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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村民自治制度 深化乡村自治实践

郭险锋

中共中央、国务院今年4月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谋定“基层群众自治充满活力”目标,提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健全村民自治机制”要求,以充分展现中国特色基层治理制度优势。这个目标和要求延续了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安排,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确保乡村社会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再锚定和再强调。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治理体系完善的基础,是乡村治理现代化“最关键的一招”,必须整合乡村治理资源,在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乡村自治机制,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水平,优化乡村服务格局等方面着力,实现治理为村民、治理靠村民、治理成果村民共享目标。

加强乡村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

规范化是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制度化的核心体现,是自治成效显化的基础。虽然我国自1982年宪法就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但在实践中囿于乡镇基层政权的实际延伸和下沉,囿于村民自治能力的低下和非均衡,囿于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关系的不协调等,导致村民委员会的成立、运行等欠缺规范化。当前,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朝现代化方向迈进,必须加强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一是自治组织成立要规范。自治组织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依规成立,条件合法、程序合法。在人员选择方面做到制度立在前,程序要公开。全面实施村民自治组织法人备案制度。《意见》提出,坚决防止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及涉及宗族恶势力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与邪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等进入村“两委”班子。二是自治组织的运行要规范。要将党的领导贯穿到乡村自治组织运行全过程,将党纪法规置于前,处理各项事务集体决策,规范运转,做到公开透明、及时高效。三是自治组织退出、撤销要规范。建设自治组织撤销、退出制度。成立后不运转或运转不规范的自治组织,要及时清理,及时撤销、退出。

完善乡村自治机制

自治机制是协调乡村自治系统各个部分之间关系以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具体运行方式,是确保乡村自治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障。一是完善乡村利益联结机制。现代化进程中,利益关联逐渐成为更为有效的联结纽带,能够促进乡村自治主体积极参与乡村治理,为个体行为服从集体行为、个体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提供重要驱动力。与此同时,利益共同体的高效协调运作,又能产生更多公共利益和价值,从而提升乡村治理共同体活力与效率,和谐化乡村秩序与价值。在具体实践中,就是要在乡村发展上,让村民参与决策和组织过程,而不是履行简单的信息供给角色,要让村民更多分享各项增值收益。只有让农民群众得到现实利益,看见远景利益,才能从根本上调动他们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才能解放潜藏的生产力。二是构建乡村自治监督机制。构建包括村民、乡村两委、乡镇政府等在内的广义监督体系和议事会、监事会等为载体的狭义监督体系,对自治组织实施全过程、全事务、全成果监督。深入实施乡村“三务公开”制度。做到清晰公开,准确公开,利于村民理解,便于村民监督。

提升乡村自治能力

深化乡村自治实践,前提是村民愿意自治,能够自治,关键是发挥村民主体作用。乡村不是其他人的乡村,而是乡亲、村民的乡村,村民是乡村发展的内生主体,是乡村村落的生命力,是乡村治理中最活跃、最有力的要素。深化乡村自治实践,提升村民自治能力,有利于村民更好更全面的发展。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在乡村场域的具体体现。一是激发村民自治意识。这是深化乡村自治实践的前提。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村民树立起自治意识,才能自觉自发参与乡村治理,投身乡村振兴,达到身心融于乡村。意识激发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通过宣传、培训、潜移默化等手段,让村民充分意识到乡村振兴、乡村治理是村民自己的事,要振兴、要治理的是自己生产、生活于其中的乡村,村民自治是乡村持续发展的有效路径。二是构建自治平台,拓宽自治渠道。有渠道参与和有效能参与是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实现乡村自治的条件。乡村要通过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利用,比如建立微信平台,设置公众号;建构各项自治委员会,比如村民理事会、参事会、监督委员会、综治委、纠纷调节委等方式,建构村民参与平台,拓宽参与渠道。参与的有效性在于是事实性参与而非形式性参与。这要求乡村治理和发展的各事项、各方式要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符合村民生产生活习惯。包括乡村产业发展、传统村落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社会事务管理等,都要想村民所想,做村民愿做。诸如不能强制性把农民赶离土地,远离田野,上楼硬化;更不能强迫农民变革传统的生活方式,简单复制城市生活方式。三是加强乡村自治组织建设和管理,提升自治能力。这是健全乡村自治的根本。面对乡村空心化、农民个体化、社会组织松散化的困境,应当重视乡村社会中自下而上的内生性自治组织的培育,鼓励、帮助村民组成新集体,实施村民主体性自我构建。自治组织,一方面有助于凝聚村民对于乡村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顺滑各项关系,化解各种纠纷矛盾,聚合建设基础设施的力量,具有群众动员优势;另一方面是群众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的有力载体,有助于重建乡村社会和谐有序、守望相助的优良乡风。

优化乡村服务格局

乡村自治组织构建意义在于服务村民,提升村民获得感、幸福感。当前乡村服务项目设置、服务内容供给、服务质量感知等方面存在不完善、非优化现象。新时代下,乡村服务格局必须重构和优化。一是完善乡村服务设施,以硬件完善满足格局优化需要。整合中央、省市等各方面的涉农资金和项目,建设空间合理、内容丰富、结果舒适的服务设施。二是差异化供给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要根据乡村不同人群,比如老年人群、少儿人群、乡村产业主等的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内容。三是高质化乡村服务水平。服务具有难以量化和难以评价特征,要通过针对性培训、规范化运作方案设置、感受者打分等措施,提升乡村服务水平。(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经济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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