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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全面把握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3日 部门/单位:党史党建教研部 文:任学辉 图:- 签发人:裴泽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点讲“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决定》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六个方面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部署。与此同时,《决定》除第一部分讲“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外,还提出了其他九个方面的改革任务,《决定》更讲的是“全面深化改革”。 “每个事物(现象等等)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每个事物(现象、过程等等)是和其他的每个事物联系着的。”[①]对“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我们应当坚持全面的观点、联系的观点,用系统的方法去学习、去实践,注意部分在整体中的地位、部分之间的相互关联及对整体的效应。“全面深化改革”应当全面把握,既抓重点,又顾全面,不能以偏概全。

一、   明晰定位:从“社会”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第十二部分提出了“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在十三部分又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要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历史上一个争论不休的论题,距今已经超过500个年头。今天,如果把“社会”与政府、市场相联系,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们可以更明晰其相互关系及其各自定位。

(一)        “社会”是政府与市场“共同失灵”的产物

    政府与市场是两种配置资源和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制度安排。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概括为相互替代、相互互补、完全排斥和“共同失灵”四种情况。政府与市场“共同失灵”,就是“无我亦无你、无你亦无我”。这种关系可简单地描绘为:政府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市场也绝对做不了或做不好;而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政府同样绝对做不了或做不好;以及政府和市场都做不了或做不好的事情,若由政府和市场共同作用也做不了或做不好。在政府和市场“共同失灵”情况下,如果非要政府和市场去做,必然会导致效率的损失和社会福利的下降。为此,政府和市场都不能插手其中,只能通过非市场和非政府的制度安排来弥补其缺陷,即通过“第三部门”进行调节。“第三部门”也就是我们党所提出的“社会建设”中的“社会”概念,“社会”概念可以理解成是对市民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社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第三领域、第三部门等概念的简称。“社会”最基本的特征是中介性,即处于国家机关与企业组织之间,既与国家机关相区别,也与企业组织相区别;其最本质的功能在于提供准公共物品,进行第三次分配;没有“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政府和企业都可能出现越位、错位现象;“社会”如果由中间偏向国家机关一侧,则为“社会治理”;如果由中间偏向企业组织一侧,则为“社会事业”。

(二)        市场可看成是“社会”与政府“共同失灵”的产物

    市场在微观领域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但从人类历史上看,市场仍是“社会”与政府“共同失灵”的产物。从广义看,“社会性”的组织和行为与人类社会的形成一样久远,古代社会就存在着大量的以互助为目的的各类“社会性”组织。因为,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人类联合行动所获得的净收益要大于个人行动的净收益。但“社会性”组织具有天生的自然性、松散性、业余性、局部性等缺陷,不能适应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财富高度集中到少数阶层手中,建立官僚统治体系、实行集中的社会管理就成为必要和可能。由此,人类进入到一个有国家存在的历史阶段。但随着地理大发现和商品经济的全球扩张,人类这种国家体制的应变能力差、运转成本高、官僚倾向重等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从总体上愈来愈成为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羁绊。到17世纪,荷兰人创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商业银行和股票市场,这样,经济系统冲破重重阻碍,从宗教和政治的权力垄断中脱离出来,取得独立运作地位。市场机制在经济运行上的自发性、在提供个性化物品和服务方面无可比拟的高效性,使它在一个世纪创造的财富远远超过过去一切世纪所创造财富的总和。

(三)        政府也可看成是“社会”与市场“共同失灵”的产物

    同理,政府也是“社会”与市场“共同失灵”的产物。当社会经济符合一定条件时,市场会按照一定数量和价格提供产品和服务,使整个经济发展趋于一种最优配置状态。但是,从微观上看,由于企业利润分配的内在性以及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生产者可能采用欺骗手段获取额外收益,从而使交换双方出现“市场失灵”或“契约失灵”;从宏观上看,市场机制不能自觉维护公共目标,不能自发界定主体利益,不能自然实现社会经济秩序。这就必然要求某种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出现,让它充当协调者和公益人角色,弥补市场组织的缺陷。这种职能如果仅由“社会”承担,则有诸多不足,因为民间组织存在特殊主义倾向、存在供给上的局限性、存在一定的家长式作风、存在组织活动上的业余性等。因此,这就必然要求有一个覆盖面更大、组织权威更强、资源来源上更充分、干预经济社会生活更主动积极、具备宏观战略能力的公共管理类组织。这时,作为公共管理部门意义上的政府就产生了,这样的政府最早出现在美国。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推行罗斯福新政,国家开始干预市场失败和市场无效的地方。政府开始注意建立社会分配制度,并进行大量公共投资,承担起了它能够承担且必须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责。

    可见,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每一子系统均处于其它两大子系统“共同失灵”的领域,三方中任一方均是其他两方“共同失灵”后的辅助性衍生物,都受“共同失灵”这一客观规律所左右和决定。正如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所指出的,“政府、市场和非营利部门是满足个人对公共物品需求的存在相互替代性的工具”。[②]从这一三方关系中,我们更能看清他们各自的分工合作的伙伴关系。在分工合作关系中,每个子系统都更“能”了,虽然还是不能“万能”,从而“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   厘清功能:从一个四面体结构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确保改革取得成功。”实际上,党与其他社会子系统构成了一个四面体结构,党是中国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极”。现代社会就是由政党子系统、政府子系统、市场子系统和“社会”子系统这四“极”构成的,这四“极”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源。其中,政党子系统起着关键性作用,它与其他四大子系统之间的关系,是中国社会的主要关系。从这一四面体结构中,我们可以更好地厘清党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功能,更好地认识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极性和必要性。

(一)        执政党与政府是相联系但又有区别之“极”

   在现代社会,政党与国家之间紧密联系在一起,现代政治就是政党政治,政党是现代政治的主角。但是,不能因此而把政党完全纳入国家、政府范畴。政党与国家、政府在权力来源、组织原则、追求目标、主要功能、行动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而对于执政党而言,其与国家、政府的关系则更为复杂。在中国,党与国家具有很强的内在统一性,政治生活中许多关系如中央与地方关系、国家与社会团体关系,同时具有党内组织关系的性质。但另一方面,党与政府又有显著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党具有自身独立性。党具有自己的理论和纲领,主导着表达民意、引导思想、动员社会和整合利益的全过程,掌握着军事力量。二是党与国家只是部分重叠。在国家组织之内,还存在着其他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组织之外,还存在着广大的党员以及渗透于整个社会的党的基层组织。党融入国家组织又超越国家组织,但并未完全取代国家组织。三是党对国家起着领导核心作用。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长期执政,对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发展肩负着重大责任,起着关键性作用。党与政府的关系,不是党政一体的关系,也不是党政分开的关系,而是在功能发挥上分工合作的伙伴关系,是相联系但存显然区别之“极”。

(二)        执政党之“极”是中国走向现代化之必然要求

    中国作为一种后发的、需要转型的发展中国家,与先发国家有很大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需要有一个强势的执政党,以发挥重要的政治整合作用。现代化专家亨廷顿对此有深刻论述,他认为,“现代性蕴育着稳定,而现代化却滋生着动乱。”[③]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多元社会”,存在着各种原生的社会势力。“市民社会在很大意义上并非一种外在于政治权力的一种力量,它使权力处于分立、分散的状态”。[④]“一个处于现代化的社会,其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应当在‘横向’上能将社会群体加以融合,在‘纵向’上能把社会和经济阶级加以同化。”[⑤]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以“强政党”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执政党之“极”是中国走向现代化之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因此,我们“必须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最大限度集中全党全社会智慧,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更大决心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加强党的领导,是“全面深化改革”之必然。

(三)        执政党居于社会文化之“极”

    全面深化改革,同时要改善党的领导,要“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党的领导包括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但从最本质上讲是思想领导、文化上的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只是思想领导的延伸。任何政党执政的重要条件是人们对它的文化认同,若一个政党的文化支配了社会秩序,主导了人们的观念、取向和行为,它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居于领导地位;同时,执政党的意识形态是文化的核心,是社会关系的总调节器,它影响和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延伸到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之中,演化出强大的功能。葛兰西认为,统治阶级或集团把自己的文化价值观通过“弥漫式的”、“毛细血管式的”长期渗透和潜移默化,广泛播散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和角落,构筑起“一道具有威力的防线”。[⑥]因此,党应居于社会文化之“极”,牢牢把握文化领导权,以此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党应当明确定位执政的范围和领域,清楚界定执政党应该作为的领域、不该作为的领域,把该管的管住、管好,该放的放开、放活。这样不仅有助于政党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而且更有助于提升民众对国家的认同和国家的威望。

     第四“极”的强势存在是中西方社会的共同特征,只不过情形恰好相反。在西方社会中,第四“极”是宗教。“自罗马帝国西部瓦解以后,西部欧洲制度之最永久而且最有势力者,莫过于基督教之教会。中古史而无教会,则将空无一物矣。”[⑦]近代西方现代化之路,实乃基督教开之,时至今日,基督教在与政府、“社会”、市场子系统的互动合作中,仍将持续发挥其所特有的教化和规范作用,为可能产生的新的文化形式提供价值体系核心。西方文明实为一个以基督教为基础的文明,其社会结构是一个宗教一“极”朝下、呈扁平型的四面体结构,这与中国社会有着较大不同。因此,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政治建设与党的建设并不完全等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将政治建设与党的建设进行了分别阐述。

三、   拓展领域:着力于发展中凸显出来的瓶颈问题

    在经济体制改革外的九个方面改革中,有三个方面是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凸显出来的主要瓶颈问题,即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军队建设。这三个方面,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大改革力度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四面体结构中,除了政府、市场、“社会”和执政党这四极外,还有非常重要的三大子系统:即文化子系统、生态子系统与军队子系统,它们是一个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组成部分。

(一)        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文化与社会紧密相联、不可分离。文化存在于社会中,文化塑造社会,社会发展了文化。文化是一个民族认同的黏合剂,是一个民族的血脉,是人民的精神家园,没有统一的文化就没有统一的民族和国家。在四面体结构中,社会各大子系统为文化的存在提供载体和平台,同时,各大子系统也离不开文化的浸润和支撑。当今时代已出现一个明显特征,即文化已深度渗透、融合到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对各大子系统及文化本身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文化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动力。正如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诺尔德·约瑟·汤因比所言:“文化构成一个文明社会的精髓。”[⑧]不过,文化仍具有相对独立性,仍是社会一大子系统,尽管它是一个很特殊的子系统。其最大特征是具有弥漫性,其作用和功效是无边的、无形的、无限的、无极的,由此又演生出文化的非物质性、群团性和渗透性。文化居于四极之间,隐于四面体之中,也存于四极之内。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更加频繁,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任务更加艰巨,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要求更加紧迫,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二)        生态是文明的保障——用绿色力量筑起美丽中国

    对于一个文明体而言,生态供给以及与生态相关的服务能力,影响着其发展的全局,决定着人们的幸福感和安全感。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有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还要有青山绿水、干净的环境和清洁的空气。只有顺乎自然和展现人性的发展,才是百姓的福祉。因此,生态是文明的保障,关乎民族的长远未来。在四面体结构中,生态是一个包含社会各大子系统、支撑各大子系统永续发展的、在地理空间上所必需的平台和空间。长期以来,在我们的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对发展真义的理解偏差和面临摆脱贫困的现实压力,常常伴随着生态环境上愈来愈大的破坏,甚至环境受破坏的严重程度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使得发展带来的负面因素成为持续发展的制约。因此,解决好生态瓶颈问题刻不容缓。文明的持续需要生态的支撑,因而生态本身需要文明。我们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并将其融入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用绿色力量筑起美丽中国。

(三)        军队是国家的脊梁——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

    “没有一支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军队是一支国家和民族的脊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经济落后、国防实力弱的国家,极易遭受列强的野蛮侵略和肆意欺凌。强大的国防和军队,是确保国家安全、人民安居乐业的可靠保障。在四面体结构中,军队是四面体结构中的中轴线。军队建设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的体现,同时也是一个国家和平安定的中流砥柱。中国在和平崛起过程中走过了“老幺的困境”,正面临着“老二的窘境”,随着GDP逐渐接近和超过美国,必将受到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挤兑和打压,“杀光中国人”的童言无忌其实蕴藏着非常重要的逻辑。天下虽安,忘战必危,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放松警惕、松弛战备。我们要“紧紧围绕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人民军队这一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力解决制约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新发展军事理论,加强军事战略指导,完善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军事力量体系。”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利于我们提高国家战略能力,从容应对突发事件,立于不败之地;也有利于扩大内需,对国民经济产生积极影响;更有利于维护祖国统一,并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维护好世界和平。这是具有全局性意义的大事。

    大体而言,文化建设、生态建设与军队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拓展领域。加强这三个方面的建设,对大多数国家大多数时候而言,具有普适性意义。在四面体结构中,从内向外,中轴、内含与外围分别代表了军队、文化与生态三大子系统。这三大子系统同四“极”一样,也是一个社会结构中基本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   建设法治中国确定边界:

    在现代化社会里,社会各子系统之间存在一条清晰的职能边界,这条边界是由社会各子系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极限形成的。社会各子系统之间分工合作的伙伴关系,是以这一职能边界为前提和基础的。在这一职能边界内,它们独立运行和独立操作,各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运作,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不能相互替代和超越界限。一个社会的各种问题,无不因为各个独立的社会子系统交织在一起、造成职能边界模糊所引起,其解决办法也只有依靠法治。除了法治以外,我们不能有更好的办法。只有运用宪法和法律,清楚、准确而又严密地规定出各个领域的界限,才能使一个社会的制度向一个现代的制度演变。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法治中国”的概念。

(一)        核心是依法执政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长期执政的党,在社会各子系统相互关系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党与其他社会子系统的关系最为重要。然而,按照公共选择理论,政权系统天生就有自利性,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势,同样政党也有自利性,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势,而且因为是执政党,其自利性空间更大。因此,厘清党与社会各子系统职能边界最为重要。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由于党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职能边界的模糊不清,产生了大量腐败现象。这些腐败现象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权力、金钱、知识、声望和地位等各类资源的可转换性极强,各种社会资源有出现合流的倾向或趋势,以至出现了把各种资源于一身的“总体性资本”。这使得明晰党与社会各子系统的职能边界成为关乎全局的重中之重。今天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界定执政党与国家、“社会”和市场的界限和范围,如何促进中国社会向一个功能分化的社会演变。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关键是依法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切实转变领导方式,实行宏观式领导、间接式领导、协商式领导、程序式领导。

(二)        重点是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最大、与公民关系最密切,因而也是权力最大、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一个部门。行政权力行使的特点之一是首长负责制,是命令和服从。同时,行政事务的繁杂性和紧迫性,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强调办事速度,强调行政效率,并给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方式上的这些特殊性,使人们习惯于按个人的意志行事,忽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与其他国家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方面,自然会增加些不利因素。在实践中通常流行的所谓“权大于法”,很大程度上就是行政权力大于法律、行政权力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显然与法治的原则背道而驰。因此,法治中国的重点和难点在于行政机关。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力图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提供基本的行为规则。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管理方式必须走上法治的轨道,不断提高行政工作水平。

(三)        根本是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不仅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正确处理国家、社会、集体、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惩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西方社会的基本特征在于,各个领域的职能边界都用宪法和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内化成了基本社会共识和普遍社会准则,因而它们当之无愧地晋升到现代化国家的行列。并不是说西方社会没有腐败现象和滥用权力,人类社会制度设计再好,也会有人铤而走险去违法,但关键在于,这样的边界界定已形成一种制度性安排。当问题出现后,人们可以运用宪法法律原则去解决争议,用独立的司法制度去制裁不义,使社会的运转始终处在良性循环之中。人民对这样的制度是普遍信任的,所以即使出现了各种权力越界行为,完全可以通过体制内的手段去解决,不必采取体制外的激烈手段去解决,更不必从整体上去质疑这个法治的合法性。通过依法治国,用法律恰当地界定好社会各子系统之间的职能边界,不仅可以因此成为现代化国家,而且由此牢牢掌握了现代政治文明大门的金钥匙,是一个国家是否建立起现代化机制的根本所在。

    正因如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为重要的是,《决定》第30条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是具有突破性的历史意义。

    综上所述,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除了十八大报告讲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这五大基本建设外,还讲了法治建设、军队建设和党的建设。我们可以从一个四面体结构中来把握这“八大建设”,由此理解“全面深化改革”的全面性及其相互关系。改革归根到底是制度的变迁,是资源的重新配置,是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35年改革开放的经验告诉我们,仅靠某一方面的改革单兵突进,企图借此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和做法是不现实的,必须不断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必将引起我国经济体制及上层建筑各方面出现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到2020年,将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使我国现代化体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任学辉,男,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教授,18228058916)

 


[①]列宁:《辩证法的要素》,《列宁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版,第411页。

[②][美]伯顿•韦斯布罗德:《政府失灵理论》,方正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5年版,第120页。

[③][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80页。

[④][美]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见邓正来等编译《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⑤][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李盛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66页。

[⑥][意]安东尼奥•葛兰西:《狱中札记》[C],曹雷雨、姜丽、张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2页。

[⑦]何炳松:《中古欧洲史》,商务出版社民国18年版,第25页。

[⑧][英]阿诺尔德•约瑟•汤因比:《历史研究》,http://www.oup-usa.org/isbn/0195050800.html