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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省财政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按月(每年2月、8月除外)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