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站在历史和全局的战略高度,明确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来抓。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描绘了美丽中国的宏伟蓝图。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从源头上堵住农村环境污染的漏洞,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碳达峰、碳中和作为“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2021年3月15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进一步强调,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
“三农”问题是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问题,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农村未来休养生息的关键问题。农村需要推动绿色生活、生产,降低污染物排放,改善人居环境等措施为实现美丽乡村而努力。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要求下,必须依靠法治来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提升农村群众生活幸福指数,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质量。
一、农村环境污染的特殊性
和城市环境污染相比较,农村的生活方式让农村环境的污染有着比较鲜明的特点,这些特点根本体现于污染源上。在水污染方面,城市人口密度大,污染源复杂,有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商业污水、化工污水等,但是排污相对集中。农村的污水来源主要是生活污水、种植业和养殖业污水,单个污染源污染量小但分散且收集难度大;在大气污染方面,城市主要表现为机动车排放的尾气、工业生产产生的废气等,而农村主要表现为农作物秸秆焚化、农膜污染等,数量相对城市少,但是污染面积大;在土壤污染方面,城市硬化率高,土壤污染程度轻,主要有来自化工、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污染,而农村土壤污染的形势更加复杂,表现为生化肥料、杀虫剂过度使用造成的污染,养殖业污染,生活垃圾乱堆乱放以及农膜不合理使用、乡镇企业的排放带来的污染,一旦形成污染,严重威胁食品安全卫生。
农村环境在污染源方面的这种突出特点,与农村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有较为紧密的关系。同时,由于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较于城市低,防治投入不够,可调动的资源有限,造成了现阶段农村环境污染的形势更为严峻。
二、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法治化中的主要问题
经过四十多年的努力,我们的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与成就,但因为各种原因,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上仍然侧重于城市和工业园区的污染治理,回应农村环境污染现状的规范建设重视不够。农村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农村环境问题认识不足、研究不够,针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相关法制建设还有待健全;已有的法律、法规可行性不足,对一些具体的农村环境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制,例如,农村噪声污染、农膜塑料污染等方面。
2、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执法机制不全、力度不大,相关措施还有待完善。农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多个部门共同管理,但针对具体环境污染问题由哪个部门对口专项处理,不少地方并没有做到权责一致。农民的环保权益被侵害后,不知道应该找谁、通过哪种渠道维权。基层执法部门对一些环境违法问题也无法界定、识别不了。有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了,却没有足够的执法力量立即开展现场执法。
3、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司法工作薄弱环节多,造成农民环境诉权保障不足。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农村群众维权能力有限,农村环境诉讼普遍存在诉讼成本高、周期长、诉讼赔偿不到位等现象。甚至在少部分地区,因为环境污染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检察机关办案力度小、法官没有足够的审理经验,造成案件难以及时高效的审结,甚至影响司法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4、农村干部、群众对生态环保工作重视不够,法律意识不到位。一些农村干部工作水平不适应新常态的需要,缺乏生态文明建设的大局意识,重经济轻环境,片面注重集体增收,在招商引资中,忽略环境标准的考量,引进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个别企业勾结部分环保巡查人员,规避执法,肆意排污。农村生态环境仍然受“小农思想”的影响,部分群众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大多数情况下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对损害环境的问题不主动举报、不主动自控。
三、提升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措施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既是改善农村环境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乡村振兴和实现“碳中和”、共谋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环境污染将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制约,是对农村群众生存权、健康权、环境权的威胁。当前,我国的立法体系已逐渐完备,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也比较多,但在现实层面,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现状不尽如人意不同。全面依法治国的国家战略要求我们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法治化建设,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提升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水平,是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惩治相关违法行为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手段。因此,以实现“三原则”为目标,增强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的投入,加大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监督力度,并引入社会治理新理念必将提升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推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1、以实现“三原则”为目标,锚定中国特色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法治化方向。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法治化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战略已经被广泛认同、接受,相关理论体系也日臻完善。该战略的核心要义是人类的发展要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协调,在满足现代人生存发展需求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需求。该战略涵盖如下三项主要原则,分别是:可持续原则、和谐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因此,我国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法治化必须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表明,必须坚持和贯彻绿色发展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用法治化手段提高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水平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就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就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就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
2、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全面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立法、执法、司法的协调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坚持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中确立法治思维,把法治理念贯穿治理的各环节和全过程。
第一,更新立法理念,完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立法工作;
现阶段,大量的环境保护立法都是根据城市污染治理的特点而制定,无法精准应对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隐蔽、分散等特点。虽然随着农村城镇化的迅速推进, 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深入,农村和城市的界限已不再像以往那样清晰。但在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农村和城市、城区的社区和县区其地理环境特点、产业结构、污染源等还是有很大不同。因此,应该根据城乡环境污染治理的具体情况,找准重点和难点,加强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治理的立法工作。
第二、健全体制,理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执法工作:
进一步理顺农村的环境保护执法体制,既要防止农村环境执法中的“踢皮球”“零执法”的现象,也要改变农村环境管理中“九龙治水”的情况,按照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统一执法主体,明确环境执法中的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格局。加强基层环保办的建设,充实基层环境监管力量,缩小农村环境污染监管半径,确保农村环境污染监管、环境执法力量能够真正下移。
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树立服务为民理念,坚持执法与普法同步,从管教式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摒弃一味处罚的执法方式,多提供法律政策培训和指导,多提供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构建服务型环境执法队伍。
第三、加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司法工作,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好“普法”落实。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司法机制要通过合理的诉讼制度来保障其正常运行。针对涉及农村环境污染类案件,法院要依法确立“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四快”原则,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权威。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普法工作要创新理念和方法,切实增强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各项普法责任的落实。对于典型案例可采取“巡回法庭”,送法上门,既是审案又是普法,提高农村环境司法效益,让村民直观地了解到法院审理涉农环境案件的流程,增强村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3、加大监督力度、拓宽监督渠道,确保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出实效
加大纪检监察机关对农村环境执法的监察力度,加强对执法中缺位、越位、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巡视、巡察;政府要推进信息公开,优化公众监督参与路径,欢迎社会监督,如聘请专家学者、群众担任特邀监督员,对农村环境污染查处的执法行为进行明察暗访,要强化舆论监督,鼓励广大群众通过网络和媒体参与到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中来,从而赢得群众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理解、支持,
4、践行新时代社会治理理念,促进农村环境污染法治化工作由被动变主动
“共建、共治、共享”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理念,农村干部、群众都是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是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参与者、受益者。农村基层干部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带头做好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要求,发挥基层党支部的作用,加强党员教育中关于生态文明思想的学习内容,使党员队伍先动起来,形成模范带头作用带动群众主动转变生产、生活方式,主动参与到自然资源生态破坏、农村水源污染、生活垃圾处理不当、畜禽养殖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置中,促使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从古至今,人们对美丽乡村都有着一致的期盼与向往。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用法治的手段提升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化水平,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最优路径。
(作者系四川省委党校期刊社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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