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了战略部署,总结出了一系列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其中重要的经验之一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一、改革与法治具有不同的功能定位
改革追求的是变化,是破旧立新;法治追求的是稳定,是遵循既有规则。就改革而言,其主题是社会在认识和实践基础上的突破和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新事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是一种“破”与“变”。它既要冲破现存的体制机制制度的束缚,也要建立与改革目标相一致的新体制新制度,替代现存的体制机制。而法治的主题是人类的社会活动或者包括人类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一种规范性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立”与“定”。法治作为规则之治,具有稳定性、可预测性等特点。改革与法治具有不同功能定位,改革主要表现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功能,而法治则主要表现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保障功能。法治与改革之间的矛盾,在改革开放初期已被提及,邓小平提出的“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为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方向。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今4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改革先行法治附随的发展策略,为中国的改革事业和法治建设都带来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法律一直被定位为一种配合改革开放政策的工具,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转型的阶段性目标需要。
二、改革与法治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
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从表面上看,改革意味着“破”和“变”,法治意味着“立”和“定”,二者似乎在形式上存在着差异性的,但从本质上讲改革和法治存在着内在统一性。破不是改弦易张,立也不是另起炉灶,破和立都要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来推进,都是为了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和改革的关系是改革优先,法治提供保障,在确保社会秩序和发展经济的情况下同步推进。20世纪9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时期,在这一时期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改革为主,法治确认改革成果和保障,以改革促进法治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引领改革,改革推动法治发展。这一时期,改革和法治的目标是一致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就包含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改革和法治在目标上,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相互衔接,相辅相成。
三、正确把握改革与法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功能作用
改革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全面深化改革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不竭动力与活力。奋力实现新时代新征程的目标任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新期待,要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坚定不移扩大开放,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要持续改出干部精气神、改出事业新高地、改出群众满意度;要深化对改革规律的认识,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落实,释放更多改革红利,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断注入动力、增添活力。
法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可或缺的“轨道”,其“轨道”作用重点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法治化。二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确保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依法运行。只有把社会主义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深入贯彻到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方面,全面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领域,具体运用于制约监督公权、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等各环节,才能确保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
(作者分别系四川省委党校2022级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硕士研究生,四川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