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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法治建设,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的现实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为实现以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现实目标,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将法治建设贯穿于新质生产力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夯实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基础,以高水平法治建设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

一、法治建设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主要面向

新质生产力作为先进生产力,其内在生产要素的大幅跃升必然会带来相应社会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进而影响法治发展势态。如数据立法、人工智能立法,即是生产力大幅跃升带来的全新法治建设成果。新质生产力的持续推进,必然会对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而建成与新质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法治环境,则能为科技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提供稳定制度保障,助推先进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反作用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因此,以高水平法治建设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是深入分析两者双向互动关系后的逻辑必然。一方面,法治建设能够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技术上的实质性突破、生产要素的创造性配置和传统产业的有效升级,均是科技创新的主要表现。其中科技上的实质性突破,需要法治为其提供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以确保创新科技成果能够得到全方位保护;生产要素的创造性配置需要依托法治手段实现高效规范,以确保资源配置的公平性;传统产业的有效升级需要借助法治手段及时解决产业升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以减少产业升级障碍。另一方面,法治建设能够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可靠制度支撑。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是质优。质优强调面向未来的新产业和新业态。法治建设中对于科技创新法律制度框架的科学构建与持续完善,能够为新质生产力发展中出现的战略性新产业和新业态提供制度支撑,以法治建设层面的新优势赢得发展的主动权。同时,质优强调发展中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建设将绿色发展融入现行立法,构建绿色生态法律规范体系,能够在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平衡,保障新质生产力的绿色基因。

二、新质生产力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新质生产力作为摆脱了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的先进生产力形态,对法治建设也提出了一些新要求。

(一)对立法提出更系统、更灵活、更前沿之现实要求。其一,规范内容的广泛性要求相关立法应更加系统。从规范内容上看,新质生产力发展涉及知识产权、营商环境、数据产权等诸多领域,但现有立法仍较为分散,尚未出台针对新质生产力的专门性立法,难以有效契合全面规范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求。其二,规范需求的即时性要求相关立法应更加灵活。新质生产力具有科技发展迅速,对立法需求有要求高、变化快等特点。鉴于传统立法工作往往耗时较长,且具有天然的滞后性,往往难以及时响应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即时性规范需求。其三,规范对象的创新性要求相关立法应更加前沿。新质生产力以新制造、新服务、新业态、新动能作为具体的表现形式,且上述全新产业样态还处于高频持续更新状态下。现行立法则更多关注当下的现实问题,前瞻性考虑较少,难以形成对新质生产力的有效规范。

(二)对营商环境建设提出更公平、更自由、更稳定之现实要求。新质生产力发展始终聚焦前沿科技攻关,对营商环境建设的公平性、自由度、稳定性必然提出更高要求。其一,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公平要素是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保障其合理预期,才能提振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到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来的信心。其二,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障市场自由竞争是关键。必须强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自由要素,确保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为市场主体在法治框架内创造最大限度的自由交易空间。其三,发展新质生产力,给予市场主体稳定预期是现实所需。政府作为营商环境的制度供给者和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必须通过优化重点领域立法,划定政府行为的边界,不断强化营商环境规则和标准的明确性和稳定性,构建持续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稳定法治环境。

(三)对创新成果保护提出更专业、更精准、更及时之现实要求。创新成果的保护是否有力,尤其是核心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健全,对新质生产力能否得到实质性发展至关紧要。其一,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赋予科创成果以法律上的地位,即从知识产权层面给予其更加专业的保护,才能推动相应产品形成差异化的竞争优势,进而形成无形资产的高效利用与经济增值。其二,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提升市场有序公平竞争之监督执法的精准度,增大企业和资本的违法成本,增强对创新成果的保障力度,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其三,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司法紧跟新科技与新产业的发展步伐,尤其是针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及时依托司法实践给予精确的指引,以达到保护并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之现实功能。

三、依托法治建设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可行路径

良好的法治环境,能够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确保其在公平有序的轨道上稳健前行。有必要从强化立法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着手,激活法治建设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力。

(一)加大针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立法保障力度。其一,针对新质生产力进行专门性立法。建议各省人大推进新质生产力促进法的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弥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在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中的短板,实现对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系统性保护。其二,重视“小快灵”立法,提升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关立法的灵活性。“小快灵”立法以其灵活、高效的立法效果,成了地方立法中的“妙药”。可以考虑在涉及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立法中多采用“小快灵”立法模式,以及时响应即时出现的立法需求。其三,充分吸收专业技术人士意见,提升新质生产力发展相关立法的前瞻性。考虑到新质生产力的立法大多与当下的前沿科技创新直接相关,必须充分吸收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打破大多立法者并不直接参与技术工作的思维局限,确保制定出来的法律文本具有较强的前瞻性。

(二)培育适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营商环境。其一,强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公平性要素。有必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构建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监管框架。同时,也要注重柔性监管与包容审慎监管在新质生产力发展这一特殊领域的多场景适用,以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其二,实现营商环境建设的自由竞争场景。有必要在新质生产力发展领域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构建各种所有制主体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其三,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的稳定性要求。有必要在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领域深化政务服务的标准化建设,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规范、便利、标准化服务,为创新型企业的高效孵化保驾护航。

(三)全面强化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创新成果保障。其一,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健全数据要素交易等方面的制度规则,全面助力新质生产力加速发展。其二,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系统构建支持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法律体系,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健康发展。同时,加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法律保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的生产力。其三,加大对创新成果的司法保护力度,通过审判执行活动,加大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司法审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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