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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安澜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直接关系到民营经济的活力和韧性。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从制度和法律上不断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则进一步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了法治之基。要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为契机,继续找准把握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规制体系


法律是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和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进入新阶段,要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契合改革发展需求,其将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是在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成果,有力彰显了党和国家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另外,民营经济促进法从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法律责任七个方面,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权益、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的要求落实了下来,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法治在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引领保障作用,推动形成民营经济发展长效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在解决民营经济相关立法分散,迫切需要通过专门立法背景下制定的,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民营经济促进法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需要做好有效衔接。虽然,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已经明确规定的有“民营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但与之密切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仍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协调和衔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可能排斥民营企业的条款也需及时清理。因此,有必要及时制定与民营经济促进法相适应的配套规定和政策措施,做好相关法律立改废释工作,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可操作性,以更好发挥法治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上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发挥司法保障作用,筑牢民营经济发展法治防线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的基本属性。市场主体对司法环境有着敏锐的感知。公正司法能够有效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司法不公则会对民营经济发展起到致命破坏作用。一要充分发挥司法权益保障功能,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要坚决遏制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严厉打击和制裁对企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恶意诉讼审查力度,推动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要坚决规制“砍头息”、变相高息,加大对“套路贷”等防范和制裁力度,加大民营企业融资司法保障力度。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主体发展动力和活力。二要坚持公正审判,以高质量审判推动高质量发展。一方面,要从审判机关做起,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杜绝法外开恩,请托送礼,坚决防止利用司法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同时,要加大对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惩治力度,依法惩处对民营企业吃拿卡要的腐败犯罪,坚决促进铲除政商勾连腐败的土壤和条件,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另一方面,要依法审慎审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正确处理好司法审判和营商环境优化之间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真正实现涉企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延伸审判职能,推动涉企案件源头治理。要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政策措施供给,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企业家座谈会,发布涉企案件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提高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案件发生,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发挥执法监督作用,优化涉企行政执法新范式


执法是法治的关键环节,对于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正文明执法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一环。针对涉企执法,一要树立公正文明执法理念。要破除传统执法观念,既要重视监管又要做好执法服务。要大力推进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在涉企执法场景中推动执法主体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二要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在明确检查主体、依据、频次、程序和事项的基础上,制定执法清单,坚持“亮明身份才能查”等措施,推行实施“扫码入企”,创建涉企行政检查“白名单”,提高涉企执法检查效能。同时,避免重复检查、频繁检查、多头检查,确保涉企执法检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三要加强涉企执法监督。加大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力度,加强对涉企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确保执法部门依法履职。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工作报告、评议考核等方式,对涉企执法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媒体等监督渠道信息共享合作机制,设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民营企业执法风险观测点,开设涉企执法监督意见反馈专线或专栏,畅通企业诉求表达渠道,形成监督合力,倒逼执法主体规范执法。同时要做好执法效能评估,完善涉企执法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尽可能降低执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

(作者单位:绵阳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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