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校(2009)165号
关于实行校院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
试用期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校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办法,根据《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办法》[川组发(2006)4号]规定精神,结合校院实际,现制定校院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实行试用期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实行试用期的对象
全校院新提任处、科级领导干部。
二、试用期的期限
实行试用期的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从任免机关发出的任职通知中明确的任职时间开始计算。
三、试用期的待遇
干部在试用期间,应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干部在试用期间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将由校院委会研究,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试用期满的考察和使用
试用期满,干部本人写出书面报告交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试用干部进行考核,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合格的,经校院委会研究,由组织人事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科级领导干部由所在部门考核并提出建议意见报组织人事处研究决定。
试用期满称职的干部,其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六、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 川 行 政 学 院
2009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