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中法治软着陆的三条路径
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乡村之路,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
在曾经城乡二元化突出的背景下,大部分乡村处于封闭状态,主要依靠各种非正式权力和非正式规则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权益和义务的分配上形成特定环境下各方基本接受的张力,最终建立乡村秩序。这使乡村各方主体能够在相对稳定的关系中生产、生活,一定程度上获得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安全。当然,其中难免充斥着恃强凌弱的丛林法则,导致弱势群体长期处于被欺凌、被剥夺状态,甚至危及生命安全。自新中国成立,党和政府在规范乡村基层治理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进入21世纪,国家越来越意识到乡村治理是发展的基础,对国家稳定和发展影响巨大。尤其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国家资源越来越多下沉到乡村,国家的权力和责任以及国家最重要的治理方式——法治也越来越直接、越来越深度地嵌入乡村社会。乡村治理和发展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乡村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近年来,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各地党委政府在规范涉农行政执法、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等方面做出巨大努力,成效显著。法律在乡村生产生活中发挥着更大规范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法治后遗症”也不时存在,即不适当地、机械地以法律之名处理问题,结果是零和博弈,有的还导致不必要的诉讼、信访,激化基层矛盾,甚至司法判决也不能案结事了,使法治在一定程度上陷入尴尬局面。由此,有人认为法治不适合乡村。究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地方在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对法治理解不深不透,简单把法治等同于依照法律具体条款进行治理,忽视了系统性、谦抑性,忽略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过分强调法的刚性和惩罚性,忽略了法的调和功能和柔性;将国家法律与地方习俗对立,甚至试图以国家法律取代地方习俗习惯,以法治代替自治、德治。要巩固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成果,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高质量法治化水平,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以价值认同切入,重视法理,循序渐进
法律规则是法理的载体,法理是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价值追求和精神实质。法律规则体现为可操作的条文,法理主要包括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等,前者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后者的精神价值,抛开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则,只孤立、机械地谈某部法甚至某个法律条款的执行,实则是把法律矮化为纯粹的工具。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将理性划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极端工具理性只由追求功利的动机驱使,纯粹从结果和效益最大化角度考虑问题,漠视人的情感,将人异化为工具人。不具备价值理性的法律规制和法律适用,就不具有道德精神和对人的终极关怀,实则与法治背道而驰。
德治侧重内化人心,法治侧重外化行为,但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并且都寻求一种能得到公认的秩序,德治可能通过非正式压力惩罚违背道德规则的行为人,法治也有法治精神等价值理念层面的追求。如:“君子一言,驷马难追”“民无信不立”“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皆显示出传统道德对“信”的遵从,现代法治理念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正与之契合;“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些原始的同态复仇理念同样是今之“罪刑相适应”等现代法治原则的源头;“帮理不帮亲”的俗语也体现出传统中并非完全以熟人关系掩盖是非。
德治的规则是法治赋予自治权利和自由的一种社会调控选择,法治精神与德治的内涵有很强的一致性。二者相互认同、相互融合,不能完全抛开德治讲法治,在讲法律规则的时候应当讲清法理,讲清法治原则和精神。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尤其是在法治宣传中,应当对优秀的传统文化、道德伦理、习惯法先予认同,而不是否定,不是将其与现代法治对立,然后找到法理与传统道德伦理的结合点,以其同一的价值追求启示群众,继而阐明法律的具体规定。以认同始再阐述法治规范的现代意义,以法理与传统道德伦理的交汇点切入推进法治化,更容易为人所接受,法融入德以润人心。
二、以保障权益为先,注重辩证,系统释法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体现出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更高要求,对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进一步规范,如:推进严格执法,重点是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全民守法要致力于提高全民宪法意识、法治意识,形成崇法、尚法、遵法、信法的社会氛围。但是,在推进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个别地方将法治等同于用法律约束、控制村民,只片面强调村民严格遵守法律,不提或者少提法治对公权力的约束、法律对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做法难免遭遇村民反感或漠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推进乡村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应当首先让村民意识到法是保障其广泛享有权利和自由的基本依凭,法律是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最重要最有力的武器。同时在普法中强化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清晰阐述承担法律义务、接受法律约束是为了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安全有序的生存环境,以更好地享有权利和自由。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这意味着公权力的行使应当公开透明,应当接受监督。用法治给公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行政权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力要树立足够的权威和公信力,必须保持对法治的敬畏和遵从,谨守公私权限边界。
三、以关系调和为主,公权谦抑,惩戒为辅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达到“无讼”状态是孔子的社会理想。如何能实现“无讼”,《论语》给出了解决方式,即“礼之用,和为贵”。古之“礼”泛指典章制度和道德规范,通过“礼”规定人的身份、等级及其相匹配的行为等规范,以此确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财富、机会等的分配,人们在此规范内行事,秩序形成,社会稳定,人与人之间无纷争,实现“无讼”。也就是通过“礼”理顺关系,各方平衡,即生和气。古之“礼”,以现代法治眼光看,是规则的一部分,是广义“法”的一部分。
现代意义的法,绝大部分是调整主体之间关系的规则,一部法律当中,罚则往往仅占一小部分。若这些规则能充分贯彻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尽量实现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矛盾纠纷产生的概率就会降低。因此,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制定符合法治精神的规则调和主体之间的关系,构建与现代化接轨的公序良俗,引导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将法治精神融入村规民约是其重要路径。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之下,各地致力于壮大集体经济,如何公平分配集体经济收益,也是当下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理顺主体关系,平衡权责,能极大程度减少纷争。但“定分”并不能完全“止争”,一旦纷争产生,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就尽量不由公权力裁决,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发端于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的“枫桥经验”主张“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新时代“枫桥经验”主要内容是在开展社会治理中实行“五个坚持”,即坚持党建引领,坚持人民主体,坚持“三治融合”,坚持“四防并举”,坚持共建共享。充分发挥和依靠群众化解纠纷是“枫桥经验”的最大特点,公权力保持足够谦抑,通过间接而不是直接的方式发挥影响力。不断完善的“枫桥经验”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了很好的息讼止争作用,一方面通过群众力量调解柔性化解纠纷,维护当事人之间和睦的关系;另一方面纠纷不进入司法程序,极大程度节约了司法资源、行政成本,避免讼累,避免“法治后遗症”。
乡村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任重道远,巩固现有成果,进一步提升乡村基层社会治理高质量法治化水平,必须从理念入手,只有“内化于心”才能长久地“外化于行”;必须首先强调对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真正做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更加善于制定和运用规则从源头调和关系,减少纠纷。以此实现法治在乡村基层社会治理中软着陆,融入乡村土壤,成为村民日用而不觉的先进理念,以实现乡村人的现代化,推动乡村全面现代化。
(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社会和文化教研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