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政协民主监督性质定位 切实履行好协商式民主监督职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特别强调要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发挥协商式监督优势,增强民主监督实效,助推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作出了“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的重要部署。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定位,切实履行好人民政协监督职能,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政协的神圣使命。
一、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基本内涵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从根本上讲,人民政协协商式监督,是一种没有法律约束力和纪律强制性的非权力性监督,发挥作用不是靠强制约束力,不是靠“说了算”,而是靠“说得对”,靠真知灼见, 靠以理服人,是合作性而不是对抗性的监督,是资政性而不是干政性的监督,是帮忙式而不是添乱式的监督,是权利性而不是权力性的监督。这就决定了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既不同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等权力监督和法律监督,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而是一种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保障,能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协商式监督。
二、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确立的历史过程
人民政协的职能定位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而发展。
相互监督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1954年,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谈话,明确提出人民政协要履行协商国际问题、协商候选人名单、提意见、调整关系、学习等“五大任务”。其中,“提意见”就包含了民主监督之意。1956年,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相互监督”。1957年2月,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的政治决议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根据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相互监督’的方针,继续发扬民主,健全国家政治生活”。这些论述和决议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
政治监督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1979年6月,邓小平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词中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1982年,全国政协修订的政协章程第一次明确“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1994年,修订后的政协章程正式明确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这些要求和规定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制度保障。
协商式监督为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了方法指引。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首次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界定为“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协商式监督”这样一个新论断,既一脉相承坚持了政协民主监督的固有属性,又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彰显了政协民主监督的特点和优势,是对政协民主监督性质定位的新界定。2018年,修订后的政协章程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协商式监督的核心要义就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非权力性监督,政协监督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方式就是协商,在协商中对相关政策决策提出不同意见,在协商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在协商中对纠偏防错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意见。
三、准确把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特色优势
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协商式监督,首先是由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的,人民政协不是权力机关,不是决策机构,发挥作用不是靠强制约束力,而是靠政治影响力;其次,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但也不同于一般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监督的议论方式,必须根据政协章程、依托政协组织、适应政协性质要求,坚持相互尊重、平等讨论、求同存异、理性包容的原则,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第三,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灵活多样。既可以对涉及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又可以围绕“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有组织、有重点地进行监督。协商式监督的新定位,决定了政协的民主监督具有三个方面的特色优势:
一是更易于被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却拥有强大政治影响力。人民政协人才荟萃、智力密集,位置相对超脱,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开展监督工作,站在公正立场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推动问题解决,以商量的方式提出问题和不足,讲理不讲势,对事不对人,更具客观性,更容易被监督者所理解和接受。
二是更利于掌握实情。政协开展民主监督,是同心同向的监督,不是“挑毛病、找岔子”,而是通过协商说理、沟通对话的方式进行,靠的是平等协商的民主精神、切中要害的真知灼见、以理服人的方式方法。体谅包容、真诚协商,更容易让被监督者愿讲、想讲、敢讲,更容易让其真实反映问题真相、放心表达利益需求,更容易听到真话、了解实情。
三是更便于凝聚共识。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民主监督全过程,通过开展民主监督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深入交流。坚持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在学习、宣传、参与、支持和服务中开展监督,没有“居高临下”的指责,“我说你听”的说教,“上纲上线”的问责,使监督过程不仅成为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同时也成为思想引领、凝聚共识、自我教育的过程,更加理解被监督者的不易和艰辛,更利于让被监督者减少抵触情绪、消除防范心理,深入认识抓好落实的重要性、看清问题的严重性、强化整改的坚定性,促进问题的自觉有效改进。
四、准确把握人民政协履行监督职能的重要原则
人民政协的协商式监督,协商是方式和原则,监督是手段途径,协助党和政府掌握情况、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是目的。人民政协履行监督职能要坚持做到“五个坚定不移”。
第一,坚定不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政协组织是政治组织,必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人民政协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监督议题选择上,切实把握民主监督的方向和原则、节奏和力度,将重点监督议题列入年度协商计划报党委批准后实施;在开展监督过程中,注重加强民主监督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及时将重要情况向党委请示报告;在监督结果反馈上,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情况,提出针对性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第二,坚定不移坚持突出重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明确监督重点体现了政协履职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这是人民政协履职的重要原则,是充分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效能的关键所在。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就要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紧扣“国之大者”、民之关切,重点围绕党政工作要事、民生改善实事、社会治理难事,实现选题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同频共振、同向发力,确保“监到关键处、督到点子上”。
第三,坚定不移坚持平等协商。平等是创造和拥有良好政治关系的前提,也是协商民主的基础和前提。协商民主的最大特点就是平等议事。只有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才能得以协调,分歧才能得以化解。
第四,坚定不移坚持增进团结。政协民主监督的出发点在于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核心点在于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落脚点在于不仅要注重推动政策落实、问题解决,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内部联动机制;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与党政其他监督部门的联动机制。在监督过程中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不断提高民主监督质效,防止随意性和形式化,切实做到监督不督察、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
第五,坚定不移坚持推进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一要严格依法依章,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及年度协商计划,以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和其他规范等形式有序开展,要做到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二要严格规范程序,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确保政协监督始终与党委的中心工作同向同行、同频共振。三要完善工作机制,把握好民主监督的方向和原则、节奏和力度,健全完善知情明政机制、办理反馈机制、评价激励机制、协同推进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双向转化、协作跟进等形成监督合力,更好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