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力量助推城乡基层治理现代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全面提高城乡规划、建设、治理融合水平,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发展。”推进高水平的城乡融合发展,需要高效能的基层治理。要进一步加强法治保障,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打通堵点卡点,以法治力量推动构建更加成熟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
增加制度供给,确保于法有据。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城乡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基础。聚焦基层矛盾复杂、纠纷多发、风险难控、社会急需的领域,加强针对公共安全、城市管理、营商环境、土地利用、乡村振兴、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应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小区公约的合法性审查,规范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体制机制。
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治理效能。推进基层政府简政放权和“放管服”改革,取消地方对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各种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和限制性规定,消除城乡不平等的制度规定,实现土地、人才、资金市场化配置、高效化利用。健全城乡规划体系,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建立中心城区与周边乡镇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引导区县之间城市和乡村在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基础设施等方面实现协调发展,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
强化司法保障,提升公平效率。坚持司法为民理念,以深化诉源治理为路径,持续创新诉讼服务机制,及时回应城乡群众的合法诉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流转、农房买卖、宅基地出租收益、入股合作经营等案件,促进城乡要素自由流动。探索惩罚性赔偿制度,积极适用“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责任承担方式开展农村环境修复。加大涉及农民工就业、工伤赔偿等方面的司法保护力度,为农民转型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以司法服务农村旅游、电商物流、特色民宿、休闲山庄等新产业新业态,引导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深化“枫桥”实践,化解社会矛盾。立足预防在先、调解优先,联动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定期研判地方在产业发展、营商环境、土地流转、劳资关系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和风险,分析矛盾成因、提出防范建议。将纠纷化解端口前移,调处资源下沉,推动诉源治理、访源治理、警源治理。充分发挥专业化人民调解组织职能,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开展联动调解,联合镇村干部、网格员、产业协会领头人、农村乡贤、法院、公安等组成联调队伍,构建“组—村—所—镇—庭”解纷止争联动线,形成多元参与、优势互补、梯次化解的调解格局,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防患于未然。
完善均衡供给,缩小城乡差距。规范市县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不同类型的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区域间、区县间财力分布均衡,增强地方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通过制度立法,进一步明确城乡教育、医疗、养老、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质量要求,不断缩小乃至消除区域间和城乡间公共服务的差距,打通农村获取公共服务“最后一公里”的断点堵点,实现全体城乡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均衡可及”。
推动治理下移,管控化解风险。完善城乡基层风险排查化解机制。依托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组织体系,将村(社区)内常住人口、企业项目、林田路井、矿场资源、河流沟壑等风险隐患点全部纳入网格,对网格内各类风险进行全方位排查,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风险点、风险源,特别是容易引发矛盾风险的人、事、物、场所、单位,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形成隐患排查清单,对风险隐患进行限期整改和日常监测。建立社会风险联动监测和即时共享机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城乡基层社会风险监测、监控、预警能力,打通部门之间的信息瓶颈,实现跨部门、跨主体的多元联动共享,稳步推进基层治理向“深耕善治”转型。
(作者单位:乐山市委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