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到“善”,人们会想到善良、善意、善行,会很自然把“善”与人的道德、品行联系在一起。作为一个道德范畴,善与恶相对,指称符合一定伦理规范与道德要求的言论与行为。我国古代思想家几乎无人不谈善。《论语》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孟子以性善论闻名,认为人之变恶是由于失去了本心。在西方,以“至善”为核心的道德观,可追溯到古希腊,苏格拉底是西方处于开创地位的道德哲学家,他把“善”视为秩序、和谐与理性的统一体,把“最高的善”看成人生的最高目的。
在道德层面所理解的“善”,以人为对象,就人的言行来评说。当把“善”与思想联系在一起、以思想为对象时,“善”所指是什么呢?思想的“善”是否遵从着道德伦理之“善”的标准呢?实际上,“善”在道德层面的含义,关联着在认识层面、践行层面的理解,本质上是相通的。无论是人的言行之“善”,还是思想认识之“善”,其要义、要素及评判依据从根本上讲是贯通的、一致的。凡是被称为“善”的,概而言之,都聚焦并归结至两个基本点上:一是合于事理,即合乎对象之本来状况与内在情势;二是合于意向,即合乎主体之目的需求与利益效用。
所谓合于事理,就是依从事物本意而为之,按照固有的理数来对待事物及其变化发展,来处理各种关系和种种事态,而不是违忤、违反,甚至违犯、违抗。这是“善”之基点,也是思想之善的遵循和要义。
荀子在《天论篇》中强调,“天行有常”,“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此处所讲“应之”,大意就是“合于事理”。一棵小树苗的成长需要水分与养料,需要合理修剪与护理,我们常为之浇水、施肥,做一些促其成长的事情,这种行为就合于事理,就是善行,就是为善;相反,若对其任意蹂躏、损伤破坏,就不合事理,就走向了善的反面。处理人际关系也是如此,凡有利于和谐、互助、友爱的言行,就是善的言行;反之,违逆事理,则易于导致冷漠、敌意、憎恨。
思想之善,首先在合于事理。思想要反映并把握外在事物及其道理,必须合乎其内在理路和固有本分,合乎其基本构造、关联、态势与趋向。不能遵从、依循对象而形成的观念认识,必然不能合理地呈现事物的本来面貌,不能真切地昭示其自身具有的道理。在这种情况下,思想就会失真,失真了的思想何以为善?既然“道有时,事有势”,人之所为,思想所致,须“合于时,顺于势”。故而,人要“明事理”,要“慎观终始,审察事理”(管子),只有“依事理情”,方能“情合于理”。
合于事理的要求,看似是立足客观角度来说的,实则与主体态度、立场、学风和价值理念密切相关。能否做到合于事理,与是否愿意合于事理不可分割。这意味着,主体的“善意”与得到的“善”的结果是吻合的,思想者的“善”直接影响到思想的“善”。思想之善,善在思想者,善在思想的主体;若要求得思想之善,思想主体自身必须向善、崇善,时刻保持善心善意。思想是否有善、善之多少、善之强弱与厚薄,取决于思想者如何对待与践行“合于事理”的要求。是费尽心血、倾予全力、一丝不苟、科学严谨,还是敷衍塞责、不求甚解、草率马虎、虚与应付,甚至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指鹿为马、信口雌黄,得到的结果会大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而由此所获得的见识,是否合于事理,是否具有善的成分及善的特征,可谓一目了然。
如此来看,要做到让思想合于事理,并不复杂,亦非艰难。只要我们尊重事实、尊重事理,以负责任的态度说明实情,以公正之心昭示真相,就能够为思想之善奠定坚实基础。思想“合于事理”之善,说到底,与正确揭示事物本质与规律相关,与合乎人民群众利益与要求相联,与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趋向相通。建立在这样一些基点上形成的思想,必然是善的;这样的思想不仅是善的,而且是有力的,是无畏的、无敌的。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有一句话说得好:“事理看破胆气壮,文章得意心花开。”人所以能够“胆气壮”“心花开”,盖因看破“事理”进而“得意”。唯其如此,方能勇于科学探索,方能获取真知灼见。
所谓合于意向,就是依从人的需求而为之,按照对人适用而有益、予人以快乐与满意的原则来处置并应对,而不是漠视实际效能,冷落人的利益关切。这是“善”之要素,是思想之善的内在特质与基本呈现。
事物自在,无关善恶。善否?与人关联,由人的需要而判定。孟子说:“可欲之谓善,有诸己之谓信。”即值得追求的叫作“善”,自己有善叫作“信”。“可欲”的,是值得追求的,也就是能够带来益处的,这突出了“善”的有用性与功能性。美国学者阿德勒说:“善存在于各种对象与我们对它们的欲望之间的实际关系之中,某种对象一旦满足了我们的欲求,它们便是善的。”这里所道出的,是善的基础意蕴。
思想之善,在合于事理的基础上,必然也必须合于意向。合于事理与合于意向,是思想之善的两个侧面,是善与思想联结的两个要点,二者是统一的。意向即愿望与希冀,表现为对某种方向与结果的期待。意向虽然带有主体性、主观性,却不能理解为随意性、任意性。因为,“善”之“合于意向”,思想之“善”所言有用性与功能性,不是指向个体,而是指向多数、大多数,指向全体、全人类;不是由哪一个人来裁决,而是因多数人、由广大人民群众来明晰。如柏拉图所说,是“每一个人”,是全体人,“真实的善是每个人的心灵所追求的,是每一个人作为他一切行为的目的的”。
合于意向,既是思想的出发点、立足点,也是思想的方向和目标追求。我们发现真理、凝练理论,总是有所谋,期待有所用。如果一种观念生来无用、用之无益,“善”也就无所寄寓;如果一种思维只是玩文字游戏、搞概念演绎,走不出个人的大脑,“善”也就难觅踪迹。真正的思想或引导思考、启发心智、予人智慧,或影响行为、介入实践、改造现实,必须是利于他人、利于社会的,必然是有益的、适用的,是有效能、有功用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马克思的这句名言,道出了思想“合于意向”的宏大抱负,指明了思想之有用性与功能性的最高境界。
思想“合于意向”之善,从另一个层面说,是给人带来幸福与快乐。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把善视为“幸福与快乐”,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使人幸福与快乐的善,用于思想,就是给人带来智慧、美感,带来精神上的畅快与逻辑思维的感染力量,进一步,则是达至实践中的改变与现实状况的更趋美好,进入到“德性”之学所要实现的“至善”境界。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思想家们也常把实践称之为善,将“善”导引至实践领域与实践行为。思想之善,在“使人幸福与快乐”的意义上定格,凸显了思想的精神价值和逻辑力量,强化了思想的心理影响力与思维穿透力,使思想“合于意向”之善,在人的精神层面有了更高标准,在人的心理层面有了更高要求。
善是一条路,引导人们追求美好。思想之善是一条心灵之路,指引人们朝向光明。扬善抑恶,是思想的本分。凝结聚集善的要素,锤炼提升善的精髓,弘扬彰显善的价值,开拓创造善的境界,需要思想,需要善的思想,需要达到至善境界的思想。
转自《学习时报》(2019年9月16日,第A2版)
文章链接:http://dzb.studytimes.cn/shtml/xxsb/20190916/428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