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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些许研究(基本要点)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部门/单位:退休一支部 文:高克明 图:- 签发人:林新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些许研究
    (基本要点)
                         高克明   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授 (退休)四川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顾问
                                万源市成都联谊会、老协会、老促会顾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什么?学习、宣传和贯彻四中全会决定,需具体理解这个总目标。针对当前情况,从普及角度,需要从基本功上破析:
一.名词概念:法、宪法、法律、决定、法规、规章、条例,以法、依法、法制、法治,执法、司法,守法、合法、违法、非法。立法,修法、废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二.法治体系
法治体系与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什么关系?应是其发展,外延更大,包招四大体系,即法律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法律规范体系则涵盍法制体系、而法制体系又涵盖法津体系。
表列;
法治体系---法律规范体系----法制体系---法律体系
---法律实施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
---法律保障体系
三.相互关系
法治体系各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总体上就是有法可依(以法),有法必依(依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连环紧扣,缺一不可,亦不能松散,坚实构成法治整体。因而必须立法先行,立法产生的规范就是法律制度,通称法制。有法必依,就是用法律制度管理,依法而治。执法必严就是法律实施和监督。违法必究就是法律保障。
四.法制体系
依法治国,法在那里?需展示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总体上分为纵向体系,横向体系。纵向体系是从立法权限和效力层次划分,横问体系则是按法律关系归类排列。
(一)纵向体系。上位法派生下位法,效力大于下位法。可分11个层级
1.宪法(根本法),全国人大制定。
2.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
3.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法律称谓,狭义上指2.3项,广义上,法与法律是通称、同义语,包括决定、法规、规章、条例,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4.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5.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6.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
以上是中央的六个层级,管全国。
7.港澳特别行政区内的法律,是地方性,由特别行政区制定,服从宪法和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8. 省级立法,一是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条例、单行条例,省级人大制定,二是省级地方性行政规章,省级政府制定。
9.市级立法,一是省府所在市,二是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制定其地方性法规,由其人大制定。其政府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
10.民族自治州立法,由人大制定本州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1.民族自治县立法,由人大制定本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法治国的“法”是广义,包括上述各层级规范。
据统计资料,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如果用一株参天大树形容,根头和主柱是宪法,逐次派生出的树干干、树枝枝、树叉叉、树丫丫、树叶叶、树花花,是各层级法的规范。
(二)横向体系。从纵向法律体系中分解出来,以法律关系归类排列,板块式,可分七块。。
1宪法体系:宪法、选举法、国藉法,反国家分列法、基层群众自治法、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决定、宪法日决定,等。
2行政法律体系
3民事法律体系
4.刑事法律体系
5军事法律体系
6.外事法律体系
7.诉讼法律体系
上述各体系,自成一脉,又有各支系,分支系。
五.论文诗七题
用诗体形式,表达论文的政治内容和法律规范,以准确简明为前提,字句排比对称,意境音韵融合(不求平仄格律),易于朗读理解。这也许不失为政治法律论文写作方式的一种发展,政治法律文化与诗文化接轨或结缘,尝试创新,较为生动活跃,易于深入大众,紧贴地气。
(一)依法治国
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冶体系。其内涵可理解为法律规范体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即通常说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举足重,全面推进勿放松,
有法可依是基础,健全法制不落空,
有法必依是前提,严格执法贯始终,
执法必严是关键,监督廉明畅新风,
违法必究是保障,根灭人治特权踪,
有法依法严司法,法治社会法畅通,
民主法治千秋业,公平正义全民颂,
合谐小康根基稳, 民族复兴中国梦。
(二)宪法至上
宪法是全面反映国家意志,规定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体系宪法至上,
法治以法制为前提,法制法治宪法为纲,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民主政治的保障,
依宪治国保证法治,实现中国梦的顶梁。
(三)宪法日
四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决定,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其决定就是立法。
立法决定宪法日,每年十二月初四,
全民敬崇似节庆,欢欣鼓午乐实施,
遵循捍卫贯始终,监督促进催历史,
依宪治国国强盛,民族复兴新标志。
(四)宪法宣誓制度
四中全会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
神圣庄严的宪法,代表人民和国家,
工作人员就职时,公开宣誓效忠它,
宪法赋予职责权,全面遵循勿误差,
宪法旗织永高举,保证民富国强大。
(五)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四中全会决定,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其内函包含了社会行为三规范的结合:法治、纪治、德治相结合。
法律,反映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力,适用于任何组织与个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纪律,是党、政、团体、企事业等各种组织、单位,合法的行为规范,如党纪、政纪、社团纪律等,具有纪律约束力(如当前的“双规”),适用于该组织、单位内部。
道德,是评价人们行为善恶、美丑、是非的标准,由社会主流意识形成,有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规范。
人们行为,符合道德,则不会违反纪律,符合纪律,则不会违法。相返,违法必先违纪,违纪必先违反道德。所以道德治本,法律治标,纪律介乎两者之间。
社会行为三规范,法律纪律道德关,
法律标准较为低,守法合法是底线,
纪律标准相对高,介乎法律道德间,
道德标准为最高,违纪犯法可避免,
法赋国家强制力,纪律约束组织管,
道德评价有舆论,法纪道德扣三环,
标准较低制裁严,标准较高处分宽,
法律纪律是治标,道德治本力登攀,
三种规范扭成绳,标本兼治文明范,
法治国家三结会,法治社会三灿烂。
(六)依法治国与政策
依法治国核心是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体现在思想上,组织上,政策上。本文只淡党运用政策领导依法治国。
政策是特定组织,为本组织及成员制定的行为准则,具有纪律约束力。
政策与法律形影不离,较法律面广量多,无所不在,如果把法律比喻为血脉,政策就是血液。
从实践看,总体上分为党组织政策,国家机关政策(大量是政府政策)。国家立法权限是由宪法、立法法规定的,政策制定权限无此类规定。党、政的各级组织、企事业组织及有关部门、单位,均可制定具体政策。有临时性或中、长期性政策,制定权广泛,适用对象更有广泛、多元性。
党领导立法和法的实施,都是通过政策杠杆。法律稳定性较强,政策灵活性较多,更赋有前瞻性,试验性。那一级党组织领导的立法,在实施该法过程中,必制定指导性政策,总结经验,延续或终止某项、某些政策,或把超前性、试验性政策,需要稳定坚持,则按立法制度提升为法律而修法或制定新法。
依法治国靠政策,法治政策紧衔接,
法律稳定性较强,政策灵活较敏捷,
政策与法相辅存,尤如血液与血脉,
违法必先违政策,严遵政策不逾越,
把握政策防违法,遵纪守法两竞业,
政策完善威力强,法治国家坚如铁。
(七).法的制定与修改
 立法制度,包括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除,每个环节又有自己的一套程序。当前有些地方,对法的制定与修改混为一淡,把对原法的大修改,看成是废除原法,制定新法。如我国1954年宪法制定后,并未废除,而是历经三次大修改,产生1982年修改后的现行宪法,说成是新制定的第四部宪法。
立法制度多环节,制定新法为创造,
法律解释随时机,修改原法视必要,
过时法律应废除,谨慎行事重研考,
立法程序制改废,制定修改不混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普法宣讲 诗文化与法文化接合
我国人口平均年龄约75岁,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2亿,占总人口15%,己进入老龄化社会(联合国老龄化社会人口比例是10%)。老年人基数大,比例高,空巢家庭日益增多,老年人身心健康、自身养老和家庭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老年人权益易受侵犯,是当前面临的严峻现实。随着深化改革,全面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切实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日益成为不可或缺。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原有6章50条,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有9章85条,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从原则、实体和组织程序上全面规范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并且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用诗的语言形式,解读宣传一部法律文件,尚末多见。用自由诗形式从法律知识上解读老年人权益内涵,做到较为准确简明,话语通俗、音韵顺口,亲和大众,易于朗诵,增强知识性,可读性,宣传性,理解性,运用性,有利于家喻户晓,便于老年人联系自身实际,“对号入座”,加强自我保护。
近期我在省市地区一些老年群体中,诗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颇受关注,也许不失为诗文化与法文化结缘的一种偿新之举,或谓诗文化与法文化的融合,是普法的一种有效方式。
 
 
 人生易老是天然,老年长寿是目标。中华民族重孝道,重九老年节日好。
依法治国全方位,老人权益不可少。保障权益法律多,宪法依据是首要。
民事法律物权法,行政法规求周到。刑事法律诉讼法,老年特殊有照料。
物质福利是重点,敬老养老全民孝。老人权益多方面,方方面面求实效。
 
第一 物质权
 
一、所有权
物质权益是基础,笫一要素所有权。区分动产不动产,房屋车辆生产线。
金银珠宝与饬品,存款股票和证券。诗书字画著作权,贵重文物清权限。
发明创造科技权,智力成果非等闲。所有权益重证据,依法确权是关键。
权益数量明份额,按份共同不混谈。按份共有划比例,共同共有平均算。
债权债务不含糊,依据凭证妥清点。使用权与处置权,是所有权派生件。
如何使用与处置,他人不得擅阻拦。老人慎慮生后事,杜绝隐患于未然。
二、消费权
消费属于使用权,如何消费凭自愿。他人不得瞎干涉,动机不纯乱设限。
消费活动陷井多,诱使老年人受骗。老年人多个心眼,提高警惕严防范。
三、交换权
老年财产可买卖,市场交换理当然。他人无权乱参予,保证老人处置权。
老人财产慎交换,利害得失虑周全。如何理财忌轻信,受骗上当应避免。
四、赠予权
生前处置可赠予,包括分家与析产。国家集体或个人,赠予对象不设限。
各类财产均可赠,不论亲疏与贵贱。产权变更按法定,赠予合同必自愿。
五、福利权
社会福利多方面,公开公平公正办。违法乱纪应杜绝,防止挪拖与扣减。
养老医疗等待遇,生活健康保底线。小康富裕求和谐,全面保障福利权。
六、赡养权
子女赡养老年人,天经地义非等闲。物质赡养尽力量,给养义务勿亏欠。
精神瞻养尽心意,应该常回家看看。没有条件常回家,书信通讯送温暖。
后辈孝顺前辈人,中华民族好习惯。物质精神两孝顺,孝道传承理当然。
七、遗产遗嘱权
逝前财产遗留下,才能称之为遗产。逝后抚恤等待遇,不能按照遗产办。
生者安排生后事,书面文字或遗言。表达生后事处理,都是生者遗嘱权。
遗嘱内容需合法,合法内容可广泛。具有财产性遗嘱,产生遗嘱继承权。
遗嘱成立方式多,自书代书是常见。影视遗嘱或录音,均须符合法定件。
遗嘱立后可修改,后份效力蓋前面。合法凭证制定好,确保有效无后患。
八、继承权
遗产派生继承权,遗嘱法定两方面。遗嘱继存依遗嘱,法定继承按要件。
遗产继承分两种,遗嘱法定不混谈。遗嘱继承可差额,合法遗言必兑现。
法定继承依法定,顺序内容不能乱。遗嘱遗赠有区别,遗赠对象不设限。
夫妻一方先死亡,另方享有继承权。儿媳死亡后遗产,父母亦有继承权。
子女先于父母亡,代位继承孙子占。同一事故先后逝,后逝继承先逝产。
九、公证权
公证权有两方面,必须公证或自愿。书面遗嘱公证否?全凭遗嘱人自选。
公证可要可不要,条件合法是关键。遗嘱为何可公证,在于法律上把关。
公证遗嘱可靠性,修改必须再公证。未再公证擅自改,擅改即以无效论。
十、处理权
财产权利闹不清,查实证据求分明。主体资格闹矛盾,依法裁处正视听。
财产份额闹纷争,协商不成诉讼定。协商调解重和谐,诉讼裁决保底本。
第二 人身权
 
老年人身自由权,不因年老而受限。婚姻家庭求和谐,人身权益图美满。
夫妻恩爱是核心,百年好合人所愿。老年婚姻事故多,丧偶离偶不鲜见。
是否再婚凭自愿,体现人身自由权。合法再婚应支持,人身资源勿亏欠。
老年身心忌孤寂,社交活动应灵便。老有所为有所乐,心情舒畅增寿年。
修身养性靠自身,客观保障是条件。生存生命健康权,人身权益保全面。
第三 人格权
 
 
老年人格尊严权,勿容任何人侵犯。以人为本重人格,人性良心护老年。
歧视欺侮老年人,舆论遣责会明辩。诽谤污蔑老年人,道德法纪尚方剑。
 人格权益普遍性,老年人格应明显。名誉权和荣誉权,随时与老年为伴。
               
  
 老年权益很广泛,物质精神两相全。因人制宜针对性,老人各自有实践。
全面保障突重点,延年益寿心自甜。诗人和谐度老年,诗人终身诗满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