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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费出国留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5日 部门/单位:组织人事处 文:- 图:- 签发人:-

 

根据教职工需求,结合校院实际,依照国家对出国留学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自费出国留学条件
本规定所指自费出国留学,是在保留人事关系的条件下,以取得国外博士学位为主要目的留学形式。其条件要求:
1.出国留学所学专业必须是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所需要的专业;所获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认证。
2.在校院连续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教学科研能力,教学质量评估良好,聘期内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自费出国留学办理程序
1.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向校院提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
2.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3.组织人事处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
4.校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5.校院委会议研究审定;
6.申请人员与校院签定自费出国留学协议书。
三、自费出国留学管理
1.自费出国留学期间,校院停发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只保留其档案工资。出国留学回校院工作后,留学期间停发的工资、津贴及一切福利待遇不予补发,也不给予任何奖励。
2.在出国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校院具体的出国日期。未经校院同意不得更改所确定的出国地区、留学学校及所学专业。抵达出国目的地后15日内,向校院通报本人所在国家的详细住址、联系方式。每年底,以书面形式向校院报告近况及联系方式。
3.自费出国留学期间,按我省出国留学人员相关规定管理。
4.按规定期限按时回校院工作。回国15日内,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毕业证(学位证)到组织人事处报到,并提交总结材料及学术成果。审核合格后办理恢复工资、津贴等后续事宜。
5.需在申请的学制期内完成学业。因故不能在申请的学制期内完成学业的,应向校院提出延长留学时间的书面申请,经校院研究同意后,最多可延长一年留学时间。未完成学业回国的,或超出约定期限三个月未回校院报到的,校院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劳动关系并将个人档案移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6.出国前需与校院签订双方协议,手续未完备离校者,视为自动离职。
7.校院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双方因违反出国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起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
四、其他
1.教职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且不保留人事关系的,需办理自动辞职,手续以解除劳动关系,按校院规定办结相关事宜。
2.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 川 行 政 学 院
201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