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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从“镜花水月”到“落地生根”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3日 部门/单位:法学教研部 文:胡业勋 图:- 签发人:林新京

 

科学立法的提出:破解镜花水月的困境
习近平同志于2012年12月4日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2013年2月23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都反复强调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这新十六字方针将老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行了升级换代,尤其是有法可依的转型升级。王东明书记更是在《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一文中对科学立法进行了系统阐述。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新时期为什么反复强调科学立法?不容置疑的答案是原有的立法存在不科学的方面,在我看来,这些不科学的方面集中体现为立法“镜花水月式”的困境。具体体现为:第一,立法打架现象引发立法内伤。为了实现有法可依的目标,立法进入了一个大跃进的时代,截止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如此多的法律法规,难免出现打架显现,其中尤为严重的是行政法规的冲突现象,“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此行政立法中出现的“立法割据”现象仍然困扰着立法工作,对此《立法法》似乎是调解的一剂良药,但现实中仍然会出现“李慧娟案”似的彷徨,“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似的尴尬。第二,立法用语的模糊导致立法空置。法律总是要通过语言来表达的,因此,法律的用语必须规范、明确、具体。法学家阿尔弗雷德·丹宁告诫我们:“要想在与法律有关的职业中取得成功,你必须尽力培养自己掌握语言的能力。”这当然包括对于立法语言重要性的强调。但实践中却常常出现与此相反的情景,《行政许可法》第12条、13条,用了“可以与可以不”来设定与不设定行政许可,这里的用语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睿智,但结局是该条文形同虚设;《行政处罚法》42条规定了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过听证程序,但何为较大数额?用语的模糊直接导致该条文形同虚设,成为立法摆件。第三,立法可操作性较差导致执法者踯躅彷徨。立法是用来实施的,法律制订出来必须在实践中彰显其魅力,方是法治的精髓;立法充当了执法的前哨,一旦立法失守,将殃及执法。为此,立法易于操作成为立法的重要要求,但现实中立法缺乏可操作性的例子随处可见,成都《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提交二审,其中有一项规定,电动车限速15公立/每小时,缺乏可操作性,怎么测量超过了15公里?难道也要对接摄像头,像监测机动车一样监测?接着的问题就是抓到超速的如何罚款的问题?如果现场罚款,需要有证据,这意味着每个路口安排一个交警拿着测速仪,对着骑车之人,然后当场逮到。但问题是,这就大大讥讽人们的智商,难道骑车的人不会到那个时候把速度降下来?如此罚款的作用根本体现不出,何况罚款如何交?交给谁?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罚款也容易加剧选择性执法的难题,电瓶车基本都会超速,如果你抓到一个,另一个人会说,他也超速了为什么单抓我?这个时候只能用算你倒霉搪塞。这么一个缺乏可操作性的草案,很有可能出现“我本好心却害人害己”的局面。第四,重点领域立法工作不突出导致立法轻重难分。立法中的主次不分,轻重缓解难测的现象依然困扰着立法工作;现实中“九龙治水”,难保地沟油的泛滥,严格环保,难解雾霾横行,民告官,沦为鸡蛋碰石头的笑柄等现象仍然存在。急需要立法有所为有所不为,强化重点领域的立法,“开门见山”的吸取意见,改变民众提及立法亦“离法”的窘境。正是由于上述问题,导致当前的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死胡同”,在民众强烈的呼声下,各种压力型的立法直接导致了法律、法规缺乏威望,民众普通感受不到法律的权威,成为镜花水月似的幻境。
 
科学立法的落实:立法的“落地生根”
       为改变上述镜花水月似的幻境,四川省根据省情出台了《依法治省纲要》,在科学立法中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前瞻、切实、落地式的回应,让立法从纸面走进了实践,是一次符合四川特色的地方实验。其中重点强调了两个大的方面:
第一,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直面立法的实体方面,为改变立法打架现象,提出要立、改、废相结合,开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立法,推进体现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推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有效期制度,加快修改和废止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一方面破解了法律冲突的现象,另一方面结合四川多民族的特色,强化了地方特色的创制性立法工作,这是纲要在立法的实体方面的一个闪光点。同时,为破解重点领域立法不突出的问题,提出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加强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生态文明建设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等重点领域立法,即突出了立法要主次有分,又兼顾了四川特色,是一次有效的尝试。为了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又设定了重点领域立法的目标,即推进地方立法从侧重经济立法向经济和社会立法并重转变,从管理型立法向服务型立法转变,从侧重实体立法向实体、程序立法并重转变。这里三个方面的转变颇具前瞻性,克服了立法也追求GDP服务论的片面性,强化了立法的服务性本质,突出了实体与程序立法并重的先进理念。
第二,提高立法质量。这是从技术与程序上,破解立法困境的有益尝试。纲要明确了提升立法质量的主要任务和目标:遵循立法技术规范,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首先,明确立法思想。明确立法要有导向性,因此,需要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发挥立法规划的导向作用。其次,立法要有程序性。因此,需要完善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建立立法项目立项论证、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和实施后评估等机制。同时,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立法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等制度。这就明确了立法的基本程序,要有论证、有调研、有评估、要听取群众意见等。再次,立法要有公正性。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扩大人大牵头组织起草法规草案范围。建立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机制,发挥政协专家学者的优势。建立多元化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机制,科学严密公正设计法律规范,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最后,立法要有公开性。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省人大常委会公报、省人民政府公报、网络传媒和传统平面传媒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机制。
这两方面的具体措施,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切中问题的靶心,为四川省实现科学立法的目标指明了方向。也对立法者提出了高标准的要求,在改革的漫漫长路上,需要落实这些具体的措施,达成科学立法的目标,为实现四川“两个跨越”提供有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