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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现代西方制度体系”述评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部门/单位:公共管理教研部 文:公共管理教研部 图:- 签发人:朱恪钧
韦伯在其整个学术生涯中有两大兴趣主线:一是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与理论建构,二是现代西方文明的社会结构与动力。毫无疑问,后者才是重中之重,前者只不过是为它作铺垫而已。在研究其当时所处的社会这一之前尚未被研究的主题时,他运用了比较方法。正是这种方式以及比较分析的泛化理论取向使得他的研究截然不同于所有的历史学派思想,后者往往聚焦进化历史哲学。[1]
尽管其成果是在长时期各种研究的过程中产生的,在某种意义上,韦伯之于这一问题的主要贡献体现在其著作中的两个主要部分:宗教社会学和本书中所概括的比较制度社会学。在韦伯自己和其诠释者看来,现代秩序即是一种“资本主义”秩序。韦伯之于宗教社会学的首要贡献见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其重点强调了在市场关系体系中为牟利活动寻求适当的动机。同样,在阐述经济活动之社会学基础时,韦伯将注意力放在市场关系体系、货币与货币计算的意义以及产权关系上,所有这些皆与营利企业的运行特别相关联。
然而,韦伯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只关注牟利活动。他明确地将其主要感兴趣的“理性的资产阶级资本主义”与在其它文明社会所普遍存在并基于完全不同基础的其它资本主义形式区分开来,并认为只有前者才是现代西方国家所特有的。因此,在研究一开始,他不仅仅试图诠释其基本特点已家喻户晓并为这一领域的所有专家学者所认同的现象,其独创性更多地体现在使已为众多的社会和经济思想所蒙蔽的我们的经济秩序的方方面面成为焦点,并揭示出其对于社会的巨大重要性。[2]
然而,随着对这些经济秩序之方方面面的研究和比较的深入,会发现它们所揭示的已不是仅具有纯粹意义上的经济意义了。韦伯所谓的“资本主义”不应只是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而是整个社会的一种特别模式。从术语上来说,它与其它思想流派尤其是韦伯所极为关注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用法一致。但是,随着韦伯的研究越深入、其了解的事实越多和比较视野的越扩大,他发现资本主义的一般标准就似乎越不足以用来描述这样的一种制度秩序。对此,韦伯并没有提出其他的准则,但其研究的基调却开始将重心从经济层面本身转向经济层面和社会中其他层面背后的共同元素。
从韦伯的宗教社会学来看,我们的社会有一个独特现象,即某些对于世界活动的基本态度或取向占主导性地位。韦伯认为此种态度是苦行僧式新教所特有的,[3]它有五个方面尤为重要。首先,它是苦行僧式的,在于它强烈地压抑着自身对尘事利益的追求和满足。在早先的新教时期它更是以先验的超自然价值为取向,然而,尽管现在它已世俗化了,它仍然存在着理想与现实上的高度对立。
然而,在韦伯看来为先验性宗教伦理所特有的这种对立,会向两个方向发展:看轻世俗事物随之而来的消极反应,即遁入神秘的沉思或超脱世俗的修行;或积极参加世事,以一种先验的理念入世。这尤为体现在加尔文教义之中,是苦行僧式新教徒的典型特征。
第三个是“理性”。如之前所述,理性这一概念是韦伯研究中的难点之一。在此它尤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传统已从根本上“掉价了”,表现在任何事情不会仅仅因为已在传统上所接受和确定就具有神圣性,而是应该根据普遍主义的标准对其进行重新检验;另一方面,理性意味着根据合理规范将行为系统化。任何一个行动都不是单独存在的,或是可以根据其本身的价值来进行评判的,而只能视其对于整个理性行为体系的影响而定。苦行僧式新教徒不仅是要入世,而从这个意义上说是要理性地入世。
第四个是伦理的普遍主义,即以同样泛化和非人格化的标准来对待所有人。这是基督教各分支共同的特点,但是它与积极的修行一道成为世俗生活所赋予个人的义务,而这是其他地方所不曾有的。
最后,对于韦伯来说,我们社会中高度的职能分化与角色专业化绝不能简单地视为是功利主义“分工”的结果。在一些社会中,存在着反对过度专业化的根深蒂固的观点,尤其是反对将人仅视为是实现非人格化目标的“手段”。特别是在极为崇尚人的生命和人格的社会中,实行分工专业化往往需要充分的理由。韦伯发现在新教中这一理由就在于在积极地从事世俗活动的过程中,个人是完成上帝旨意的工具,并且是指向超越其自身利益的非人格化的目的。而对于现代职业体系而言,这种分工专业化是无庸置疑或不能予以高估的。
韦伯所称的“天职”即包含了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相较之下,将个人“营生”视作这个意义上的天职和道德义务,是现代世界所特有的。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涉及牟利或利润估价。韦伯关注于新教伦理上牟利活动的动机。但是,显然这是个次要的问题。[4]它涉及的是更为广泛的一般取向下特定情境中的特定活动。天职可由科学家、医生、公务员或甚至是基督教牧师这些在我们的社会中被视为无任何“利润动机”的非牟利性角色所担当。只有韦伯视之为与其它类型截然不同、为现代“理性的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天职才具有牟利取向。
韦伯自己当然认为新教对于这一根本取向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对此,编者亦予以认同。但是,不能忘记的是这一历史问题在逻辑上是不同于此一问题的,即在描述现代制度秩序的特征时,相较于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营利经营体系和“剥削”是根本所在,韦伯的观点是否正确。
现代世界所特有的观念取向已先作概略,因为它是韦伯最为明确阐释的现代制度秩序之一般特点的主要线索。先验式的宗教目标取向当然已在很大程度退却,但是在我们对于为实现遥远而非个人化的目标而受服于纪律,尤其是对于往往亦作为目标本身的理性规制的劳动的判断中,却含有苦行式的因素。主动的掌控取向在我们对于技术成就的判定、社会改革的态度以及对“恶行”的不容忍中皆清晰可见。以上这两种取向因素构成了一个普遍而非特定的制度框架。在某种程度上,第三种因素—理性(尤其是负面意义上的)亦是如此。韦伯认为在其他社会中传统主义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因素是巫术。这一因素尤为体现在人身健康上。就其将疾病视为是理性的技术问题而非通过某种仪式即可治愈的问题而言,现代科学医疗显然是绝无仅有的。仅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才稍有与之相类似的。
普遍主义和职能分工更可视为是特定制度形式的原则。而其中,普遍主义对于以下两种制度来说更为重要:一是规定个人地位和权利的制度,一是针对能力和成就的制度。如今我们所高度重视的基本自由以及之所以能免受基于出身、个人喜好、民族或阶层地位的歧视,皆源于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疑并不能有效地保证所有人的实质平等,但相较于大多数极为复杂的社会,这种个人歧视在我们社会绝非是突出现象。其次,以技术水平这一普遍主义标准来衡量能力和成就并以认可和地位予以表达,这在现代西方社会尤其是职业领域的应用比在大多数其他社会要广泛得多。没有任何一个其他大型社会能将“机会平等”如此地普遍化。这两个领域中推行普遍主义原则的一个重要结果是促进了高度的社会流动性,并使得个人能基于其自身能力或成就,或在一定限度内能基于其自身意愿(而非强加的传统地位)“找到自己的定位”。
同样,职能分工亦对两个方面而言极为重要。首先,职能分工使我们得以从每个行动和利益皆附属于“整体”的状态中解放出来,这是极不寻常的。最为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对不论是作为目的实现手段或是用于直接消费的资产之利用,不再基于个人地位,亦不再受政治权威的直接干涉。资产领域的这种分离对于社会流动性和普遍主义标准的施行极为重要。其次,与此密切相关的现象是个人拥有了在一定限度内无需顾及整体身份而只需考虑特定利益的订立契约的自由。在所有个人的身份因素皆捆绑在一起的制度体系(如中世纪)中,不可能存在我们所称的“契约自由”。采邑的封受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契约”,但以现代的观点来看,这种“契约”为有限契约。它涉及资产利益、政治地位以及不管领主和封臣间会发生何种紧急情况下相互的忠诚关系。在现代,与其相接近的是婚姻“契约”。但是在封建制下,尽管形式上依然自由,但实际上契约双方往往是依靠世袭规则而互为约束。因此,这就类似于“拉郎配”促成的婚姻。
比这更为明显的是特定领域如职位和技术等支配领域的职能分化。这当然部分取决于有效绩效的条件要求。但是,就支配而言,韦伯明确地指出其意义远不止于此,因为它还涉及到制度层面的特别约束。在不同的背景下,如在以非正式制度约束行医这一非官僚式职能的体系下,亦能看到这一点。[5]
韦伯以清晰且系统的比较分析展示了主要文明社会在相关方面的根本不同点,从而得出结论:以上这些制度形式是现代西方社会所独有的。韦伯在比较制度方面的广博知识,在社会科学史上恐怕是绝无仅有的。其最为精彩的比较莫过于他在《宗教社会学》中对古代文明之中国与印度的分析。
然而,正是这种比较视野,一方面深化了他对于我们社会制度之独特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亦使其更为感触到这种制度的不稳定性。他所专注的是那些使得西方在科学、技术、法律和政府、大规模行政、甚至是艺术和文学上得以取得不凡成就的制度特性。但与此同时,也正是这些制度特性相比其他特性更易受破坏性因素的影响。它们本身会产生一些重要的内在张力,而这些张力有可能会导致制度变迁。
以此看来,将韦伯视为现代社会进程的诠释者可能更为可取。他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是,绝大多数的学者(尤其是在安格鲁-撒克逊地区)都沉迷于对未来完全非现实的乌托邦式的乐观主义中。他们认为,在过去的发展所铺就的路上,一切都会变得“更加美好”。毫无疑问,韦伯是看穿这一点并真正认清当时形势的人之一。然而,绝不能因此而视其为施本格勒[6]式的悲观主义者。在他的著作中,甚少见有关文明周期循环论的理念。恰恰相反,他坚信历史的进程往往是摇摆不定的,并且受到个人行动和各种运动的重要影响。对于不可避免的历史进程,他个人秉持的斯巴达式的“责任”伦理,而非默观。
倘若韦伯不是一个悲观主义者,那么他即为现实的乐观主义者。他看到了会导致我们社会的制度基础发生剧烈变动的趋势。[7]他正确地指出,一战会使我们的整个文明面临深度危机。遗憾的是战后他便很快离世,从而没能深切体认到我们现在所遭遇的战后余殃。但是,若以此将其视为未来具体事件的先知者,亦是完全不适宜的。事实上,他比任何人都更为清楚:试图提前很长一段时间预测具体事件是无益之举。然而,事后我们可以看到,有别于大多数同时代人的无知,韦伯总体上清楚地认识到了危机的性质以及变动的总体方向。他没有预测到希特勒或纳粹运动,但是他却清楚地看到与现代“自由”制度相对抗的大规模卡里斯玛运动的兴起有着现实的可能性。他亦看到了社会结构向传统类型转化的各种趋势。
将韦伯的分析适当地稍加展开,则是国家社会主义运动以前所未有的力度集结了与西方所独有的制度形式相对抗的力量。根据韦伯的分析,这一运动逐步对西方文明的主要领域享有政治支配,其结果几乎可以肯定就是逐步向传统结构的转变,而这一结构尽管无法预见其细节,但很可能会以封建制的形式出现。从长远来看,这样的转变势必会不利于我们所最具独特性的文化产品(尤其是科学和理性思维),并会使“迷信”与神话死灰复燃。然而,同样,这样的结果亦是可以避免的。我们可以站在如波西战争这样韦伯进行了深入分析的历史重要分野点来看待这一点。西方文明是还有未知的发展潜能抑或是会复归僵化的传统主义,即取决于现有斗争的结果。
这即是对伟大文明所处之情境的精彩断论。就其冷静的现实主义、对问题之复杂性的深思熟虑以及从如此复杂之材料中得出清晰且确定的结论却又不陷入武断的过分简化的能力而言,它可能是独一无二的。这一成就的取得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一事实,即其作者在某种意义上有违于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致力于其领域的系统化理论问题。他在理论领域所取得的成就并非是完美无缺的。事实上,其理论已在多方面被改进。但是,他所创建并运用的理论是我们解决人类迄今所面临的最为复杂和最为困惑之问题强有力的理解工具。然而,即便这一工具是现成的,这些问题的结果亦不会自动产生。主要自行创建这一工具并同时将其运用得得心应手,这是极了不起的科学成就。


[1] 就此而言,将马克思的理论归于历史学派范畴亦是恰当的。
[2] 如H.M.Robertson在其以‘对马克思.韦伯及其流派批判’为副标题的《经济个人主义之勃兴》中就没能认识到这一点。参见笔者的评论《H.R.Robertson on Max Web and His School》,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xliii,1935。
[3] 见新教伦理及《宗教社会学论文集》的其他部分。
[4] 大多数针对韦伯的批判家似乎都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对于他们来说,“资本主义精神”纯粹就在于牟利。参见H.M.Robertson的《经济个人主义之勃兴》。
[5] 参见编者的《职业与社会结构》一文,Social Forces, May 1940。
[6] 施本格勒(Oswald Spengler),德国哲学家兼历史学家,以《西方的没落》一书举世闻名。在该书中,他一反启蒙时代以来认为近代欧洲文明不会结束的乐观理念,认为西方文明已经完成其历史任务而正在走向没落。——译注
[7] 参见韦伯的《以政治为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