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乡一体化中农民到市民的再社会化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 彭穗宁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必然会深刻地影响中国人(特别是农民)的再社会化[1]过程。对在城乡一体化的过程中,失地农民到市民的再社会化问题进行一些初步的分析,是本文的宗旨。
关键词:城乡一体化 农民 市民 再社会化
一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由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需要,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民不可避免地要失去部分承包土地,其身份就从传统意义的“农民”变成新的城市“市民”。但是,这个变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上的身份变化,它内涵着非常深刻的社会内容,是一个从农民向市民的再社会化过程。
土地的失去是农民再社会化的动因,也是农民再社会化的核心。这是因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活的最基本保障,是构成农民身份和特征的最基本元素。同时,土地又是农民的全部生产和生活的基础。失地农民进入城市,不仅有一个从防止被城市排斥,防止边缘化、到逐步被城市认同和接纳的问题,也有一个失地农民在获得新的城市就业的机会、逐步适应新的城市生活,逐步形成对城市的认同和归属感的问题。因此,推进失地农民有序的再社会化进程,是一个事关社会的稳定、进步和全面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调查表明,目前失地农民的再社会化进程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1、失地农民有着再社会化的新基础,但再社会化进程差异较大。土地被征用以后,多数农村劳动力必须离开土地,在农业之外重新寻找新的生活出路。由于失地农民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近郊,这些地区企业相对较多,外来人口多,接收的信息也较多,因而,农民到企业务工的机会也比较大,发展第二、三产业的成功率也比较高。城市就业是农民身份改变的基础,也是农民再社会化的基础。前些年的调查资料表明:改变就业方式,逐步适应城市生活,并且致富的农民,约占失地农民总数的40%左右。但也有农民,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如: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家庭负担重,文化水平低等),失去土地后,收入普遍降低,难以适应城市生活的,他们大约占失地农民总数的45%左右。[2]
2、以土地换取养老和医疗保障、换取就业,是多数农民的强烈愿望。失地农民变为市民,生活成本提高,社会保障缺位,普遍对新的城市生活认同度较低。中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分治,使市民和农民实际享受不同的国民待遇。农民失去土地这个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后,无论愿不愿意“农转非”,他们的一切生活都已经城市化了。以往自己种自己吃,而现在大部分生活用品都要到市场去购买,一部分农户搬进楼房后,电费、水费、物业费、饮食费等支出增加,因而导致生活消费支出增大。城市人享有一系列保障措施,失地农民生活在城市,却不能享有城市的待遇。所以,土地一旦被征占,就意味着“就业无岗、低保无份”,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成为多数农民的强烈愿望。
3、失地农民边缘化的问题突出,对未来心存担忧、困惑较多。农民失地后,也就失去了原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新的城市生活对他们来说,还是陌生的。进入新的城市生产和生活,大部分农民是需要就业培训的。但当前,培训、推荐就业进度与失地农民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农民普遍对今后的生计问题担心,有着被边缘化感觉,对未来充满着担忧、困惑,担心成为无田可耕、无业可做、无一技之长、无稳定收入、无固定住所的“五无”闲置社会群体,进而成为城市生活中新的弱势群体。
农民再社会化进程遇到的这些困惑、矛盾和障碍,必然在相当的层面上,对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带来不可忽略的影响。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造性的解决办法。
二
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说:任何社会都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个人动机和社会要求之间的关系。”[3]为了良性、有序地推进农民的再社会化,必须清醒地把握失地农民的再社会化的障碍,以利益关系为纽带,发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功能,推进社会组织体制的创新,有针对性地为失地农民排忧解难。
调查表明,失地农民的再社会化的障碍主要有:
1、失地农民自身素质的问题:农民一般文化素质偏低,比较发达的地区,这种情况都很明显。例如成都锦江区,失地农民中初中文化以下的占81.5%,高中文化以上的只占18.5%。[4]这样的文化素质显然不能适应工厂、企业的招工要求,而那些年龄偏大、无一技之长的中老年农民就业难度更大,形成失地农民中新的 “弱势群体”,一般只能从事耗体力、报酬低的劳动来解决生活来源。加之他们还面临着外地民工“肯吃苦,低报酬”形成就业冲击,就业岗位竞争越来越激烈。此外,城市近郊的农民一般有当地人的优越感,既想工作轻松,又要工资高,还要上班时间短。钱少的工作不干,辛苦的工作不干,困难的工作不干。不少人习惯农村种田那种自由、自主的生活方式,受不了工厂严格的劳动纪律的约束,适应不了加班加点和流水生产线的工作环境。因而,依赖征地补偿或者安置补助费,无所事事,平时多以搓麻将、打扑克度日,既无农可务,又不愿意外出打工,坐吃山空。
2、政府公共服务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失地农民的培训体系不够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一项系统工程,环环相扣,尤以对失地农民的综合素质,技能培训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培训体系的现状却不尽人意。表现在:多部门主管,管理权限分散、力量分散又不集中,难以形成合力;相关政策不够明确,激励机制未健全,资质认定和相应证书得不到社会承认;针对性地开展培训不够,培训主观性大,随意性大,培训不对口,对系统提高农民科技文化,劳动技能等综合素质较差。二是,政府作为劳动力培训、推进农民转移的主体。但是对失地农民转移的经费十分有限。有些地方往往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都难以兑现补偿费。农民要想自主发展,就更缺乏必要的启动资金。
3、组织管理体制的问题: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体制改为街道管理体制以后,原来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只是简单地改为城市社区党组织和街道组织,新的党委和政府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缺乏调整,威信与凝聚力往往减弱,农民对其认同性也容易降低。居(农)民的社会自治组织还有待建立,或者功能发挥存在障碍。
具体说来,基层组织的变迁,致使功能减弱的原因大体有:一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也有一个再社会化的问题,他们也有其他失地农民一样的困惑和问题。成都锦江区对全区村支书、村主任的调查显示:98%以上的村支书、村主任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城市化后他们的出路问题[5];二是在那些村集体经济薄弱的地方,变成街道社区管理体制后,基层组织的运行的财力保障困难更大;三是人口非农化、劳动力就业呈多元化趋势,使党员的发展和管理出现了新的矛盾。一方面,素质较高农村人力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另一方面,留在家里,靠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维持生计的“赋闲一族”,自然改变了人员结构,客观上必将给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发展和管理带来新的矛盾;四是面对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形势,大多数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对城市社区新的要求不熟悉、不了解,对新的基层党组织究竟怎样运行,同农村基层党组织在运行机制、工作内容和活动方式有何联系与区别,都缺乏主动的、比较深入的思考,在行动上仍沿袭“老一套”、“家长式”或“随意式”的工作方式。
三
必须强调,失地农民再社会化,进入城市,成为新的市民,是合乎规律的进程。它的积极意义在于,新的城市空间摆脱了自然经济对农民的束缚,增强了他们的自主性,使他们获得了新的发展机遇。但这种积极否定后面,也存在着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这就是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管理和服务的职能,同时,更应该探索和构建一种符合农民再社会化的特点和发展要求的、现代城市新的社会组织形式。
第一,在政府的管理和服务方面。在后发外生型国家的社会转型中,政府强化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方面,发挥和承担主导作用是不容置疑的。党的十八报告提出,必须“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这些基本公共服务中,最有实际意义的有:
1、拓宽渠道,扩大失地农民的就业面。就业是民生之本,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要加快市场建设,吸收更多的失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要大力发展来料加工业,吸纳更多闲散的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要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定期组织农民到劳务市场接受招工挑选和交流,及时掌握用工需求,向用工单位推荐;要强化对失地农民的培训,全力支持失地农民再就业;要通过培训,引导失地农民转变旧观念,积极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尽快完成“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换。
2、要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为农民提供再社会化的基本保障。要及时纠正和打击地方政府及村干部违约违法行为,确保土地补偿金及时足额到位,规范使用。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进行全程监督;要强化集体资产管理,通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安排上,最大程度上体现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3、必须提升医疗和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水平,大力发展民生事业。失地农民必须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应该积极探索实行土地入股和租赁制度,变“村民”为“股民”,使失地农民定期分得红利或租金;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失地农民农转非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福利,以利社会稳定。
4、加大法律支持,为失地农民的就业安置提供法律保障。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多种方式的法律援助,为其能够接近法律,平等地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建立畅通的渠道。对侵犯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利益的地方政府和单位,应该有法律依据查处,严惩损害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的有关人员。
第二,在现代城市社区组织创新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客观实际,都证明了城市化必然要求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扩大和群体形态的演进,社会组织的健全正是这种趋势的客观要求。失地农民的再社会化,成为新的市民,必须在新的城市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加以解决。城市社区建设,是推进农民有序的再社会化必须解决的组织载体建设。
我们知道,随着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农民对原有的农村的生产和生活的依赖必然发生疏离,使失地农民和原有的农村间的利益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真正完成再社会化,成为市民,城市社区意义不可低估。
社区作为城市中复合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单元,构成了一种新的社会组织系统。这种组织系统以社区内各单位和市民的利益为纽带,形成了内在的有机联系。因而,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完善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促使其组织化、秩序化、规则化和系统化,不仅适应了现代城市管理由“经济主导型模式”向“社会主导型模式”的转变,而且能有效地推进失地农民在社会化的进程,为失地农民的素质的提高和社会交往的扩大,创造出一个文明健康的氛围,提供多方面的实践的条件,最终完成从传统农民到现代城市市民的转化。
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对失地农民再见社会化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如果说农民总体上对农村土地和村社有被动的“依附性”的话,那么,进入城市社区后,社区生活的特征则是通过市民自主、平等地对社会生活全面的“参与性”表现出来的。
“参与性”作为“社区人”的特征,具有必然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社会生活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资源的分配和管理从村社中剥离出来走向社会,必然使得人们对社会利益的要求从村社转向社区,市民只有通过参与社区建设、管理、服务才能满足对自身安全、秩序、卫生、文明、服务等等需要。
“参与性”作为“社区人”的特征,其内容是发展的。在社会生活价值观念多元化和生活方式选择多样化的背景下,市民对社区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单一和广泛之别。而且社区管理者在这方面工作努力程度,也决定了市民利益对社区关系的认同有一个由浅入深,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这就使得市民参与社区建设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由被动转向主动,社区文明规范不断由外化转向内化的发展过程。
“参与性”作为“社区人”的特征,形式是自主的。在摆脱了对村社的依赖性之后,我国社会正在生长着公民自主意识。市民对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参与,行政权力的直接介入不再是前提,而是以自主、自立的市民的相互需要为现实基础,以市民通过自治组织的契约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因而,市民的参与自始至终都表现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体现着“共治、共享、共有”的特征,这种参与的自主性使得“社区人”能在更广阔的领域发挥自己的主体作用、首创精神、积极性,在扩大社会交往中全方位地发挥自己的才能。
从失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成果,由于社区成为人们生活和发展真实的基础,社区建设成为人们利益关联的归结,这就为失地农民用现代文明来约束自身的意识和行为提供了有效的组织保证系统,失地农民作为文明建设参与者和享用者就会在“社区人”成长过程中获得统一。
今天,我们应该从这个意义上提高对城市社区建设对失地农民再社会化意义的认识,在加强政府对失地农民再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时,积极有效地加快城市社区建设,使社区这个组织载体顺利地承接失地“农民”向“市民”的转化。
注释:
[1]本文的再社会化,系广义的再社会化。其含义是指:在生活急剧转变过程中,社会成员抛弃原有的生活方式而适应一种对他来说全新的生活方式的过程。
[2]资料来源:中共四川省委党校调研课题《郫县失地农民情况调查》中共郫县县委党校课题组(2004年)。
[3]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三联书店1989 年版,第309页。
[4]、[5] 资料来源:中共四川省委党校调研课题《乡改街过程中党的基层组织运行机制研究——对原锦江区琉璃乡的个案分析》中共成都市锦江区委党校课题组(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