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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川渝蓉党校系统科研合作会参会论文选登:统筹城乡背景下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1日 部门/单位:科研处 文:王喜梅 图:- 签发人:李翔宇

 

统筹城乡背景下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思考——以宜宾市为例
 
              四川省直机关党校    王喜梅
 
内容提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三农”转型提升的重要载体,在目前的经济下行压力下,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四川稳增长、促就业、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城乡统筹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宜宾的调查发现,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中,抵押担保难,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难度较大;贷款额度低、期限短、成本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不匹配;保险力度有限,安全屏障薄弱,增加了信用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不足,影响了放贷积极性。要多管齐下破解这一难题,以推动金融资源高效配置为目标,以做大做强农业产业链金融为核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配套制度的改革,发挥政策合力。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升级 创新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包括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方兴未艾,其金融扶持问题成为热点。201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笔者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对宜宾市、区、县金融服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破解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难题是形势所需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三农”转型提升的重要载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经营自有承包地或流转其他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户以劳动和资本相连接,实行规模生产、集约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提高小农抗击农业风险的能力、增加农业生产的边际收益、提升农业生产的规模效应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的适度产业化发展,是当前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也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途径。沿海地区创造了“温州模式”、“苏南模式”,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以及后来的家庭工厂,成就了江浙等地的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因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应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要求,承载着“三农”转型提升的重要使命。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四川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
四川多数农村地区总体上还处于分散经营状态,效率和效益都较低,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推动有难度。统筹城乡是四川实现“两个跨越”的重要战略,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统筹城乡战略的切入点和重要抓手。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小规模分散经营一直是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但是,随着农业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农户兼业化、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关键是要对农村微观经营体制和微观经济主体进行深刻变革。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是要进一步增强农民的自我组织能力,使小农转变为有组织的“大农”。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加速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与整合、提高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效率,因而成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特别是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农业作为基础产业,具有稳增长、促就业的重要作用,发展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四川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统筹城乡发展和实现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重要意义。
(三)充分发挥好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作用
农村经济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经济,其根本性原因是农村经济存在严重的资金短缺,即“农村金融缺口。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金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多个部委密集出台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文件。2014年2月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让金融成为一池活水,更好地浇灌“三农”等实体经济之树。4月份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大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的意见》,加强金融对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是亮点之一。6月,四川省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意见》,积极构建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新模式。因此,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今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新型农业发展的重点政策导向。
二、对宜宾市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调查
(一)宜宾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宜宾市大力推进农业规模化,加快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初步形成了以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为基础、专业合作社为纽带、龙头企业为骨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全市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77户、农民合作组织2312个、家庭农场184个。重点鼓励、引导采取“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等灵活多样化经营模式,涌现了宜宾川红茶叶有限公司、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竹竹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兴文县友爱家庭农场、南溪县嘉龙竹木专业合作社等一大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实现农业集约化经营、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做法
一是运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信贷资源投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等信贷政策支持类再贷款的引导作用,实施再贴现定向扶优计划,支持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贷款支持。截至6月30日,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9.44亿元,办理再贴现1.19亿元,引导资金向“三农”板块流动。定向降准下调了长宁、翠屏农村商业银行和宜宾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累计释放资金3.13亿元。
二是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搭建“银行+政府+协会+企业”合作平台。如珙县支行积极搭建“金融办+小微企业互助融资会+邮储银行”合作模式;宜宾县政府成立中小企业联保基金会,推动“建行+联保基金会+工商联+小微企业群”合作模式;长宁县制定了《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相关意见》,实施“直贷直管理”模式,以七个信贷方式开展对家庭农场的金融服务;在宜宾、长宁、江安、兴文等“银保财”试点县,不断扩大担保品范围,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引导金融机构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定制度,目前宜宾地区多家农商行、农信社已建立对专业合作社的信用评定管理制度。
三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翠屏农商银行推出专门支持家庭农场的三款信贷产品,放宽对贷款额度的上限,在利率定价上实行优惠,并匹配特色化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在江安、长宁等区县已推广较为成熟的林权抵押贷款,在高县发放第一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新型土地流转的农场主,探索以土地流转为纽带(土地在联保户内可转租)的联保贷款;政策性贷款(如妇女创业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等优惠贷款)向家庭农场主、养殖大户倾斜。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存在的问题
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特征之一,其金融需求由表现为规模化、综合化、特色化。在调查中发现,目前的金融服务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
    一是抵押担保难,导致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难度较大。有效抵押担保不足,普遍固定资产少而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调查显示,目前可供抵押的资产以“一权一房”、大型农用机械和农产品为主,可变现能力差。加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农村房屋等抵押正处于试点起步阶段,农户贷款缺乏足额有效的抵押和担保,“缺少合格的抵质押物品”和“找不到担保人”占贷款难主要原因的90%和70%。
二是贷款额度低、期限短、成本高,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不匹配。在金额方面,资金需求主要集中在30至200万元之间。在期限方面,处于起步阶段的希望贷款期限是1至3年,处于生产扩大阶段的希望是3年以上。但现有贷款期限多为一年期。在资金成本方面,种植业资产利润率一般在10%左右,畜禽饲养业在12%左右。被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示,可以承受的利率水平在6%至8%左右,但目前贷款利率普遍在10%左右。
三是保险力度有限,安全屏障薄弱,增加了信用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大、资金密集程度高,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为强烈。但调研发现,在商业保险方面,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产品设计不合理;在政策性保险方面,保额偏低、参保率低。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种养殖大户风险程度的评估,使农业贷款难以通过保险和再保险释放风险,成为银行惜贷的重要因素,加剧了金融供给紧张状况。
四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发展不足,影响了放贷积极性。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参差不齐,一些经营不规范,市场意识、信用意识、持续发展意识、银政企对接意识都较弱;一些管理松散,特别是财务管理不规范,加上由于农村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共享,金融机构难以全面掌握产销、成本、盈利及风险等全面信息,限制了金融支持。
三、多管齐下破解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难题
要以推动金融资源高效配置为目标,以做大做强农业产业链金融为核心,发挥合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浇灌作用。
(一)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适当降低信贷门槛,在贷款利率、授信额度、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给以优惠。不断创新信贷产品,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土地流转协议、保单等开发相应的信贷产品,如联保互保、大型农机具抵押、动产质押、保单质押、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林权抵押。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做好供应链金融服务。对于有一定风险,但可以防控的产业可以开发“土地经营权抵押+上(下)游企业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农业订单抵押”、“土地经营权抵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仓单质押”等模式;对于市场前景好,但风险可以预见的产业,积极联合保险企业实行“土地经营权抵押+农业担保公司担保”、“土地经营权抵押+农业保险”等模式。
(二)加快配套制度的改革
首先,完善农村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集体用地抵押登记、产权交易市场、司法实践等方面探索,推动建立以土地、山林、水域等承包经营权为对象的县(乡)级产权评估、交易服务中心,为实现农村产权的担保、流转和变现提供现实条件,打破抵押瓶颈。其次,完善农业风险补偿基金。把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由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逐步扩大到林权、农业设施等农村产权。再次,稳步推行农业保险制度建设。通过财政补贴、减免相关税收等方式引导、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增加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
(三)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整合政策资源,发挥政策合力
构建“人民银行推动、地方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银行保险积极参与”的整体联动工作机制。地方政府应在健全和推进激励、保障机制上加大力度,指导、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建立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长效机制,通过设立担保基金及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加强与银行合作,通过资金池、融资增信等手段,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鼓励银行扩大信贷投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