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作用
202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强调,“党的纪律既有教育约束功能,又有保障激励作用”,“党的纪律和干事创业是内在统一的”,为进一步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作用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纪律具有教育约束功能,即无产阶级政党按照特定条件和标准来教育、管理、监督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同时,党的纪律要发挥保障激励作用,使党员、干部在明确纪律底线和边界基础上拥有干事创业的广阔空间,为他们干净干事、大胆干事提供制度规范支撑。新时代新征程,只有将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作用有机结合起来、一体贯彻下去,才能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一、以党的纪律教育为引导,加强党员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
纪律是党的制度约束,是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不可逾越的底线。增强党员的纪律意识,靠的是教育和引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守纪律是领导干部的常识,“很多领导干部犯错误,最后在忏悔书中都说对党章和党规党纪不了解、不熟悉”。他强调,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让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懂得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学习掌握党的纪律、筑牢思想防线、自觉遵守纪律,既是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的前提条件,也能有效防止出现一些干部今天是“好同志”、明天是“阶下囚”的现象。
纪律教育具有正面引导规范、反面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正面引导是指通过党的纪律教育和规章制度的实施,引导党员和党组织自觉遵守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干部“学好了党规党纪,就能弄清楚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就能在日常工作和政治生活中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他提出,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延伸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推动党员干部遵规守纪。反面警示教育是以示范、劝导且带有震慑的方式使党员干部受到触动和警醒,克服党员、干部在理论学习、日常工作中的惰性和懈怠。反面警示教育重在防患未然,通过剖析严重违纪违法干部典型案例,达到警示、震慑和教育效果,使党员、干部感知违纪的严重后果,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
纪律教育具有涵养“自觉的纪律”作用,有助于将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内在追求。列宁指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纪律,首先就是靠“无产阶级先锋队的觉悟和它对革命的忠诚”。1922年,党的二大就提出“律”是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没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自觉和政治忠诚,纪律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指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引导党员、干部把他律转化为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党的纪律的强制性基于党员、干部的自觉性,即在面对诱惑和挑战时,能够自我约束和控制,拒绝不正当的利益,“炼就金刚不坏之身”;能够反躬自省、自查自纠,时时处处把牢纪律标尺。自觉的纪律源于党员干部对纪律规矩的深刻理解,进而认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使命,使党纪党规不仅是外在的强制要求,更内化为党员干部内在追求和日常言行准则。
二、以精准规范执纪为保障,推动党员干事创业和担当作为
严明规范和纪律是管好队伍、战胜风险挑战、推进党的事业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那么多要求,要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来落实,光靠觉悟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这就是纪律。”坚持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不仅要有内容完善、针对性强的纪律法规制度,更强调在纪律执行中要坚持原则、不打折扣、没有例外,让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同时,在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基本态势下,通过完善权力监督和执纪执法体系,确保监督执纪过程更加规范、更加有力、更加有效,激发和保护党员干部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
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为标尺,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领导制定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党内法规制度,全面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机构、职能、权限和程序的法治化进程,明确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和制度依托。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制度创新,将已验证过的经验和做法转化为法规和制度,以便更有效地指导纪检监察工作的具体实践;另一方面,要针对纪检监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不断健全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的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与此同时,在纪律的制度执行环节中,要确保事实认定、程序遵循等方面合规合法;在进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时,必须依照既定的权限、规则和程序严格操作,防止权力的越轨和滥用。
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为原则,精准稳妥运用执纪执法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谓‘禁微则易,救末者难’。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有问题的党员、干部找准‘病症’,对症下药。”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立小立早,及早发现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偏差,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要坚持区别情况、对症下药,持续提高执纪执法精准度,挽救、教育干部,保障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一方面,要准确厘清“四种形态”边界标准。明确每一种形态的适用条件和操作规程,综合考量违纪行为,确保执纪公正合理。另一方面,要科学掌握“三个区分开来”的具体情形。精准把握为公与徇私、敢为与乱为、失误与失职等区别,对出于公心的党员干部,应当依规依纪依法合理宽容失误、减轻或免除责任,激励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争做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
三、实现党的纪律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作用的内在统一
“内在统一”是两个相互对立的事物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形成统一整体。约束通常指限制和规定,通过设定规则和底线来防止偏离目标的行为,党的纪律的约束作用体现在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激励则指鼓励和促进,通过正面引导促进目标实现,纪律的激励作用体现在以纪律作为支撑和保障,使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方面挺直腰板。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没有约束的激励可能导致不清楚纪律的边界和底线,没有激励的约束则可能导致畏首畏尾、裹足不前。实现党的纪律建设高质量发展,就是让党员、干部自觉遵规守纪,并激发他们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内生动力,实现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两个方面作用的内在统一。
纪律的保障激励作用建立在教育约束的基础上。包含三个层面的要求:第一,在明确党的纪律内涵上完善党的纪律制度规范和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纳入纪律的范畴,丰富了党的纪律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不断修订和完善党的纪律法规,为纪律建设实践成果提供制度化保障。第二,在强化党的纪律执行上科学对待党员干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错误。纪律必须依靠强有力的执行作为保障,不留“暗门”,不开“天窗”,“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同时注意区分这些失误错误的性质,防止定性量级畸轻畸重,及时发现纠正问责不精准等问题。第三,在履行好维护党的纪律的职责上树立党员干部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党的纪律是每一位党员干部自身职责所在,履行执行纪律职责也是增强党员干部责任感的重要途径。这种责任感既是党员、干部个体对自身行为负责的表现,也是激励他们勇于尝试、积极进取的重要因素。
同时,纪律的教育约束作用要以保障激励的方式和机制作为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并不是要把大家管死,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形成干净清爽、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营造有利于干事创业的政治氛围和良好环境。“极其严格的”“铁的”纪律是要保证党员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同时也要打消他们“洗碗越多摔碗越多”的顾虑。在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落细“三个区分开来”时需要注意:一是必须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那些热衷于评头论足甚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人要严肃批评、严格问责。二是既要“严管”也要“厚爱”。及时跟踪回访受过处分或处理的党员干部,帮助他们重归正轨,重新激发他们投身事业的热情和信心。总之,要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作用来锻造具有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的党,以党的纪律保障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形成锐意进取、奋勇争先的生动局面,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作者分别系四川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教授,四川省委党校2023级党的建设专业硕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