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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需要干部率先“治己”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0日 部门/单位:党史党建教研部 文:罗若飞 图:- 签发人:王凡

    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落实这一决定的各项要求,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地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确保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干部和群众,干部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力量。如果只要求群众遵纪守法,而干部不带头遵纪守法,甚至为所欲为,最终会造成谁都不守法的严重后果。

    因此,要避免上述问题发生,使依法治国的方略得到全面实施,干部就必须以身作则,在率先“治己”上下工夫。我国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古训,这已成为许多仁人志士的座右铭。笔者认为,修身应该摆在干部修养的首位,干部率先严于“治己”,就是现代意义的的修身。

    那么干部该如何率先“治己”,抓好修身呢?笔者认为,一是必须依法处理私事,二是必须依法办理公务。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公私分明、清正廉洁、刚正不阿。

一、依法处理私事

    依法处理私事,主要是指干部应该依法管好自己、管好亲友、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这三个“管好”,有利于防止干部在公务活动中私欲膨胀,避免因私损公。

    一是应依法管好自己,规范自身行为。一些干部之所以热衷于吃喝玩乐,走上贪污、挪用、贿赂、腐化、堕落等道路,就是因为他们没有依法管好自己。在他们的思想深处,总认为自己不同于一般群众,总觉得自己作为一名干部,权力应该更大一些,收入应该更高一些,吃得应该更好一些,喝得应该更高一些,玩得应该更嗨一些,乐得应该更爽一些。这实际上是一种高高在上的特权思想在作怪,容易使自己的私欲膨胀,逐步由多吃一点、多喝一点、多用一点,走向一旦有利益就对自己多倾斜一点的道路,从而逐步超越法律的底线,最终走向贪腐的犯罪之路。十八大以来查处的那些老虎,有几个不是走的这个“成长”之路呢?他们往往由起初的不拘小节、不拒小惠、贪恋美色、依傍大款变为了后来的大贪大腐。因此,各级干部要避免重蹈覆辙,就必须把遵纪守法作为一种习惯,把法律和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坚决不越雷池一步。时时做到警钟长鸣,事事做到遵守法纪,不因恶小而为之,不因暂未受到监督和惩处就妄为。各级干部要经常作两个判断和取舍:判断自己获得的利益是否与社会公众一致,如果不一致,就应坚决地舍弃那些超出了法定边界、不同于公众的利益;判断自己获得的利益是否与遵纪守法的干部一致,如果不一致,就应坚决地舍弃那些超出法定边界、不同于其他干部的利益。只有这样,干部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

    二是应依法管好亲友,规范亲友行为。一些干部的特权思想不仅使自己获取了许多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甚至也“无微不至”地给了自己许多亲友特别的“关爱”,甚至对亲友的违法违纪行为不但不制止,反而给予支持和鼓励,使亲友获取了许多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这些亲友在获取额外利益之后,往往会反过来给予有关干部明里或暗里的纵容或支持,甚至结成利益链,以期获得更大更多的不正当利益或非法利益。我们从被查处的干部的案例中可以发现,许多干部的配偶、父母、弟兄姐妹、子女,甚至同学、战友都被卷入案件,甚至被查处。其原因在于这些干部没有依法依纪地“关爱”亲友,而是违法违纪地“关爱”亲友,致使一些亲友认为一人得道,可以鸡犬升天。例如,有的干部想方设法,甚至违纪违法地解决亲人、朋友的入学、就业、晋级、评优、投资、经营等方面的问题,打招呼、批条子、跑关系、送钱物成为他们操作的常态;对于亲友的违法违纪行为,这些干部要么视而不见,要么积极地思考钻法纪空子的对策,要么找人说情,甚至倚仗权势,更改证据乃至判决,化违法为合法。这些做法给予亲友的不是货真价实的“关爱”,而是货真价实的“祸害”,最终的结果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各级干部应该明白,依法“关爱”亲友才是对亲友的真爱,违法违纪“关爱”亲友是伤害。因此,各级干部要以法纪为准绳,不越雷池一步地“关爱”亲友。干部一定要把亲友作为普通群众,不仅不能给予任何特殊的利益和机会,而且在享受社会利益、公共利益面前,应该让群众优先,亲友靠后;对于亲友的日常行为中的不良倾向,平时要早打招呼,早作防范,早予制止,避免问题变大;对于亲友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不偏袒、不纵容;对执法执纪部门给予亲友的处理,要给予理解、配合和支持,不得阻扰和干涉。只有让亲友平时感到“无依无靠”,才会使他们在任何时候都遵纪守法。广大干部要经常作两个判断和变动:自己对亲友的关爱是否超出了法纪的规定,是否超出了普通群众,如果超出了,就要坚决地予以放弃;亲友的行为是否符合法纪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就应坚决地予以制止。只有这样,亲友才能成为遵纪守法的榜样。

    三是应依法管好身边工作人员,规范身边工作人员行为。干部的身边工作人员,既有工作关系,又有私人关系,甚至因对干部的许多事情,尤其是对领导的私密空间知根知底,容易形成利益上的“伙伴关系”,因此易于获得领导直接的、间接的“关照”,合法的、非法的“关照”,其他干部、群众则很难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这些“关照”。我们可以从中央巡视组的反馈意见中,从查处的许多案例中发现,不难看出,一些领导干部被查处后,他的许多身边工作人员虽然火箭式提拔了,却很快被查处了,甚至领导多个任职岗位的身边工作人员都被查处。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领导干部平时违法违纪地“关照”了身边工作人员。如,越级提拔、破格提拔、安排重用自己的身边工作人员;指示、要求身边工作人员为自己及亲友违法违纪地办理私事;一些干部贪污、贿赂或搞其他腐化堕落的事情,往往通过身边工作人员“单线联系”;一些干部对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的权力和影响违法违纪地办理私事放任自流,甚至帮忙说情。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一些地方上行下效,形成了“跟好人、站好队”的政治生态,跑关系、拉山头成为普遍性的办事规则,遵纪守法似乎成了傻瓜才干的事情。一些地方的干部群众跑关系,往往把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包括司机在内,作为主攻对象。其结果是,一个好的领导干部,往往带好一批好的身边工作人员;一个坏的干部,往往带坏一批甚至又一批坏的身边工作人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干部依法依纪地“关照”自己的身边工作人员,防止自己的“关照”超越了法纪律界限。在享受权利和利益方面,干部不能把身边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群体而使其享受不受法纪约束的特权。在对待身边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利益方面,干部应经常作出两个方面的判断和处理:自己对身边工作人员的“关照”是否超出了法纪的规定,是否超出了对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照”,如果超出了,就要坚决地予以调整,使其符合法纪规范;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纪的规定,如果不符合,就应坚决地予以制止。只有这样,身边工作人员才不会“仗势欺人”,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依法办理公务

    依法办理公务,主要是指干部在办理公务的过程中,应该依法决策、依法执行、依法监督。做到这三个“依法”,有利于防止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违法乱纪,失职渎职,损公肥私。

    一是应依法作决策。一些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喜欢搞家长制、搞一言堂,不习惯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专家意见,不习惯进行科学论证。其思想根源在于缺乏法治意识,没有养成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习惯,总认为自己是一把手或分管领导,唯有自己的决定才正确、才可靠,唯有自己作决定才能显示出自己的权威,才能体现出自己的责任。一些干部长期主管或分管某项工作,慢慢就养成了唯我独尊、个人说了算的习惯。干部如果用这种意识和习惯进行决策,就会有意或无意地少听群众意见、专家意见;就会凭自己的喜好或臆断作出决策,不利于有关公务降低成本、增加收益、提高效率、提升质量、增加社会满意度;有的干部甚至为了保证一己之私、亲友或下属的不正当利益得到实现,在听意见、搞论证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有的干部甚至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影响、左右下属单位在人、财、物、项目等重大事项方面的决策。一些干部的这些作法,使公务活动中决策缺乏透明性、民主性、公正性,最终缺乏科学性。干部不依法作决策,容易膨胀权力欲望,容易违反决策程序,破坏决策规则;容易更加方便地为自己、为亲友、为下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变本加厉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群众利益,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甚至祸国殃民的道路。前几年,全国各地出现了盲目抓GDP增长、大量建设污染项目、大搞重复建设、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虽然经济发展了,项目完成了,干部却倒下了,经济发展的质量却降低了。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干部必须依法作决策,经常进行五个方面的判断和调整:判断是否存在个人独断的情况,如果有,就应让班子成员及其他人员,甚至中层干部、普通群众依法平等地参与决策;判断法定程序是否被取消,如果被取消,就应依法增添;判断法定程序是否被更改,如果被更改,就应依法恢复;判断决策的目标是否谋取了私利,如果是,就应该转向为民服务;判断民主决策的结果是否被自己擅自改变,如果是,就应尊重民主决策的决定。只有这样,干部决策才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是应依法抓执行。一些干部在公务活动中不执行法律或变通执行法律,不执行或变通执行上级领导和本级班子的合法决定;有的干部以依法办事为幌子,获取个人的、亲友的非法利益;有的干部在执行有关决定的过程中,不坚持法定的标准、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时效,自由裁量权被人为扩大,办事程序被更改,时效被拖延;还有一些干部对有关决定进行过滤,只执行对自己有利的事项,不执行对自己无利和不利的事项,使有关工作的成效被大打折扣。这些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题的思想根源在于有关干部存在私心杂念,把法纪置于脑后,把个人和小团体的不当利益放在了首位。干部只要有这种思想,就会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徇私舞弊、阳奉阴违、暗度陈仓、拖拉推阻,使有关的政策和决定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前几年出现的干部吃喝玩乐的风气盛行、违法犯罪的金额一个比一个高,天文数字般的涉案金额已不是一两个案件,甚至不是一二十个案件,让社会各界感到触目惊心。出现这些情况,不是因为我国的法纪制定得不好,而是因为一些干部不遵守或不严格遵守这些法纪,一些执法执纪的干部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这些法纪,甚至有的干部执法犯法。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干部必须依法抓执行,经常进行两个方面的判断和转变:判断自己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是否严格、准确、规范、公正地执行了法纪,如果不是,就应马上改正,转为严格、准确、规范、公正地执行法纪;判断自己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是否全面、准确、优质、高效、尽职尽责地地执行有关决定,如果不是,就应马上改正,转为全面、准确、优质、高效、尽职尽责地执行有关决定。只有这样,法纪才不会走样,决定才不会变样。

    三是应依法搞监督。要消除干部在决策、执行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既需要干部自觉遵守法纪、严格执行法纪,还需要搞好监督,使干部不敢乱决策、乱执行。过去,我国监督不力的现象比较突出,许多干部既不愿接受别人监督,又不敢大胆对别人监督,产生了“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后果。因此,社会上一度流传了“上级监督下级太远,同级监督同级太软,下级监督上级太难,组织监督时间太短,纪委监督为时太晚”的顺口溜。笔者认为产生这些问题,出现这些顺口溜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干部有私心私利,自身不干净。这些人为了获取私利,就必然违反法纪规定的标准、程序、范围、用途,因此非常怕别人监督,不主动向监督机关、监督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或者秘密地开展工作,不让监督者知道真实情况,躲避监督;或者应付式地接受监督,让监督者参与次要环节的监督,不让监督者涉足主要环节。这些做法很容易使自己违法违纪,甚至使自己违法违纪的问题加重。一些干部自身不干净,在监督别人时不硬气,怕被监督者“点水”;一些干部总希望位子更高一点、收入更好一点,吹捧自己多一点,因此有求于被监督者,希望被监督者多为自己说好话,因此不敢指出和纠正被监督者存在的问题,甚至纵容这些问题发展壮大,使被监督者违法违纪越陷越深。当前,陷入囹圄的那些老虎、苍蝇,有几个是接受了严格监督的呢?正是因为过去监督不力、监督不严,监督的成果没有得到全面、及时的运用,才使许多干部在法纪目前无所顾忌,最终在“依法治国”方略大力实施的今天,前赴后继地倒下了。因此,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干部必须依法搞监督,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作好三个方面的判断和调整:要判断自己是否有私心私利,是否有监督与被监督的软肋,如果有,就应严守法纪,消除私心杂念;要判断自己是否依法接受了严格的、全面的、及时的监督,如果没有,就应自觉地、主动地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严格、全面、及时、规范的监督,接受、采纳监督者提出的要求,减少和消除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判断自己在监督别人时是否严格、全面、及时、规范,如果不是,就应大胆地依法进行严格、全面、及时、规范的监督,减少或消除被监督者的违法违纪行为。只有这样,“法治”才会落地有声。

    干部率先“治己”,依法处理私事,办理公务,避免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利越法,就能在治理社会、治理国家中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就能为增强法治精神、营造法治环境、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强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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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求是理论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http://www.qstheory.cn/zhuanqu/zywz/2014-10/28/c_1113015745.htm.

[2] 王洪明.大力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EB/OL]. http://news.gmw.cn/ newspaper/

2014-11/15/content_102013110.htm.

[3] 首都政法综治网。依法治国的中国表达[EB/OL]. http://www.bj148.org/

zixun/zxpl/ 201411/t20141115_7159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