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本暂行办法于2014年5月制定,201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发布的《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含MPA)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在校生总人数的40%。设置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
一等学业奖学金,占总获奖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0元;
二等学业奖学金,占总获奖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人8000元;
三等学业奖学金,占总获奖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每人6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第六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9月至10月。
第七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三年)。
第八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审标准与评审规则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须按时修完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年全部课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度违反国家法律规范、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度课程考核成绩(不含补修课)不及格或不合格者;
(三)参评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参评学年度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其在评奖学年度有上述情况而故意隐瞒的,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十一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从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评价。学术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暂行)》进行评审;公共管理(MPA)专业硕士研究生依据《中共四川省委党校专业硕士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暂行)》进行评审。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名额分配、获奖名单的最终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和协调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员会)设在研究生部。
第十三条 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员会)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
(三)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评审;
(四)研究生部初评和推荐;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核;
(七)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八)报送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九)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十)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名额分配和研究生本人申请可同时进行。名额原则上按年级人数比例分配给研究生二、三年级(含MPA二年级)。
研究生本人申请表递交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25日。
第十六条 研究生部依照本办法,在申请表上交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研究生部核查初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经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员会)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关于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关于硕士生专业奖学金部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