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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目前我校可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是:政治学、应用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三个硕士授权一级学科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两个硕士授权二级学科。其它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尚需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经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定批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从我校教授中遴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学术水平较高,且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成绩显著。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校委研究决定,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在任期内退休或调离我校后,其职务自行免除,有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届中作适当调整。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研究生部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批申请免除部分课程考试的人员名单;

    (3)审批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门数、科目;

    (4)审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5)审议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6)对违反规定而授予的硕士学位作出撤销决定;

    (7)审核申报新增硕士点;

    (8)审批学位资助课题;

    (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重要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马列主义、毛主席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实际工作的能力;

    (4)掌握一门外国语,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该语种的外文资料,并具备一定的该语种写作能力。

 

第四章  申请授予硕士学位的程序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者资格: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达到授予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第七条  申请授予硕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两个月由本人填写《硕士学位申请书》,经指导教师介绍推荐,由所在教研部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和论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申请人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2)上一年度申请授予硕士学位,但因论文答辩未通过,于本年度再次提出申请学位者,应重新填写《硕士学位申请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学位办聘请有关导师、专家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后,再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学位课程考试的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是: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2)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为5—6门;

    (3)外国语一门。

    上述课程考试的水平要求,按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审查。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应按硕士学位水平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如有课程缺项,由培养单位安排补课和补考。课程补齐、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提出学位申请。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硕士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1)论文的选题、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对学术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2)论文所涉及的各个问题,应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门知识;

    (3)论文应表明作者能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向和技能;

    (4)论文概念清晰、分析严谨、逻辑性强,文笔简练通顺,资料翔实可靠;

    (5)对所研究的课程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格式和打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上交学位论文。交论文的时间和答辩时间由研究生部确定。指导教师应参考本细则第六章的有关内容,在半个月内审阅完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阐明对答辩申请的意见。

    第十二条  答辩前一个半月,应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应在两名以上,并应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论文评阅人原则上应以校外专家为主。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意见应包括:(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2)学术态度是否科学、严谨,论据是否充分、可靠;(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4)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5)是否同意答辩,是否达到该生所攻读学位的学术水平。论文评阅人一般不同时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八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设委员四人,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应有二至三名校外专家参加。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原则上不参加答辩委员会。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协助答辩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学位论文时,应参考本细则第六章的有关内容,严格把关,不降格以求。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的正文或内容摘要,作好提问的准备。委员必须坚持原则,态度公正。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对是否通过答辩及建议授予学位,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答辩工作至迟应在申请人交出学位论文后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如遇一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属否定的,不可举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再评。如遇二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属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学位论文答辩会议须有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按下列程序进行: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开始;

    (2)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4)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单独会议(宣读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对学位论文及答辩情况作出评语,对是否通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

    (5)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九条  答辩结束后,研究生部应将学位申请者的学位申请书、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及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记录(或录音磁带)、决议书和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按人按顺序整理后存档。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将授予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其生效日期以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经复议,可以撤销该学位。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校委会审议批准,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