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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热情不高”的几点认识

◇ 马国祥

一份针对省直机关“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的调研显示,在党支部建设过程中,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热情不高”,大多数党员缺乏主动性。这个现象不仅出现在机关,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农村和城市社区等领域也都存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大抓基层大抓支部早已形成共识,但是如何抓好支部组织生活,如何落实基层党内法规要求,严格组织生活,仍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热情不高”便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怎么客观看待“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热情不高”这个现象,又如何求解?这里谈三点认识:

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员应尽的义务。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支部条例》规定:“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党员不能借口党的组织生活形式单一,或者载体不丰富等原因,消极对待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应该对积极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党员予以表扬,对长期无正当理由漠视或是抵触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进行批判惩戒。这种表扬或批判惩戒不能风过即散,要运用在年底支部党内民主评议中,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推优或是评判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我们要认识到,无视或者纵容消极落后的行为,其实是对积极主动行为的惩罚。党支部内要形成一个共识,党员无论职务高低、年龄长幼或是能力强弱,每一个人都必须认真对待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明确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党员应尽的义务,这是解决“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热情不高”的思想基础。

党支部组织生活必须坚持原则性。党支部组织生活具有形式的明确性和内容的规定性,往往带有严肃有余而活泼不足的特征。形式上来说,按照《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党支部组织生活基本形式有“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民主评议等,这是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基层党组织都要开展的活动形式,而且上述活动形式还有一个时期内次数和频度的刚性要求。除却这些明确的规定动作,党支部还可以开展诸如“政治生日”等自选活动。内容上来说,党支部组织生活内容主要是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和党性教育、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学习业务知识、开展有益活动等。这些活动内容与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的活动是有区别的,天然不具备轻轻松松就能把党员教育管理好的属性。一些党支部组织生活片面追求生动活泼或形式多样,容易产生“低级黑”问题,偏离了组织生活的初衷。明确党支部组织生活必须坚持原则性,这是解决“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热情不高”的认识基础。

基层党务工作者要做开展好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内行人。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提出“加强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有效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 党支部是党的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单位的战斗堡垒。加强党的建设,基础在党支部,做好党支部工作,关键在党支部书记为代表的基层党务工作者队伍。当一个支部多数党员都表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热情不高”时,党务工作者一定要反躬自问,是不是自己没有成为“党务工作的内行人”,没有把组织生活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好,造成党员对组织生活“敬而远之”。当下,我们的支部多建在具体业务部门,部门党员负责人或业务骨干都承担“一岗双责”,他们当中很少人有专业的党建党务学术背景,党务工作比较吃力,创新意识不够,创新方法不多。但是基层党务工作者一定要自觉“补课”,要熟悉党务知识,充分履行职责,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以《党章》和《党支部工作条例》为根本遵循和依据,努力抓好基层党建。明确基层党务工作者要做开展好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内行人,这是解决“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热情不高”的实践基础。

(作者系省委省直机关党校中共党建党史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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