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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法治中国”新境界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5日 部门/单位:党史党建教研部 文:任学辉 图:- 签发人:王凡

  我们党传统思维方式是政治思维方式,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权力问题,一切政治活动都围绕权力的运行而展开。它强调政治斗争的至上性,强调法律对政治的依附性。虽然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有利条件,但由于权力本身具有自腐性,因而常常造成对权利的威胁与侵害。人类历史已经表明,没有法治的政治是危险的政治,是缺乏理性的政治。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分化程度不断增强,传统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整合机制已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迫切需要建立新的平等主体之间契约性的横向整合机制。如果仍然采用强化政权机器来维持执政,会使政权趋于暴力化,政权的合法性也会受到怀疑。所以,党必须增强法治思维,把自由、秩序、权益、正义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础价值,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以此更多地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规范社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概念,“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中全会《决定》则对此进行了具体深化。这些重大决策部署,对我们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一)        核心在于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长期执政的党,在社会各子系统相互关系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党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关系最为重要。然而,按照公共选择理论,政权系统天生就有自利性,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势,同样政党也有自利性,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势,而且因为是执政党,其自利性空间更大。因此,厘清党与社会各子系统职能边界最为重要。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由于党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职能边界的模糊不清,产生了大量腐败现象。这些腐败现象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权力、金钱、知识、声望和地位等各类资源的可转换性极强,各种社会资源有出现合流的倾向或趋势,以至出现了把各种资源于一身的“总体性资本”。这使得明晰党与社会各子系统的职能边界成为关乎全局的重中之重。今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界定执政党与国家、“社会”和市场的界限和范围,如何促进中国社会向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演变。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关键就在于充分尊重和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行依法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转变领导方式,实行宏观式领导、间接式领导、协商式领导、程序式领导,努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同时,党在法治建设上拥有良好的公信度和美誉度,在很大程度上又可以为法治建设提供精神文化上的有力支撑。因此,两个《决定》将依法执政从依法治国中分离出来,与依法治国相并列,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二)        重点在于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机构最全、权力最大、人数最多的一大系统;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殊性,使公务员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容易忽视法律法规的制约。而在法治建设中,约80%的法律法规是行政性法律法规,行政机关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实施者。因此,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在依法行权方面肩负着更大、更重要的责任。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以及依法行政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机关的整体形象和治理能力。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力图将行政机关的行权行为纳入严格的法治轨道。然而,在当前我国现实生活中,由于对依法行政认识不到位、不深入,有不少部门及其公务员,只把依法行政看作是总的方向和原则,并未落实到具体的行权过程之中;依法治国层层推演至基层,常常理解和演化成依法治“民”,权力置于法外、治下不治上、治事不治权、治民不治官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此,建设法治中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依法行政,必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两个《决定》将依法行政从依法治国中分离出来,并且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相并列,阐明了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重大问题,提高了其战略层次。作出这样的改革部署,对于有效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克服“权大于法”现象,真正实现政府由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全局意义。

  (三)        根本在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一个总体概念,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从主客体上讲,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都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又是依法治国的客体。依法治国,不仅重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同时也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正确处理国家、社会、集体、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惩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因此,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通过依法治国,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西方社会的基本特征在于,各个领域的职能边界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内化成了基本社会共识和普遍社会准则,因而它们当之无愧地晋升到现代化国家的行列。并不是说西方社会没有腐败现象和滥用权力,人类社会制度设计再好,也会有人铤而走险去违法,但关键在于,这样的边界界定已形成一种制度性安排。当问题出现后,人们可以运用宪法法律原则去解决争议,用独立的司法制度去制裁不义,使社会的运转始终处在良性循环之中。人民对这样的制度是普遍信任的,所以即使出现了各种权力越界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体制内的手段去解决,不必采取体制外的激烈手段去解决,更不必从整体上去质疑这个法治的合法性。通过依法治国,用法律恰当地界定好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的职能边界,不仅可以因此成为现代化国家,而且由此牢牢掌握了现代政治文明大门的金钥匙,是一个国家是否建立起现代化机制的根本所在。

  在一个现代化社会里,在社会各子系统之间存在一条清晰的职能边界,这条边界是由社会各子系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极限形成的。社会各子系统之间形成分工合作的伙伴关系,而这种伙伴关系是以这一职能边界为前提和基础的。在这一职能边界内,它们独立运行和独立操作,各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运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不能相互替代和超越界限。一个社会的各种问题,无不因为各个独立的社会子系统交织在一起、造成职能边界模糊所引起,其解决办法也只有依靠法治。除了法治以外,我们不能有更好的办法。只有运用宪法和法律,清楚、准确而又严密地规定出各个领域的界限,才能使一个社会的制度向一个现代的制度演变。法治是中国走向现代化关键所在,执政兴国必须走向“法治中国”新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