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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与中央六条规定

□侯德邻

为防止革命胜利后党内可能出现的麻痹、松懈情绪,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1949年3月,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经毛泽东提议,党中央作出了六条规定:“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不以人名作地名,不要把中国同志与马、恩、列、斯并列。”要求中央领导同志带头树立良好作风,谦虚谨慎,不要脱离群众。这六项规定虽然没有写入七届二中全会决议,但经党中央和毛泽东的大力提倡和坚持,成为共产党人日常行为的规矩。

1950年5月,沈阳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决定在市中心修建开国纪念塔,塔上铸毛泽东铜像。沈阳市政府为此致函中央新闻摄影局,请求代摄毛泽东全身八寸站像四幅。毛泽东在修建开国纪念塔旁批示:“这是可以的。”在铸毛泽东铜像旁批:“只有讽刺意义。”1950年9月,毛泽东给时任中共湖南省委书记黄克诚等的信中说道:“据说长沙地委和湘潭县委现正进行在我的家乡为我建筑一所房屋并修一条公路通我的家乡。如果属实,请令他们立即停止,一概不要修建,以免在人民中引起不良影响,是为至要。”1950年10月,毛泽东对在天安门前修毛泽东大铜像建议的批语是:“不要这样做。”毛泽东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模范遵守六项规定精神,为全党树立良好作风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推动形成了上世纪50年代的优良党风,并以优良党风带动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与七届二中全会的六条规定虽然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其精神却是一脉相承的。二者都紧紧围绕着从严治党这一核心要义,将改进作风视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关键举措。并且都强调中央带头,以最高领导层的以身作则,形成上行下效的良好风气。要求党员干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优良作风,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拥护,从而确保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都能肩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带领人民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作者系四川省委党校原党史党建教研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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