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化。美国政府通过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化,把政府与市场两种制度安排的功能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更为合理、有效率的公共服务的运行机制。其核心在于用竞争机制打破政府对公共服务的垄断,按市场原则建立多个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相互竞争的环境,使企业和公众获得更多的自主选择的机会,迫使政府增强服务意识,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美国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购买服务,主要有四种方式:一是合同外包。将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通过招标对外承包给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或委托给其他政府来提供,并以法律合同的形式明确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标准,监督合同的执行。由于合同外包扩大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效率,因而被美国各级政府广泛采用。在联邦政府层面,主要集中在公共工程领域和国防工程。州和地方政府的合同外包范围则较广,如垃圾清理、污水处理、医疗服务、消防服务、监狱管理、养老服务等项目。二是特许经营。为保证公众能够得到某种公共产品或服务,政府通过制定服务标准,资格审查,准许一家或多家私人部门为供应商,由用户购买其产品或服务,政府主要进行价格监管。在美国实行特许经营的项目主要是与公共生活相关的公用事业,如收费道路、水、电、气、通讯等。三是用者付费。政府向获得某种公共服务的公众收取一定费用。实行收费旨在通过价格机制显示民众对公共服务的真实需求,克服免费提供公共服务导致的资源配置浪费。这些项目主要是垃圾收集、废水和污水处理、公共娱乐设施、邮政等。四是发放凭单。政府将凭单在那些被认为符合一项特定服务条件的公民中进行分配,使用者将凭单交给他选择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商将凭单转交给政府兑现为现金。例如,低收入者和老年人可凭政府发放的食品券到指定的商场购物;退伍军人凭政府提供的凭单可在全国任选一所自己认可的大学接受教育;医疗照顾接受者可持政府发放的一种身份证件作为凭单,在政府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得到医疗服务;残疾人和老年人凭政府发放的凭单可享受房屋租金优惠;政府还向临时困难家庭发放多种凭单,资助贫困家庭子女就学。发放凭单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增加他们的选择机会,也有利于公共服务提供商的竞争激励,被称为“更富有效率、更负有责任、成本更低”的做法。
第二,注重社会协同参与,推动公共服务社会化。所谓公共服务社会化,就是根据不同公共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鼓励各种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兴办公益事业和社会服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1]20世纪60年代,随着美国“向贫困开战”及政府财政紧缩,美国政府开始重视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作用,尤其是社区服务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为了实现精简机构的目的,将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以政府购买的形式转交给非营利组织承担。目前,全美约有160万个非营利组织,6.5万个私人基金会,超过一半的社会服务都是由非营利组织负责的。而政府通过为特定服务拨款或签外包合同购买非营利组织的公共服务等方式给予直接援助。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促进了公共物品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化;另一方面,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就业和社会自治。而这些作用的发挥既得益于美国的志愿传统,更得益于美国政府为培育社会组织而采取的一系列支持措施,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体系和政府推动项目。
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组织本身与宗旨相关的活动予以免税;二是对向特定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减税。这种普惠制的税收减免涵盖的组织众多,因此涉及的金额也很庞大。单就联邦政府对社会组织所得税的减免,据美国国税局估计,每年形成的税收转移就高达445亿美元。社会组织通过这些税收减免政策,间接地获得了大量的资金支持,从而为社会组织的独立运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事实上,对于社会组织的长期发展而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间接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比政府直接资助社会组织的方式更为有效,因为它既避免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过度干涉,通过组织间的自然竞争减轻了政府选择培育的负担,同时又保证了社会组织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而可以持续高效地提供公共服务。
政府采购体系主要体现为公共服务外包,即通过公共财政向社会配置,促进公共服务提供的社会化。美国自从上世纪80年代的公共服务改革至今,一直坚持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为导向,通过民营化的手段,在公共服务领域内不断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一方面,政府为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开放了大量的活动空间。早在1988年,马萨诸塞州15家政府机构就已经开始向1200多个社会组织购买酒精中毒康复治疗、干预家庭危机、教外国移民的孩子学英语、日托等服务,约有200多种服务项目被政府纳入社会服务的购买体系中。近期,美国政府又通过社会组织扩展了社会安全服务的范围,囊括了针对儿童不良言行、家庭暴力到照顾无家可归者等服务项目。此外,很多的政府机构也非常欢迎社会组织参与到工作中去,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开辟了新的合作空间。例如美国联邦政府问责办公室(GAO)就经常与一些职业化的社会组织(如:律师协会)合作,请它们参与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另一方面,政府通过采购的方式将部分公共服务职能转交给社会组织来完成,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了可观的资金支持。如今联邦政府社会服务方面的经费50%以上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投向社会组织。政府的这部分资金约占到社会组织全年总收入的 30%。政府通过“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引导和培育社会所需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研究表明,目前美国社会组织从政府获得的公共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日托、抚养、对儿童的保护性服务;针对精神病患者、日益丧失生活能力的人的社区服务;咨询、就业培训、保护受虐待妇女及受歧视儿童等针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项目。社会组织通过承接政府的这些服务项目,可以部分地弥补为弱势群体服务时因为收费过低甚至是无偿服务而导致的资金不足问题。
美国在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过程中,还会有意识地设立一些推动项目,通过搭建一些平台来促进公众和政府其他部门更好地参与到社会组织的发展中。这些推动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促进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志愿参与,从而为社会组提供人力资本;二是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在推动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方面,美国政府有很长的历史渊源。早在罗斯福总统时期,就建立了公民保护团,在大萧条期间动员大量的青年人进行为期6—18个月的服务,维修国家公园、重整美国经济、救助失业家庭。上世纪60年代,退休老人义工项目、福斯特祖父母项目和老年伙伴计划将美国的老年人动员起来参与到社会活动之中。目前,美国的青年人可以通过美国组织(AmeriCorps) 参与公共安全、教育、环境等方面的社区志愿服务;美国的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组织(SeniorCorps)与有需要的老年人或社会组织联系,提供义务服务;美国公众还可以通过和平组织(PeaceCorps)到发展中国家去提供志愿服务。上述三个政府项目有效地整合了美国的志愿者资源,它们一方面充分调动和激发了美国公众的志愿服务热情,另一方面也成为志愿者和社会组织之间的桥梁,使志愿者能够找到合适的社会组织去服务,也帮助社会组织招募到适合的志愿者。在推动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方面,在小布什任内,他专门组建了基于信仰和社区倡导(Faith-based and community Initiative)白宫办公室,同时在联邦政府的5个重要部门设立执行中心。这一机构通过举办各类会议、组织培训学习、发布邮件信息等渠道,为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特别是提供从联邦政府获得项目资金的机会,从而帮助社会组织提高申请联邦政府项目的能力,增强社会组织与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内的合作。在地方政府层面,一些州和城市也成立了规划、协调和服务社会组织的机构。例如,纽约市政府就在市长办公室下专门成立了市长志愿者中心,负责收集纽约市近2万个社会组织的服务信息,并将其与市民的生活需求结合起来,协调相关组织向市民提供服务。目前该中心开展的信息协调服务项目已经涉及养老、教育、环保、居住、医疗、学校、社区、无家可归者、其他弱势群体等诸多方面。这些政府项目的建立,一方面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必要的技术与培训,有利于加强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另一方面也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搭建了沟通和交流的桥梁,有利于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更好地满足公众的服务需求。[2]
第三,适度分权,政府间合作提供公共服务。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公共服务职责,是维持多层级政府正常运转并满足不断变化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基础性制度设计。[3]1996年,克林顿总统改革了AFDC项目,将有关接受补助的资格标准、获益水准等决策权以及项目的执行义务下放给各州,联邦只是规定极为粗线条的指导原则。过去各州在医疗和社会保险项目上几乎不发挥任何决策或财政作用,现在这些项目也开始放权。[4]为避免出现事权下放的同时却不匹配相应的财权,1995年,共和党主导的国会通过立法,限制联邦政府为州和地方政府规定责任而不提供财政资助的权力。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美国联邦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公共服务职能,由此导致联邦政府负担过重。里根上台以后推行了公共服务上向下分权的改革,目的在于转移负担,实际上体现的也是一种“弱化中央,强化地方”的思路,也即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公共服务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主要依靠自主的财政收入来源而不是中央财政转移来保障公共服务的供给。这种分权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公共服务供给的经济效率,因为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民众,更了解所管辖的居民的效用与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民众的公共服务“退出”和“偏好表达”能力,通过“以脚投票”,人们自由表达其意愿和偏好,反过来能促进公共部门的资源达到有效配置。如
目前,美国公共服务的政府层级间职责分工可以为归纳为下表所示。从中可以看出,凡是具有较大外部性、公共服务偏好在地区间具有较小差异性的服务,往往由高层级政府提供,而越是那些可能在地区间呈现差异化的公共服务和具有较小外部性的公共服务,则越是由地方政府来提供。
表1 美国的政府间职责划分
政府层级 | 专有职责 | 共有职责 |
联邦政府 | 国防、外交、货币、征税、举债、邮政、联邦交通运输、国家公共设施等事务 | 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和福利、公共安全、住房和通信、环境保护、公路、工农业、灾害救助等涉及全国范围的事务 |
州政府 | 决定州的公共事务,执行联邦援助计划,组织地方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援助,监督地方政府的活动等事务 | 主要是涉及州的利益和管辖范围内的公共事务 |
地方政府 | 地方治安和消防、地方街道、公路、机场、海港和公共交通,地方医院,公园,住房,城市修葺和土地使用控制,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排污与垃圾处理等地方性事务 | 地方政府力所不能及的公共事务 |
资料来源:沈荣华:《政府间公共服务职责分工》【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P56-57。
美国实行三级政府架构: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其中地方政府包括县、市、镇、学区和各种特区共5种类型。地方政府是相互独立的自治机构,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自主管理。但是,一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具有规模经济效益,需要跨越市、镇的管辖区提供服务。同时,各市、镇也面临一些共同问题,如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公益教育等,需要携手或合作进行治理。跨辖区治理提供公共服务与各市、镇相互独立的行政架构产生了矛盾。为了适应城市的一体化发展,提高公共服务的规模效益,同时要兼顾各市、镇公民的利益诉求,各市、镇通过政府间合作实施跨域治理,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设立特殊服务区。为了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规模和效率,相邻的市、镇政府通过协商,设立特殊服务区,并成立特区委员会统一管理。相关市、镇政府在保留自治权的同时,把适应由专业化机构统一提供的服务事项移交出去,由“特区”提供专业化服务,并为此承担相应的税费。每个“特区”都承担单一的公共服务职能,如供水、住房和社区发展、学校、垃圾收集及处理、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二是签订政府间合同。地方政府间的合同分为三种:服务合同、互助协议和服务转移合同。服务合同是两个或多个地方政府为了共同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而签订的协议。互助协议一般在不损害本行政区利益的条件下生效,主要存在于警察、消防和医疗救护等领域。服务转移合同是地方政府之间达成协议,由一个地方政府支付费用,委托或雇用另一个地方政府提供某些公共服务。如一个城市政府与另一个城市政府达成协议,委托后者提供消防和污水处理服务;又如,一些城市政府还通过政府间协议,购买邻近城市提供的公共卫生、儿童福利、监狱、图书馆等服务项目。
第四,实行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是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的保证。历任总统都很关注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估,政府绩效评估甚至成为克林顿政府行政改革的主导思想。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国家绩效评估报告》,国会通过了《政府绩效和结果法》,将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化法定化,使其不因行政首长更迭而发生变化。《政府绩效和结果法》要求所有联邦机构制定五年战略规划,明确各自的使命和长期工作目标;制定年度绩效计划,明确为实现长期目标采取的重大措施和绩效测量标准;提出年度绩效报告,评估各自的绩效状况并向国会和公众公开。布什政府于2003年开始推行部门绩效“报告卡”制度,围绕组织绩效的主要方面,设立绩效基准和等级评估标准,以一种类似危机管理的方式展示公共责任,激起媒体、国会、公众的兴趣、关注等级,并时常加以评论。
美国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绩效的评估,一是对政府部门外包合同的具体公共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绩效评估以结果为导向,以顾客至上为标准,以问责为追究机制,确保政府“做得更好,花费更少”。具体表现在:首先绩效评估价值标准多元化。绩效评估标准包括经济、效率、效益和社会公平。经济指投入成本的降低程度;效率指产出与投入之间的关系;效益指产出对最终目标所做贡献的大小;社会公平指公共服务惠及面和均等化。其次,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不仅由政府组织进行评估,而且还允许社会各方面的组织和团体来评估。这种对公共服务绩效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评估,保证了评估结果的真实可靠有效,满足不同相关利益群体的需求,体现了顾客导向要求。第三,绩效评估的责任化。通过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估体系,使政府的公共服务投入产出有了可测量的标准,可量化的指标体系,可追溯的责任链条,也就建立了明晰的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