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平台经济治理”
夏杰长 孙 晓:构建多元共治的平台经济治理新格局
形成有利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和生态体系
“十四五”期间,我国应继续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给予“观察期”和“包容度”。首先要健全制度规范,厘清平台责任边界,强化超大型互联网平台责任;建立平台合规管理制度,对平台合规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评价体系;加大平台经济相关国家标准研制力度;建立互联网平台信息公示制度,增强平台经营透明度,强化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推动线上线下监管有效衔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强规则、制度与政策间的协同性,推动形成促进市场有效竞争,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此外,通过持续降低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调动平台经济参与者的积极性;通过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优化平台经济的用工环境;通过构建有序开放的平台生态,激发平台企业活力,培育平台经济发展新动能,优化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生态体系。
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优势,强化平台自治能力
互联网平台拥有不可替代的技术优势,要将技术的优势转化为强大的平台自治能力。互联网平台积累了大量的用户信息、交易数据、行为数据等,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智能化分析,从而为平台自治提供重要支撑。通过对平台中的消费者评论与投诉、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等信息进行处理和分析,可以有效识别可能的违规违法行为;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不同用户进行“画像”,可以形成对不同主体的信用评估,从而有效控制平台及第三方的经营风险。此外,平台还可以利用特有的信息反馈机制、声誉生成机制来解决用户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平台自治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内容合规审查、处理交易纠纷等方面已起到了积极作用,未来要依托技术的创新与应用来探索平台自治的更广阔领域。
探索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从单一主体监管向多元主体合作监管转变,更加注重发挥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以及公众等主体对于市场运行秩序的监督作用。面对平台经济多主体参与、系统运行复杂、环境动态变化等方面的挑战,对于平台经济的治理更应积极探索公众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自律公约等,引导平台企业间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相关信用评价互通、互联、互认,督促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推动平台企业对网络经营者违法行为实施联防联控。注重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的作用,多方合力、共同推动提升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中国发展观察 2022年第2期)
张蕴萍 栾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治理机制
第一,优化监管框架、推动平台自治。由于平台垄断行为多发且隐蔽、关联企业众多、交易规模巨大,仅依靠外部力量难以实现对平台垄断的高效监管。因此,应充分利用平台自身所具备的高水平计算机技术与高能性算法,通过建立自我监管体系约束平台行为,而政府通过有效监管该体系的运行,实现监管框架的优化,从而保障消费者权益、避免垄断行为。第二,推动数据产权确权、促进数据交易机制完善。数据要素供给主体的多元化与数据产品利润被平台攫取是平台垄断利润产生的根源。因此,应利用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对数据要素产权进行分割与确定,保障各供给主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数据交易标准、构建数据交易平台、完善数据交易市场等手段,实现数据要素的自由流动,以打破数据垄断。第三,革新反垄断判定标准、合理界定垄断行为。平台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的多重属性改变了传统市场的交易模式,市场份额不足以界定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策略性低价不能成为平台企业垄断行为的托词。平台企业经营过程中,资金、数据、商品和广告形成多样化的组合嵌套,利用多种隐蔽手法实施事实上的垄断行为。因此,针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判定标准应将用户基数、数据、算法等具有市场控制力的核心要素考虑在内,科学有效地界定垄断行为。第四,创新反垄断规制工具、完善反垄断监管制度。为应对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反垄断监管机构应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构建智慧化、精准化的监管工具,促使监管机构突破技术束缚,形成与平台企业协同联动的实时监管机制,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动态管理,从而对平台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学习时报 2022年5月23日)
黄益平:平台经济既要规范也要发展
未来平台经济应该怎样发展?绕不开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或界定垄断。传统概念中,看是否垄断首先看市场份额,不行就要分拆。但是这种判断方法在平台经济里碰到了困难,因为平台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一系列网络外部性等,意味着“大”是平台经济做得好的必然特征。对于平台经济而言,我们课题组倾向于用可竞争性概念。可竞争性是关于如何在有规模经济条件下实现充分竞争的理论,关键在于进入与退出的沉没成本的高低。举个例子,2013年,阿里巴巴的淘宝和天猫在中国电商市场的份额大约为92%,到2020年下降到42%,七年时间,市场份额下降了50个百分点,说明电商市场是非常活跃的。虽然阿里巴巴在2013年的市场份额很高,但其实并不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随着一系列新平台的进入,其市场份额被不断挤占。因此,我们认为,判断是否垄断,不能静态地看市场份额,最重要的是看进入门槛、沉没成本是否足够低。
同时,中国平台企业的跨界经营现象非常突出。例如,美团做网约车、抖音做外卖、微信做电商等。我们认为,跨界经营、范围经济,有可能使得规模经济和充分竞争可以互相妥协。换言之,即使规模做大了,也不代表没有竞争了,因为有范围经济。另一组证明数据是,2020年底,我国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达到近200家,但是,其中排名前十的企业的市值占比,从2015年的82%下降到了70%。这说明我国的大、中、小平台都在快速发展,平台经济的可竞争性非常强。
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我们认为,完善对平台经济“治理”的关键是规范与发展并重,即增强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平台红利共享。目前我国大部分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可能还不是很突出,因此规范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减少反竞争行为,增强可竞争性,降低竞争者进入的沉没成本。监管政策的重点应该是规范平台行为,但也要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对诸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等做法,要对正当性原因与不正当理由做深入、全面的分析。要避免运动式监管,更多地依靠日常性、回应型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行为,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监管政策也应与时俱进,积极应用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增强监管时效性。同时采取诸如“监管沙箱”等做法,平衡业务创新与有序发展之间的关系。
(支点 2022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