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理论探索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解析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部门/单位:党史党建教研部 文: 刘琳 李萍 图:- 签发人:王凡

一、引言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再一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既要“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又要求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党和法到底存在一种怎样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就是本文将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二、党的领导的合法性解读

    古今中外,任何一种受大众认可的理论,无一不认为社会需要政府来治理和维持其基本运行秩序,中国也是如此。因此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中国是需要政府的。那么政府应该由谁来组建呢?

    1.从历史角度来看。近代以来,中国的掌权力量更替频繁,有革命党人、军阀、国民党等等,但是没有任何一股政治力量带领中国走向了独立和解放,而唯有中国共产党取得领导地位后才完成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在与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国民党的斗争中,中国共产党的武器等现代化装备和条件完全处于劣势,可是就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取得了最后的胜利。这都归功于人民对党的拥护,归功于党的群众路线这一传家宝,归功于党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因此,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中国共产党才是那股能够带领中国走向进步走向繁荣的政治力量。

    2.从政治理论角度来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认为公众和政府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公众自愿让渡出自己的权利委托给政府进行社会管理而使政府获得行政权,政府应当满足公众的利益期待,即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1],只有如此政府的地位才是具有政治合法性的很显然,受到人民拥护的中国共产党接受了中国人民的委托,自觉地组建了中国政府,代替人民进行社会管理,并积极向着社会治理的更高水平迈进。建国以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快速发展已经使中国从旧社会的饿殍遍地到今天的丰衣足食,从旧社会的命如草芥、无法无天到新中国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再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的发展已经让世界瞩目,可以说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利益期待”,因此党的领导是具有政治合法性的。

    3.从法的理论的角度来看。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从这种意义上说,广义的法律指的就是规律[2]。因此可以说,我们的法律制度建设并不是“创造法”,而是“表达法”,即将社会规律以法的形式表达出来。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法治建设,作为最高法的宪法已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既然法是规律,那么党在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制定规则的同时也必须遵守这种规律,按照规律办事,若违背了这个前提不仅无法为国家带来安定繁荣,还可能引起社会的反弹造成难以预知的后果。因此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并不是随心所欲的领导,而是在遵守和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规则的前提下领导。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确实为国家带来了安定繁荣和举世瞩目的发展,这就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符合这种规律的。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共产党来组建政府、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法治建设是合法合理也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三、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依法治国需要党的领导

    不仅依法治国需要党的领导,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建设都需要党的领导,这就如同海上航行的大船需要掌舵人、作战的军队需要指挥官一样,是规则,是定律。这个世界上无论做任何事都必须有一个领导核心来指挥带动、掌握方向,领导核心的能力和好坏直接关系着事情的成败与成果的稳固性。就中国的实际情况看来,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除了共产党再也没有一支政治力量足以担当起领导核心的使命。

    1.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领导地位,是在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取得的,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和人民的自觉选择。中国的依法治国,说到底是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依法治国,与西方的以剥削阶级为主体的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而这种区别必须要通过党的领导才能实现。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党执政的根本宗旨和执政基础,也是衡量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这就要求一个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正确反映并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能够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领导核心。在中国除了中国共产党没有另一支政治力量足以承担政治领导核心这一任务,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就无法得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也不能实现[3]。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法治的社会主义本质和人民性,否则就会使国家法治建设迷失方向,党和人民的事业也将陷入困局。

    2.党的领导是保证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本质的基本前提。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国家颁布的宪法法律以及相关法规等制度化规定来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依法办事,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应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建立相应的法律秩序,也就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依法治国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治国的主体;二是治国的依据;三是治国的对象。当今世界的法治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类型,一是以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类型。西方的资产阶级依法治国,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的多元政治和代议制的基础之上的。它所依据的法律,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维护剥削关系的保护私有制法;它所要求的治国主体,是能忠实地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政党和政府;它所治理的对象,首先是广大的被雇佣的工人阶级,其次是危害资产阶级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的行为,目的在于维护资本集团自由地、高效率地剥削广大人民。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治国方略,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有其内在规定性,其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其依据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其任务是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及社会事务。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是完全区别于西方资产阶级法治的,其体现的是法治的社会主义本质[4]

    3.党的领导是克服法律手段局限性的有力保障。

    不论坚持党的领导还是依法治国,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和根本利益,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先进性的体现和要求。然而法律手段虽是治国良策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调整方法的单一性、作用范围的有限性、内容的滞后性等。加强党的领导,有利于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律手段来治理国家,并使之配合,以弥补法律手段的不足[5]。因此,我国的国家治理方式应该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本质。

    (二)党的领导需要法治的保障

    众所周知,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党可以直接代替人民行使民主权力而以党内民主取代人民民主。因此党的领导也需要以人民意志为基础的“法”来保障。党只有领导人民创造各种有效的当家作主的民主形式,坚持依法治国,充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目标,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生命力。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选择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保障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领导方式,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顺应时代发展规律选择的治国之道、执政之策,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党的执政方式和政权运作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执政主张、执政宗旨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障。依法治国的实践就是党把反映人民利益和要求的主张通过法律的形式转化为国家意志,并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依法治国使党的政策、宗旨以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得以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更强的稳定性和更明确的规范性。从现代法治观点看,依法治国解决的是权与法、官与民的关系问题,人民作为法治的主体要以法治权、以法治官。只有党坚持依法执政,才能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保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党坚持依法执政就是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党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着依法治国的成效,依法治国的成效反过来又是对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检验[6]

    2.依法治国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方法的重要体现。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不允许有超越全国人大的更高的权力机关。因此,中国共产党也必须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和法律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邓小平同志指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它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7]。他说,党对政权的正确领导原则是“指导与监督政策”,党的领导责任是放在政治原则上,而不是包办,不是遇事干涉,不是党权高于一切。他强调党团没有超越政权的权力,没有单独下命令、下指示的权力,它的一切决议,只有经过政府通过之后才发生效力。我们党在执政和建立起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之后,一直致力于探索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规律,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必须通过依法治国来保证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统一。

    3.依法治国是新时期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

    实施依法治国不仅是党在新形势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发展和进步,也是加强和改替党的领导的要求,将在整体上保证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第一,依法治国使党的领导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同志曾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依法治国使党的领导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一是依法治国将党的领导活动明确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进行。二是依法治国使党的领导制度和领导程序更加明确、完善。

    第二,依法治国将使党的路线方针法律化。党领导和组织社会的关键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制,使其政治主张以及有关路线、方针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在全社会获得有效地执行和实施。但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制度的不完善、法制的不健全以及领导观念等问题,从而通过权力集中以及党在领导上的政治优势,来推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果造成党的权力高度集中、党政不分的不良后果。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把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第三,依法治国使党的作风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党的领导作风建设的核心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对人民负责,克服官僚主义。实践告诉我们,要克服党作风上的问题,一方面要靠党员的党性修养、为人民服务的信仰以及自身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要靠有关制度的监督和约束。而后者则更具有刚性和根本性[8]

    (三)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特征,二者是互相渗透、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的整体。我们既不应该把二者对立起来、割裂开来,也不应该在两者之间区分高低和大小,或简单地等同起来。当前存在两种较为突出的误区,一是某些人在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进行着“高低大小”的比较。从本质上讲,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本质和灵魂的体现,二者之间没有谁大谁小的问题,而是互为依存、相互促进的。所谓的大小之别,应该是在同一类别的规则之内进行比较,如法律大还是地方性法规大、国务院部委规章大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大或者中央党委大还是地方党委大等。把党的领导和法这两种不同类别的现象进行所谓的高低大小之较,本身就是一种思想认识上的误区。二是一部分同志认为依法治国是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党的领导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形式实现,领导方式和方法的选择,不仅关系到领导地位稳固性,也关系到执政主张能否真正全面地贯彻和执行。就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和趋势来讲,法律已经成为生活和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秩序和公正的象征,成为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如果我们不实行依法治国就会跟不上世界的步伐,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国家发展就会受到制约,也就不能很好地完成党的执政任务。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用法律手段实现党的领导、保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领导是实现国家健康发展、长治久安的有力保障。因此,依法治国不仅不会否定或削弱党的领导,反而会维护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使党的领导在法律上、制度上得到更充分的体现和保证[9]

    四、结语

    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从来不是一对对立的矛盾体,相反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因此我们不应人为的将二者对立起来,从而走进思想的死胡同。我们真正应该思考是如何让二者更好地实现良性互动。首先,党要把法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把法治工作的成就作为衡量党的领导和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和尺度;其次,法要体现党的领导地位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并在实践发展中不断完善和修正,不断适应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和发展的需要;再次,党要善于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善于把党的理念和人民的要求以法律的方式表现出来;最后,党组织、党员应带头遵守和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应该知道,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进步和人民利益的两大保障,是缺一不可的。我们应在二者如何更好实现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多做思考,让二者更好地实现良性互动,从而更出色地完成中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任务,加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