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工作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社会工作伴随现代工业经济发展而产生,是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进入法治中国建设时期,社会工作则进一步转化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用法治力量保障社会工作持续发展,可从加快社会工作专门立法、完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加强社会工作法治队伍建设三个方面着手,从而全面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加快社会工作专门立法
2021年9月,《民政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深化新时代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揭开了民政法治工作的新篇章。该文件提出,要加强社区治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等领域立法,将社会工作立法作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工作之一。
近年来,我国社会工作的制度框架已开始由政策引领转向立法模式。从中央层面上看:2006年7月,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这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建立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得到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确认;2009年,民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规定“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这一规定实质赋予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许可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制度功能;2014年,民政部印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改革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双重管理体制为直接登记,在继续赋予水平评价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许可类社会工作职业资格功能的基础上,赋予社会工作本科毕业证书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的功能。
从地方层面上看,社会工作立法优先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地方展开:2013年1月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社会工作促进办法》是我国首部社会工作地方政府规章,属社会工作立法范畴,在全国率先实现了一系列社会工作法治创新。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规章首次提出了民办社会工作机构的设立条件:“(一)发起人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二)专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并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登记。(三)有必要的工作场所”。2014年12月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汕头经济特区社会工作者条例》,作为我国首部社会工作地方性法规是对《珠海市工作促进办法》的一次成功效仿,该法规建立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准入规制及其名义使用规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及社会工作者名义使用规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督导制度和社会工作行业自律制度,以及执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等,其中的“职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是汕头市的一大创新,是社会工作从静态的立法制度落地到可执行的动态立法的一大进步。再例如,近年来在上海建立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认证制度和持证社会工作者注册制度、在深圳试行“政府购买,民间运作”的社工服务模式。
由此可见,社会工作立法在中央及地方两个层面都始终围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与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这两个方面展开。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行政法规及地方规章,在对社工专业人才准入制度及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规定上存在着授权不够明晰、合法化亟待加强的问题。同时,要将文本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落实到实践层面,也需要统一的标准作为参考。新时代社会工作立法不仅要解决以上问题,更要保障改善民生、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立法重点在今后一个时期仍应放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机构培育发展,同时加大对专业岗位开发、学科教育发展等社会工作事业发展要素的引入。对符合要求的社会工作者颁发行政许可类职业证书;为规范社工培育机构,例如对能进行社会工作培育的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协调政府、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等。
社会工作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社会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福利事业,面临的问题复杂多层次,将基本的问题通过立法解决,循序推进立法进程,最终完成社会工作立法体系的建设,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最终实现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职业化、制度化、本土化。
完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制
司法社会工作是当前社会工作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具有实践先行的特征。自2014 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年会上成立了“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司法社会工作便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概念和学术团体被提出来并被广泛认同。
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职业活动领域延伸出来的服务领域,比如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未成年人犯罪权益保护等,在社会治理转型的当下极具应用研究意义。2011年,我国学界对司法社会工作的讨论热度达到峰值,值得一提的是,彼时正值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发布;而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影响下,预计在2022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热度将会达到第二个峰值,因此加快完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推进司法社会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创新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至今,服务领域已不再限于刑事司法,民事和行政领域也有相当的司法社会工作力量的介入。随着司法社会工作理念的转变,服务对象既包括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的行为人,又包括被害人,达到了在矫正行为人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预防再次违法犯罪的同时,帮助被害人重建心理防御机制、加快心理创伤愈合。再者,在司法社会工作不断推进的同时,互联网时代的爆炸式发展使得各种网络犯罪事件大幅上升,对司法社会工作提出了新挑战、新要求。例如,如何界定网络暴力犯罪,如何打击“网络黑子”,或者要不要打击,又要不要对受到网络暴力的网友进行司法援助等,都是我们亟需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第二,完善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模式。司法社会工作不仅是法律相关部门的事,也不单是社会服务机构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多种政府、社会资源的投入,多个组织或部门的联合。界定各个组织、部门之间的职能及分工是保障社会工作有序推进的前提,实现司法社会工作形成社会服务机构为主,政府指导参与的服务模式。
第三,设立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标准。202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应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司法社会工作本质上也是服务性的,应当形成一种统一的行业标准,实现全国各地的发展层次相当,使社会工作者在工作中有所参照。同时,司法社会工作者的服务理念的更新和价值取向的一致也是司法社会高质量服务的保障。例如,在未成年人的司法社会服务工作中,“教育感化”的理念已存在多年,且在过去的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如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成熟度已不同以往,“说教性”的服务理念是否仍能继续指导开展未成年人的司法社会工作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加快社会工作法治队伍建设
中国社会正处在社会经济体制与政府职能持续改变、单位人才向社会人才转变的过程中,传统的社会工作人员已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依法治理社会,需要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社会工作队伍。加强社会工作法治队伍建设,是完善社会工作、适应新需求新形势、维系社会和谐稳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保障。
结合我国当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人才少、人才流失严重、人才专业能力不足、社会服务项目资金欠缺、社会认知度不高等问题,加强社会工作法治队伍建设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第一,加强社工法治人才的专业素养。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加强对欠发达地区专业法律服务人才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政策扶持”。随着实施纲要的落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将社会法治队伍人才建设的重点放在相对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服务相关领域。例如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等,以实现社会依法治理这一目标为导向,打造一支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的社会工作法治队伍。法治社会工作者应持续加强自身的理论知识建设,学习与社会工作有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并经过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充分提高本身的专业素质水平;相应的,还要强化本身的实践业务学习,机构可组织相关人员到有丰富经验的地区进一步学习社会工作有关知识与实践业务,并在实践过程中实现自我成长,实现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同时,政府和社会工作机构可从了解当地工作环境的下岗职工、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杰出人才中选聘一批热爱社会工作、能力突出的人才到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中,可以增强当地民众对社会工作者的认同感,加强社会工作者同民众的联系,以达到深入群众、服务群众,实现社会工作者的本土化。
第二,加大社工项目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需要把孵化社会组织工作与采购社会服务列入议事日程,对于部分需要跟进的项目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扩增财政预算、拓展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规模与范围,更好地确保项目的延续性,推动项目承接相关人员有效实施有关工作。主动呼吁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到社会工作中来,促进社会工作服务投入机制的创建。
第三,完善社工人才管理机制,规范社会工作机构。民政部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将民办社工机构定义为“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运用专业方法开展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事实上,社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引入我国以来,一直以民办为主,政府介入相对较少;仅依靠民间自治的社会工作机构,容易出现社工技能培训质量良莠不齐、社工福利薪酬较低、社工人才流失严重的情况。规范社会工作机构,静态层面,可通过法律、法规或政策来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动态层面,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社会工作机构运行加以管理规范,从而实现“机构留得住人,政府管得住机构”这一闭环。
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问题、协调利益关系、推动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法治力量的介入;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社会工作法治化添砖加瓦。
(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社会和文化教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