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院年轻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培养锻炼,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技能强、品德作风正的教师和干部队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校院实际,现就校院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实践锻炼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年轻教师和干部成长规律,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尤其是新进校年轻教师深入基层,参与实践锻炼,促进理论与实践结合,教学相长,增强教学科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管理干部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使校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不断提升,为新一轮大规模培训干部提供强有力的智力和人才保证。
二、实践锻炼的范围
实施范围为校院缺乏基层工作和跟班锻炼经历的年青教师和处科级管理干部,实践锻炼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三、实践锻炼的要求
最近五年以来新调进校院的教师和处科级干部,及今后调进校院的教师和处科级干部,凡未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原则上必须具有下派基层锻炼一年和跟班或部门挂职锻炼一学期的经历。新调进的一般管理干部,原则上必须有跟班锻炼一学期的经历。
四、实践锻炼的形式
(一)基层挂职锻炼
1、主要对象是年轻教师和处科级管理干部。
2、根据本人专业特长或现任职级情况,安排到教学实践基地、相关县(市、区)、乡(镇)或综合管理部门挂职。
3、根据工作和课题项目需要,校院安排的下派挂职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省里统一安排的下派挂职,按省里规定要求执行。
(二)校院部门挂职锻炼
1、主要对象是年轻教师。
2、原则上安排到教辅行政部门工作。
3、部门挂职时间原则上为一学期,最长不超过两学期。
(三)跟班实践锻炼
1、主要对象是年轻教师和管理干部。
2、主要安排到进修部或培训部跟班参与主体班教学管理工作。
3、跟班实践锻炼时间原则上为一学期(两个以上班次)。
五、选派程序
(一)根据校院年轻教师和管理干部实际,结合部门意见建议,组织人事处年初综合提出当年度实践锻炼计划及初步人选方案;
(二)征求相关部门及校院分管领导意见;
(三)校院委会研究确定;
(四)实践锻炼人员持报到通知按时到锻炼单位(部门)报到。
六、管理办法
(一)基层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1、基层挂职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只转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工资、户口等关系,并保留原任职务。挂职期间的工作、生活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
2、基层挂职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部门和派出部门双重管理。挂职期间参加挂职单位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不占本部门优秀名额)。
3、挂职锻炼期满后,由组织人事处会同原派出部门共同进行考核,填写《实践锻炼人员考核表》,归入本人档案。挂职锻炼期间的工作表现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教师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
4、基层挂职锻炼期间,校院原则上不安排教学和管理任务,教学科研工作量按川委校(2008)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省上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二)校院部门挂职锻炼管理办法
1、挂职锻炼人员所有关系一律保留在原工作部门。
2、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部门管理,实行坐班制。年度考核由挂职部门向派出部门提供挂职干部表现材料,由派出部门负责考核。
3、挂职锻炼期满后,接收部门提供鉴定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部门挂职锻炼,教学科研工作量按川委校(2008)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跟班实践锻炼管理办法
1、跟班实践锻炼人员所有关系一律保留在原工作部门。
2、实践锻炼期间由接收部门进行管理,实行坐班制。年度考核由接收部门向派出部门提供实践锻炼人员表现材料,由派出部门负责考核。
3、实践锻炼期满后,接收部门提供鉴定材料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跟班实践锻炼期间原应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不予减免。但跟班实践锻炼可计算教学工作量,一周核定15个工作量。
七、有关要求
(一)校院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中青年教师和管理干部实践锻炼工作。组织人事处和派出部门要互相协调配合,认真做好选派工作。注意加强与接收单位和实践锻炼人员的联系和沟通,注意跟踪了解和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二)实践锻炼人员要充分认识实践锻炼的意义,珍惜机会,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实践锻炼单位(部门)的管理监督;要定期向接收单位(部门)领导和校院委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实践锻炼期满,要写出个人总结,跟班锻炼的须提交一篇调查报告,下派挂职的须提交一篇调研报告或研究课题,并由接收单位做出鉴定,实践锻炼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四 川 行 政 学 院
20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