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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研部参加“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讨论会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2日 部门:法学部 文:赵明 图:- 签发人:赵明

  2011年9月20日上午,法学教研部组织参加了第八期省国企班的学习讨论。讨论的题目是“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赵明主任和教研部的杨树人、庆玲、廖华老师参加了学员讨论。

    围绕着“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热点话题,学员们发言涌跃,各舒已见,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首先应该强调自身发展,现在政府对国企的社会责任强调过多,社会也是这样;造成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实际上许多国企存在人员多、退休多、包袱重、压力大的问题。应把中央企业和地方国企分别对待,央企往往是资源垄断的代表,社会责任应由它们来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国企是国家出资或信用投入,就应和私企不一样,多承担社会责任。但四川省国企普遍发展不够理想,社会责任承担不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些国企负责人把企业当官场,而不是市场主体来管理;有些企业“三公”消费过多,影响再生产投入;有些企业搞“小团体”,隐瞒利润等行为不能不说是原因之一。
    讨论会上,赵明主任作了发言,他认为第一,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应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是经济上,企业应先有发展的基础;第二层次是法律上,要依法履责,依法办事。但这两个层次私企也能做到,故国企的社会责任主要应体现在第三层次,即是伦理层面的。第二国企和私企不一样,因为它的资产属于全民的,就应该比私企多尽社会责任。国家投资国企,不是只看它的经济发展,而有些企业本身投入就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比如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类的企业。第三,国企依然需要继续改革,应把基础类、资源类、国防类的国企继续调整充实,做大做强;而把其他国企进行转制,和私企一样,成为独立的纯市场主体。只有这样,国企的社会责任才能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