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加入收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奖学助学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授予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含MPA)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由四川省教育厅统一下达名额到学校,学校按参评人数比例分配到各年级。
国家奖学金只设立一个等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三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评审标准与评审规则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成绩优异,除公共课成绩在75分(含)以上外,其它参评成绩须在90分(含)以上;
(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1.在北大图书馆最新版本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入选期刊及扩展版(不含增刊)发表论文;
2.在南大图书馆最新版本CSSCI来源期刊目录入选期刊及扩展版(不含增刊)发表论文;
3.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4.论文被《新华文摘》摘要转载(无具体字数要求);
5.在公开发行的普通刊物上发表5000字以上论文。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度违反国家法律规范、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度课程考核成绩(不含补修课)不及格或不合格者;
(三)参评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四)参评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五)参评学年度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者。
已经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经发现其在评奖学年度有上述情况而故意隐瞒的,撤销其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其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定在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品学兼优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党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暂行)》进行评定。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获奖名单的最终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和协调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员会)设在研究生部。
第十条 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和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员会)进行名额分配;
(二)研究生本人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
(三)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评审;
(四)研究生部初评和推荐;
(五)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员会)审定;
(七)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八)报送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九)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料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自秋季开学后启动,名额分配和研究生本人申请可同时进行。
研究生本人申请表递交截止日期为每年的9月25日。
第十三条 研究生部依照本办法,在申请表上交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评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经研究生部核查初评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经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委员会)审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上报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部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奖学助学-四川省委党校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