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今年初专门成立课题组,比较研究金砖国家税制,通过分析各国税制现状和趋势,查找共同之处和不同特点,总结经验,旨在推动金砖国家税务合作,促进中国税制改革与完善。
巴西
巴西宪法中规定了联邦、州、市的征税权。巴西的国家税典对税种开征、税收征管、纳税人、纳税义务、税务责任和进出口税收、市级不动产税、所得税、联邦消费税、增值税、金融交易税、市级服务税、市级不动产转让税及其他特定税收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巴西的税收体系由 58 种捐税组成,按行政管辖层级可以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市税三级。
巴西税制历经 100 多年的发展演变,由以间接税为主体转变为直接税与间接税双主体结构,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表现为所得税与流转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
20 世纪初,巴西通过借鉴西方税制,形成了以关税、消费税、销售税和工业收入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924 年巴西引入所得税制度,并在 1964 — 1967 年税制改革中,通过扩大预提税的范围、消除税收豁免和重新界定边际税率拓宽所得税的税基,并实施现代化税收征管措施使所得税收入迅速增长。 20 世纪 60 年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使社会保障缴款成为巴西直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两方面使巴西直接税收入增长迅速。与此相对,间接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这是由于关税收入因战争、经济危机等原因增长停滞甚至回落,同时通过引入增值税减少了重复课税,在一定时期内影响了间接税收入的增长。由此,巴西直接税占比不断提高,在 1972 年突破 40% ,并在此后一直保持在 40% — 60% ,这标志着巴西税制结构实现了由间接税为主体到双主体的转变。
巴西双主体税制结构自形成以来,尤其是 1980 年之后,一直相对稳定。所得税(类)由于所得税占比上升与社会保障缴款占比下降的综合作用而占比基本稳定在 40% 左右;在联邦社会援助缴款和社会一体化税占比上升、工业产品税占比下降、商品流通服务税和关税占比基本稳定的影响下,流转税占比几经升降后稳定在 40% 左右;财产税除因临时金融交易税开征和取消而波动外,基本稳定在 2% — 3% 的水平。因此,巴西呈现了“基本稳定、小有变动”的所得税与流转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俄罗斯
在俄罗斯独立之后的 20 多年中,税收制度经历了从激进转轨到基本稳定,并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从税系结构看,俄罗斯始终保持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并经历了间接税占比略高向直接税占比略高的转变。从税种结构看,始终保持所得税与流转税的双主体结构,且两者占比的差距逐渐缩小。
1992 — 2001 年间,俄罗斯推出第一轮税制改革。在间接税方面将周转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并调整进出口关税;在直接税方面将利润上缴改为利润税,居民所得税改为自然人所得税并适用累进税率,设立不动产税和物价调节税等。由此,俄罗斯建立起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由于所得税税率过高及征管水平落后,偷漏所得税情况普遍存在,影响到直接税收入增长,因而间接税占比略高。
2002 — 2012 年间,在第二轮税制改革的影响下,直接税占比超过间接税。取消一系列间接税、降低增值税税率、对小企业以单一税制代替增值税等举措导致间接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虽然出口关税收入因对外贸易额增长而增长迅速,但整体上间接税占比有所降低。直接税占比的上升来自于四个方面:个人所得税由累进制改为单一税率,并对个体工商户征收同为单一税率的统一认定税,简化的税制提高了纳税人的遵从度;利润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刺激了企业的发展,同时税收优惠的大幅取消也拓宽了税基;将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合并为统一社会税;将地下资源使用费改为地下资源使用税并开征矿藏开采税。以上举措使所得税、社会保障缴费和资源税收入增长迅速,税制结构进入直接税占比略高的阶段。
南非
南非税制结构为“双主体”模式,直接税比重较大。其中,个人所得税为南非第一大税种,在发展中国家独具特色。
“双主体”结构。 1960 年南非独立后,沿袭殖民地时期英、法遗留下来的税收制度,形成了直接税(所得税)与间接税(流转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 1962 年,南非通过了《所得税法案》,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直接税比重从 1960 年的 35% 跃升至 1975 年的 65% 。由此,税制结构进入了“双主体”时代。上世纪 90 年代初,南非政府开展了一系列财税改革,使直接税比重维持在 55% — 60% ,“双主体”税制结构得到稳定发展。
个人所得税每年为南非贡献约三分之一的税收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现行制度为综合征收、 6 级累进、最高边际税率 41% 。通过降低所得税税负、扩宽所得税税基、实行综合征收制,南非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迅速增长,占比稳定。
从税类结构看,所得税和流转税收入是南非的主要税收收入,财产税及其他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很低。南非实行中央、省和地方三级课税。中央在税收立法权方面占主导地位,且 80% 左右的税收收入集中在中央,所有宽税基税种的税款都归中央征收。南非各省政府的征税收费能力有限,其主要税费收入包括道路交通费、专利费以及赌博税等。地方政府的收入相对于省级政府较为可观,其主要税费收入来源为财产税、地区服务税和水电费等。
印度
印度采用分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中央政府和各邦,地方市一级政府负责少量的税种征收。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联邦,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 65% 左右,邦及地方政府收入占 35% 左右。
印度自 1947 年独立至今,始终沿袭并保持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950 — 1987 年,印度以消费税、关税和销售税为主的间接税均具有税基宽广、税率较高的特点,且对征管条件要求较低,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增长迅速。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由于设计复杂、税率畸高、存在大量税收优惠及征管水平低下等问题,偷漏税情况普遍,其收入增长缓慢。财产税在直接税中占比很小且基本稳定,因而直接税收入增长缓慢,间接税占比不断攀升。
1988 — 2011 年,在印度 1991 年启动的税制改革影响下,直接税收入增长迅速,而间接税收入增长相对放缓。个人所得税通过大幅度缩减级次、降低税率、提高免征额,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的遵从度。同时,源泉扣缴和预缴税适用范围的扩大、纳税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以及纳税人永久账号制度的实行使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企业所得税通过一系列改革后收入也得到迅速增长。服务税的开征及邦政府的销售税向有限度的增值税转型,虽然提升了两者收入的占比,但因消费税和关税税率剧烈降低,其收入占比下降的幅度更大,因而,以流转税为主的间接税占比下降。印度税制流转税为绝对主体的结构,演变成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结构。
金砖国家税制比较及启示
金砖国家税制结构的基本特点。普遍实行分税制。金砖国家人口众多、幅员广阔,且多数国家实行联邦制,在各自经济发展情况和政治制度基础下,构建了中央 / 省(邦、州) / 地方三级财政分权的体系。大体上,金砖国家中央税收以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社会保障税、联邦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流转、所得类税种为主,且多数税种采取了中央与地方共享方式。州(省)、县(市)等地方以房产税、土地税、自然人财产税、土地增值税等财产类税种为主。普遍采用“双主体”税制结构。从税系结构上,俄罗斯、巴西和南非等国均构建了以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中国、印度则构建了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双主体结构。整体上,中国、俄罗斯和巴西以间接税为主,印度和南非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特征更加明显。税收上的适度分权。金砖国家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差异较大,但主要集中于中央,统一由国家立法机构进行税收立法,各级税收管理权限在法律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税收立法及开征实行例外原则,除有特殊规定外,地方政府无权开征新税种。在税收集权的基础上,金砖国家通过专享与共享税的分配,保障了地方各级的收入来源,其差额部分通过中央政府转移支付来弥补。
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税收体系,金砖国家启动了新一轮税制改革。 2016 年,中国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在及时给予符合条件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协定待遇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应对了协定滥用等税收风险。今年 7 月 1 日,印度开始在国内实施统一的货物劳务税( GST ),简化了自该国独立以来实行了 70 年的销售税体系。
金砖国家的税负水平差异较大,中国具有相对的国际税收竞争力。金砖国家的税负水平差异较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 2014 年,税收收入(不含社会保障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印度最低( 17.09% ),南非最高( 28.03% ),中国( 19.69% )比印度高,比其他 3 个国家都低。在公司税率方面,中国高于俄罗斯,但低于巴西、印度和南非。在利润税(指企业缴纳的利润税占其商业利润的百分比)方面,中国的利润税率略高于俄罗斯,而巴西、印度和南非的利润税率都比中国和俄罗斯高出了 1 倍多。低水平的利润税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吸引资金的流入。中国是近 40 年来获得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在金砖国家中位列榜首。
金砖国家都在逐步引入或推进增值税,中国正在引领现代增值税改革。近年来,金砖国家都从对消费和销售征收的专门税逐步转向了增值税。中国正在进行增值税改革,扩大了原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特别是将金融服务纳入了增值税范围,成为全球的典范。印度在 2017年7月1日 实行全国范围的增值税(商品和服务税)。只有俄罗斯和南非当前可以认为是拥有传统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为世界税收改革提供了一个“中国样本”。
链接
据有关国际组织统计,中国、巴西、俄罗斯、南非和印度金砖五国国土面积占全球总面积的 30% ,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 43% ,五国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总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