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对推进新时代执行工作现代化的现实启示 ——以对“执行管理”的认识与实践为观察对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在他们看来,唯物史观“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超越了西方哲学的世界观传统,确立了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实现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为无产阶级革命、共产主义运动和人类解放提供了科学指南。
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始终彻底贯彻辩证唯物论的世界观。当前,围绕党的二十大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重大时代命题,如何立足法院工作实际,有目标、有规划、有步骤地推动执行工作现代化,是亟待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人民法院必须不断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的滋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更好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把握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原因和结果、偶然和必然、可能和现实、内因和外因、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增强辩证思维、战略思维能力,把执行工作做得更好。当前,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和时代条件,学习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来指导推动新时代执行工作现代化,我们要注重“知行合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掌握事物矛盾基本原理,抓住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就是一个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毛泽东同志指出:“问题就是事物的矛盾。哪里有没有解决的矛盾,哪里就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执行难”是长久以来制约我国现代化进程的社会治理难题。202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二十二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实现到2035年“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要解决“执行难”这一现实难题,首先要辨清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
在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的指导下,我们深刻认识到,“执行难、执行乱”既有其发展的特殊历史原因,同时受整个社会法治文明建设、公众守法意识和各方对执行工作的支持配合程度等外部因素影响,但就法院内部而言,“执行难”治理效果还尚未达到理想状态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执行管理不到位。即,当前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是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同定位不清、职责不明、行权不力的执行管理现状之间的矛盾,是现有执行管理体制机制同执行工作现代化的要求不匹配、不同向的矛盾。因此,深化执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就成为了当前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紧迫的任务,关键在于形成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执行管理体制,以推动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
如上所述,执行工作的主要矛盾指向了执行管理现状与解决“执行难”目标之间的矛盾,那么破解这一主要矛盾的关键,就在于抓住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这个“矛盾主要方面”。目前,执行指挥中心的建设及其实质化运行就是执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最重要的抓手,其作为法院组织模式创新的成果,始终致力于推动“执行权配置向更高层次的进化”与“执行资源向更高效能的汇集”。如何发挥好执行指挥中心“最强大脑”的中枢效能,准确把握执行指挥中心的定位,是当前以优化执行管理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牛鼻子,也就是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反观实践情况,当前全国各地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在演化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核心职能泛化、组织体量臃肿、工作任务超载的问题,总体呈现“管办混同”的样态,不利于执行指挥中心强大领导指挥功能的发挥,需要花大力气去解决。综上,我们在辩证唯物主义的指导下,以“矛盾论”明确了执行工作现代化的关键问题和重要抓手,解决执行难将更加有目的、有方向、有举措、有效果。
二、辨清“实践检验标准”与“实用主义”,紧紧抓住执行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
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摆脱了实用主义形而上学的、片面看问题的错误。毛泽东同志在《实践论》中为我们阐释了一个重要论断,那就是“注重实践”不等于“实用主义”。实用主义属于形而上学,在方法论上容易走向折衷主义和诡辩论,主要是考核实际效果,循名责实,即只看方法能否产生实际效果,而不在乎方法本身的正确与否,一切只求实用,喜欢冒险、投机和竞争的理念,往往容易使人“近视”而缺乏远见,只注重外部效果而忽视事物内在发展规律。这种功利主义在实践中危害甚大,只求短期利益和好处的后果不堪设想。
在上述理论指导下,笔者观察发现,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为了工作创新和试点竞争,而围绕执行管理模式、执行指挥中心运行模式开展了很多“运动式、口号式”的改革。不少法院始终围绕着把执行指挥中心“做大、做全”,而实际情况却是未能把执行指挥中心“做强、做优”。其关键在于,仅抓住了执行指挥中心的外部架构做文章,却未能抓住执行工作的实践要求。一是资源密集投入而效能产出不足。据统计,目前全国四级法院共有执行干警10万余人,其中执行指挥中心的人员总体依据配齐配强的原则,但资源投入过密所产生的边际效应却十分明显,仍然以长期加班为常态,依然有“事多人少”的错觉。二是短期效果明显而长尾效应不足。部分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为了达到短期内执行指挥中心改革创新的效果,倾其所能地投入到建设中,但是这种密集投入并不具有长期可持续性,将难以形成固定的、有坚实依托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三是浅层改善迅速而深层优化迟缓。执行指挥中心运动式的建设活动陷入追求短时间内改革效果的“立竿见影”——一些浅层的具有符号意义的指标迅速得到改善,而深层的指标改善则相对缓慢;未涉及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调整的改革措施成效显著,而涉及秩序调整的措施则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取得进展,成效陷入“无发展的增长”或者“无法质变的量变”。
新时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现代化需以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为指导,以“实践检验标准”回头审思两个问题:第一,角色定位问题,即执行指挥中心的核心职能以及确定其核心职能的依据是什么;第二,运行逻辑问题,即执行指挥中心核心职能应当由怎样的模式化组织承接和运转。只有抓准了执行指挥中心的本源与价值初衷,方能揭示现代化执行工作体系建构诸因素的普遍联系,以及执行工作自身规律发展的基本特征,对现代化执行工作体系建构蕴含的辩证关系作出新的解释。
因此,笔者认为,执行改革首先应当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时刻谨记搞执行管理不是简单的“追求创新而创新”,而是应当回归执行工作“初心”,从实践的检验标准出发,牢牢抓住执行权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高效公正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一价值取向,注重以强制性保障效率,做好执行管理组织架构、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科学设计,并且通过树立执行指挥中心这一中枢大脑的极大权威,行使强有力的领导、管理职能,围绕着高效公正执行发挥总指挥功效,以有力的管理推动执行工作迈向新台阶。
三、坚持实践第一观点,不断推动实践基础上的执行理论创新
科学理论是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金钥匙”。事物是十分复杂的,又是在发展变化的,人的思维的反应跟不上客观实际,就一定会犯错误。事物的本质蕴含在人民群众的实践斗争当中,即深入存在于唯物主义的实践活动中,而非唯心主义的空想活动中。列宁曾提出:“生活、实践的观点,应该是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毛泽东的《实践论》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认识论,他指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我们党正是勇于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才取得了一个又一个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并在全面运用于指导社会主义实践的新征程上不断建立新的辉煌业绩。因此,我们身处执行工作实践的一线,也必须切实担起执行理论创新的重任,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以实践出真知的方式为执行工作的科学思想武装注入新的活力。
当前,关于“执行权力属性与特征”的基础理论是指导执行工作实践的核心与根本。近年来,尤其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迈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理论界围绕执行权力“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根本性问题,持续高热度讨论辩论。然而,目前的理论界更热衷于通过传统逻辑学探讨执行工作及执行权力运行规律,却忽视了对现实问题的观照,甚至远远落后于执行工作实践的演变,即理论研究无法解释执行实践发展和特殊属性,特别是对执行指挥中心行使的“执行指挥权”问题鲜有学者和实务界专家涉足。具体而言,关于执行权力的权能构成问题,理论界较为主流的观点支持二分论,即执行权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此外围绕执行权三分论、四分论的理论热议至今仍然不断。其中典型的如三分论,即将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进行并列。但是从实践检验效果来看,无论是二分法还是三分法的理论,都是关于执行案件办理运行规律的解释,不直接涉足执行管理领域,无法充分体现执行权力中浓厚的行政化管理色彩,尤其是无法解释执行指挥中心这一执行工作“最强大脑”的相关管理权能如何发挥的问题。执行指挥中心的“实践高热”与“理论冷遇”形成十分明显的反差,执行权力基础问题的“认识”与“实践”之间鸿沟越来越明显,这最终造成了当下执行权力及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对立。
面对这种境况,笔者认为,围绕“构建现代化执行工作体系”的新要求,从地方法院执行实务出发,应当着重解决好理论上的“怎么看”和实务中的“怎么干”的辩证关系,以新的“执行权力运行理论”引领执行管理体制机制新的革命。具体而言,针对“执行权力”的性质、内容和要素问题,以执行权力深化配置为基点,应当合理突破原有的二分论、三分论,在执行理论上大胆地提出“执行指挥权”这一新的执行权能。执行指挥权,本质是一种针对执行工作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权力”。从权力内容来看,执行指挥权专指对执行工作资源、事务、行动的一体化监督管理,涵盖了对执行工作发布行政命令、开展行政管理的全部核心内容。从权能辐射范围及作用对象来说,执行指挥权不仅覆盖了执行实施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还因为其强大的领导决策权能,而对执行裁决行为也有监督管理之义。从权能层级来看,执行指挥权与执行权是一对相生相伴的对应关系,执行指挥权直接作用于执行权,保障和督促执行权的行权过程,与执行权处在平级并行的权力位阶,从而充分彰显出执行工作当中的行政化属性,执行指挥中心的设置也才有依据和空间,确保了执行指挥权的高位阶独立行权,有效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在执行监督管理中的中枢作用,最终得以推动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目标的达成。
马克思主义是随着时代、实践、科学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它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开辟了通向真理的新的道路。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在迈向“切实解决执行难”道路上,有许多意想不到的现实问题和阻力,唯有做到“知行合一”,坚持从实践中总结科学规律,以科学理论反哺指导实践,方能有效推进执行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真正加快实现执行工作体系与执行能力现代化。
(作者系四川省委党校第30期中青一班学员,现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