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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1日 部门:- 文:- 图:- 签发人:-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履职能力,优化校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校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校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包括由校院安排脱产学习培训、扶贫帮困、挂职锻炼、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等人员。
二、主要内容
校院考勤,主要包括出勤、加班、休假、请假、迟到、早退、旷工和上班时间遵守工作纪律的情况等内容。
(一)出勤:在校院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教职工到岗上班、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活动,以及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出差等。
(二)加班:因工作需要,事前经所在部门及组织人事处批准,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
(三)休假: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每周的双休日和校院安排的寒暑假内进行的正常休息。
(四)请假:包括请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病假、事假等。
1、教职工达到法定婚龄履行法定手续后结婚的,给婚假3天;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假20天。在外地结婚的,给予路程假,其往返车船费等自理。
2、女教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晚育(24周岁以上或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再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超过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均包括公休假、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在内。
3、除见习期、试用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外,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且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校院教职工的探亲假只能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在规定标准内100%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
4、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可给丧假5天,学校给予一次性慰问费500元。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另给路程假,其往返车船费等自理。
5、经过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确认为工伤的,给予工伤假。
6、教职工请病假在三天以上的,须出具一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病假在一月以上的,须出具三级以上医院的有关证明。
7、教职工请事假,必须说明其事由。
(五)迟到、早退:教职工在校院规定的上班时间没有到岗的为迟到;未到校院规定的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的为早退。
(六) 旷工:是指未经请假(报告)而缺勤的。
(七)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禁串岗、擅自离岗、打牌下棋、玩电脑游戏等。
(八)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销假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并认真履行有关手续:
1、填写《教职工请假报告单》(见附件),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厅级领导干部、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及处级领导干部离蓉外出,按我校院领导干部离蓉请示报告制度(川委校[2002]97号)相关规定办理。
厅级领导干部、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假,由常务副校院长审批。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校院领导同意,由常务副校院长审批;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院领导审批,时间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科级及科级以下人员,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及组织人事处审批。
2、教职工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应提前请假并作好工作安排,在按相应权限审批后,送组织人事处备案;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向负责请假审批的相关领导或部门销假。
三、具体要求
(一)日常考勤工作,由校院各直属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加强考勤管理基础工作,设置兼职考勤员和主管考勤领导。考勤人员要严格考勤,并按要求填写好考勤表,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次月的前3天内(节假日顺延)将考勤表送交组织人事处进行统计汇总。
(二)考勤表中的出勤情况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填写要求简明扼要。如有不履行工作职责、出现差错、责任事故或违纪等情况的,应在考勤表中进行具体说明。对于脱产学习、扶贫帮困、挂职锻炼和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等各类人员,应在考勤表的“备注”栏目中注明相应情况。
(三)为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校院成立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考勤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职工出勤情况和部门考勤状况进行检查。
(四)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考勤或不如实考勤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视情节轻重扣减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评分并给予相应处理。
四、结果使用
(一)考勤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考勤结果作为校院工作性津补贴计发的依据,与校院相关津补贴、个人工资待遇挂钩。
1、教职工经批准同意加班的,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校院实际发给相应的加班费。
2、当月病假全休者,停发当月工作性津补贴(即津补贴的40%部分,专职教师及工勤人员缺勤参照相应行政人员标准扣除)。
3、病假超过2个月或2个月以上者,按国家现行工资政策办理:
(1)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应发月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应发月基本工资的100%。
(2)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应发月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发应发月基本工资的80%。
4、教职工请事假,凡当月事假累计15天(含15天)以上者,停发当月50%的工作性津补贴;事假超过1个月(含1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病假超过6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停发当月工作性津补贴;请事假在6个月以上者,则停发其工资及所有待遇。
5、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停发1个月的工作性津补贴:
(1)1月内旷工1天以上者;
(2)经检查发现,一年内有3次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者;
(三)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辞退。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 川 行 政 学 院

200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