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视域下的基层治理现代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激发和增强社会活力。基层治理是最具活力的国家治理场域,它距离群众最近,融入生活最深,是群众参与最广泛的“面对面”治理,一直是推进社会依法治理的难点所在、是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焦点所在。社会有机体理论是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首次明确提出的概念,整体性地反映了人类社会生活诸要素之间的全面性联系与有机性互动,对于新形势下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深刻的价值意蕴。
社会有机体
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互嵌关系
基层治理现代化,必须科学把握基层社会的特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序言中强调,“社会不是坚实的结晶体,而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马克思关于“社会有机体”的科学论述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进路。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这对治理的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提出了更为深切的要求。同时,当前的社会治理,还面临着由传统到现代、由乡土到城市、由小农到市场的社会转型。现代性孕育着稳定,但是现代化过程也滋生着动乱。作为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现代社会的转型实质上是一个由现代性因素逐步替换传统性因素的动态过程,因而对社会治理理念和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应新形势下社会有机体的发展特点与实践需求,需要以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为指引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使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更具灵活性与有效性。
社会有机体理论视域下
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领域实践
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进程中,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相应的实践范式。基于此,以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柔性执法和司法行政领域中的“枫桥经验”实践为例,分析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制度实践,探求既有治理实践中符合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的具体经验。
行政执法领域中的柔性执法实践。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强调社会互动中对不同影响因素的衡量,实践中的柔性执法能够根据具体的执法情形适配不同的执法方式,促进执法效果的精细化与有效化,符合社会有机体发展与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质要求。例如,不少地方都出台有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的政策,也还规定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等情形,充分彰显了对于违法主观态度、客观事实、社会影响、生活水平等多维要素的衡量,是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制度举措。
司法行政领域中的“枫桥经验”实践。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对于国家生活,是将其视为一个“由具有差异性功能的若干部分所构成的完整有机整体”,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这一点,与新时代司法行政“枫桥经验”实践相印合。司法行政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作为一个整体来抓,是司法部结合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实际提出的工作思路,体现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司法行政领域的丰富和发展。这五项工作正是对司法行政领域社会治理的有机整合,这种整体性、联动式的治理打破了传统“头痛医头”的碎片化模式,体现了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从社会整体联系中把握局部问题”的方法论要求。
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视域下
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进路
体制维度,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治理的全面领导。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亦然面临着人口规模巨大、治理任务与需求繁重、治理形势变化多端等问题。因此,要让社会治理以精细、规范、长效的方式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就需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领导社会依法治理,要着重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基于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主体维度,有机整合社会治理共同体。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马克思指出,“社会是现实的人及其一切社会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强调不同社会主体间的协作配合,也对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的协同性有所关照。因此,在主体维度应该着力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有机整合公共行政与居民自治,吸纳更多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更好发挥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效能。
规则维度,充实基层社会治理的规则体系。基层社会治理的“善治”需要“良法”保障。马克思认为,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各个环节既“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社会发展表现为各种因素的合力。社会有机体中各个环节、各种因素的长期有效统合,必然需要完备的规则体系作为指引和保障,以相应的制度规则体系形成基层治理“防洪坝”和“引流道”,防止基层行政的“变样”与“跑偏”。具体来说,充实基层社会治理的规则体系,既需要完善基层行政的体制机制,让基层治理始终在法律规则之下规范运行,例如强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依法推进政务公开等;也需要完善基层群众自治规范体系,例如通过完善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基层议事协商规则等,在治理过程中更好地引导和吸纳基层群众力量,促进基层社会治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长治久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马克思社会有机体理论为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和实践进路,在理念层面能够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价值导引,在实践层面也能契合社会转型期的复杂治理需求。以治理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国之治”,要立足于社会发展实际,注重治理的整体有效性,确保社会有机体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作者单位:内江市委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