生机活力。

    (三)明确责任机制。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展示、利用、传承、发展方面的责任,确保红色文化的人民性、合法性职责。一是建立红色文化数据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数据库,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红色文化数据总库,与地方红色文化数据库共享。二是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对进入名录的红色文化资源进行分级保护。创设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红色文化遗存的产权归属来确定,并压实保护和管理职责。三是强化红色文化传承发展职责,将红色文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全过程,建立责任单位与文化教育等领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单位对合理社会需求的回应义务,发挥其资政育人、全民教育的法定功能。

    (四)健全激励机制。明确红色文化传承发展工作作为政府工作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设立省级红色文化传承发展专项评奖,表彰杰出工作单位和个人,激励全社会参与。

    (课题组成员:李后卿、蓝冰、潘传辉、赵珍先、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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