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制度保证
近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专门以党内法规形式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安排,为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了制度保证。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一直严把党员入口关,并强调抓好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但在出口关上,也就是怎么处置不合格党员方面,一直以来也在不断探索。
处置不合格党员,是党中央的一贯要求,是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9918.5万党员的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人数不能说不多,体量不能说不大,战斗力不能说不强。但个中是不是也有“徒有虚名的党员”存在?因此需要建立“徒有虚名的党员”的“退出”机制,对待“徒有虚名的党员”,该处理的就及时处理,该清除的就果断清除。及时切除“病变细胞”,党的肌体才会更健康,党的队伍才会焕发生机,党的力量才会更加强大。
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提出了自我革命的伟大任务,强调要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坚决斗争,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四个自我”要求我们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我们过滤杂质、清除毒素、割除毒瘤,抓好反腐败这个重大政治任务,抓好党的纪律建设和纪检工作,也要求我们对党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做好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工作。只有党员合格,都正常发挥应有作用,党的肌体才能保持健康,才能焕发生命力,党的组织体系才能真正坚不可摧,拥有无穷的力量。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一方面要看到,我们的广大党员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大潮中是合格的,是能够发挥作用的。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确实有一些党员入党之初尚能记住誓言,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但在成长过程中经不起外部环境的考验,在利益诱惑面前慢慢乱了阵脚,迷失了方向,忘记了初心,丧失了共产党员的党性,严重影响了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和执政使命实现,对这些不合格党员必须进行严肃稳妥处置。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对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执政的党来说,数量应该没什么大问题,难的主要是提高质量。”“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对那些丧失党员条件的及时进行组织处置”。2014年,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规定了组织处置的程序步骤。2019年,党中央又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作出规定,规定了限期改正、除名处置的具体情形。这些都对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夯实党长期执政的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立足教育、转化提高,坚持客观公正、慎重稳妥,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明确了组织处置的政策界限。强调对那些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甚至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进行组织处置。文件规定了适用情形、处置方式和具体程序,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总体要求、概念和方式、原则等;二是规定了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适用情形,细化了处置程序及后续事项;三是规定了对可以不予处置的情形、合并处置等应把握的政策要求;四是规定了组织处置的工作责任、工作纪律等。文件对不合格党员作出的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的规定是很细的,比如限期改正,主要包括理想信念不坚定、缺乏革命意志、党性意识淡薄;信仰宗教;工作消极懈怠,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组织观念、纪律意识不强,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2年以内等方面。劝其退党,主要包括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等方面。除名,主要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背弃党的初心使命,已经丧失党员条件;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因与党组织失去联系被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受到劝其退党处置、本人坚持不退等方面。这些规定的细化,有助于党员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增强遵守党纪党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对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是项很细致的工作,必须深学细悟文件内涵要义,全面准确理解把握其精神实质,逐章逐段、逐字逐句钻研其中的每一个环节,深刻把握其中的每一个特点,如此才能在工作实践中做到学用结合、精准执行。
首先,区分主客观情况。比如因党员所在党组织不健全或者软弱涣散、组织生活不正常,党员无法正常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的,以及党员受客观条件制约,一时无法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在短期内或者某项工作中不能发挥作用的,可以不予处置。
其次,严格遵守程序。比如党员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提出启动组织处置的意见,并报基层党委事前备案后,按照调查核实、提出拟处置意见、预审、形成决议、审批和宣布等五个程序进行处置。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给予负责的答复。对于需要纠正的处置决议,应当重新作出决定,由重新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报其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书面通知本人不再受理申诉,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再次,加强对组织处置工作的领导。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有了制度要见诸行动。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正本清源之举。而要真正做到“及时处置”,必然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因而必须有“刮骨疗毒”的勇气和行动,以“钉钉子”的精神咬住不放。各级党组织应切实负起责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提升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工作质量,确保全面从严治党上水平、上台阶,确保我们党始终坚强有力、充满活力。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24年第8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